人员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公益岗位人员、志愿者队伍及其他聘用的专业服务人员等组成。
专职工作人员应与村、社区签订合同,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待遇不低于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照料中心应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各项制度应予以公示,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人员职责分工等。
第二十五条 照料中心提供的服务,应以无偿和低偿为原则。为老年人提供的休闲娱乐、图书阅览、知识讲座、聊天谈心、法律维权、志愿者服务等公益类项目以及健身、康复器材设备使用等建议实行零收费。为老年人提供的日托、就餐、送餐、家政等服务,可根据服务成本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社区服务组织备案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照料中心,应当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提供全托服务的照料中心可登记为养老机构。
第二十七条 照料中心应当与享受日托或上门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照料中心应有能够确保日常运营的资金。经费主要由各级财政资金、村集体经济以及社会捐赠等构成。
第二十九条 照料中心应丰富服务功能,增强自身运行能力,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十条 照料中心的运营管理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由村(社区)管理,承担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2)由基层老年人协会运营管理。
(3)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或物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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