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夫妻个人财产制
夫妻个人财产制,也称夫妻特有财产制,现行《婚姻法》的首创,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历史空白,适应了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现实。夫妻个人财产“与公民的身份密切相连”,“不因结婚而改变或失去”。现行《婚姻法》第18条对此作了规定:
(1) 一方的婚前财产。男女双方结婚前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也无论是实物还是债权,在婚后除非有约定,否则均归原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婚前财产的取得时间发生在结婚之前,与此后的婚姻生活毫无联系,依民法财产所有权取得原理,一方婚前财产自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三条也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是与特定人身专属性质不可分离的财产权利,应将其专用于伤残方治疗疾病及今后的生活费用,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可能致伤残方处于极端不利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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