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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行政问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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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行政问责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增进州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干部职工转变作风,认真、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责,依照《ⅩⅩ政府部门及县市行政负责人问责方法》(楚政通[ⅩⅩ]35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关科室负责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主任(以下称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对州委、政府和上级组织、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职权,或者对受委托者行使职权的行为不进行监管,或因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在工作中丢失、损毁服务对象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工作中需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对服务对象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十)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等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而擅自办理的; (十一)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十二)对收到的投诉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十三)其他不作为行为。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停职检查; (七)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被问责的情形视情节,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党政纪处分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部门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部门负责人采用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部门负责人采用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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