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食品等产品安全管理,规范不合格产品退出市场管理,树立本单位诚信、负责的形象,加强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本单位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
收回,予以处理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 下列产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 (一)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 (二)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影响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产
品。 (三)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 (四)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日期的产品;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等违法产品;
(六)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 (七)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本单位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召回的产品。
发现所销售的产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产品,或接到产品企业、供货商、下级销售商通知的,应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
产品召回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一)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二)立即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下级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 (三)立即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四)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能够覆盖销售范围; (六)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产品; (七)召回的产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产品召回应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产品召回情况应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不合格产品退货和召回的费用,按照《供货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或者由供应商和销售商协商,原则上由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责的单位承担。
实施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召回产品的批号和数量必须准确记录。产品召回后,应当对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整改。
本单位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一律从严追究其责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