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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复习纲要(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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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概念的构成要素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主体要素)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职权、职责要素)

?3.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律意义,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要素)

?4.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目的要素)

主体要素

法律要素

?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某种权利义务发生、变更和消灭。

?如:下列几种行为就没有产生法律效果

?行政指导、行政调解、政策宣传、报告、调查等

目的要素

?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将自己的意志通过语言、文字、符号或行动等行为形式表示出来。

三、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行政相对人应否承担某种公共负担(如交税),能否利用某种自然资源和公共设施(土地),它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应受到制裁,都取决于行政主体的意志而不取决于行政相对人的意志。(和民事法律行为比)

2、行政行为的强制性

?表现为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配合和遵守(和民事的意思自治,主体自愿不同)

3、行政行为的无偿性

?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一般情况下是无偿服务。

第二节抽象行政行为(P106)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P106)

?我国把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制定的,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

区分标准

?(一)调整的对象是否特定?

前者一般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

后者仅仅针对特定的人和事。

“特定对象”,并不在于对象数量的多与少,而在于这一数量是否确定。

(二)是否可以反复适用?

前者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它在有效期内可以反复适用。

后者仅仅对于本次事项的处理有效,对于其他事项则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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