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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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3日 交办发〔2001〕39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保证公路工程专业档案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档案法实施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是指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包括独立的公
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自建设项目立项开始直至竣工验收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
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交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所
辖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将公路工程竣
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纳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中,建立公路工程文件材料
管理领导人责任制,配备专人负责公路工程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确保公路工程建设
竣工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与系统。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发包给承包方时,应当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公路
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的形成、整理的组卷要求。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公路工程建设单位或该建设项目批准初步设计单位的档案机
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公路管理机构对有关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预验
收,并提出预验收报告。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时,档案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应派人参加,并
提出公路工程档案验收意见。
第三章 公路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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