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税收困境与争议处理
甲供材料税收困境与争议处理
1, 关于甲方供材料合法性的分析
建设工程发包(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建设工程发包(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发包
第一,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的承包金额不包括勘查设计金额
第二,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的承包金额也不包括设备金额(营业税) 第三,是否包括材料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甲供材和甲控材) 第四,特殊情况下,可以有两个或三个总施工单位(联合体)
2、甲供材料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甲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乙方为纳税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三种情况例外:
一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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