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内资产统一分为 4 个风险类别或风险权重(0%、 20%、 50%和 100%); 表外或有资产(contingent asset) 如信用证、 贷款承诺和衍生产品交易等, 要按“信用换算系数” 转换成表内相应的风险资产项目 , 然后按同样的风险权数计算法计算。 表内和表外风险资产相加后就是一家银行的风险资产总额。
资本比率标准: 总资本比率 8% , 一级资本( 又叫核心资本) 比率 8%*50%=4%
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 4%*50%=2%
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该协议规定, 至 1992 年底为实施过渡期, 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垮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必须达到以上要求。
后续修改、 发展:
为了 应对国际金融环境日 新月 异的变化, 巴塞尔委员会对报告进行了 长时期、 大面积的修改与补充。 其中较大的几次修订是 1991 年《关于巴塞尔资本协议总则及资本坏帐准备金的修正案》、 1994 年《与特定表外业务有关的信用风险处置方案》、 1995 年《表外业务潜在风险敞口的处置方法》、 1996 年《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等 。
从发展历程来看, 巴塞尔协议经历了一个内容不断更新、 方法不断改进、 思想不断成熟的深化过程。 该协议实际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新旧分界点。 学术界一般将 1988 年的《巴塞尔报告》 称为旧巴塞尔协议, 将 1999 年 6 月公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征求意见稿(第一稿) 称为新巴塞尔协议。 其实, 1988 年的旧巴塞尔协议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后, 已将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框架搭建就绪, 因此才有了新巴塞尔协议第一稿。 而 2001 年推出的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更直接就是对第一稿的充实与完善。 因此本报告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征求意见稿(第一稿) 为分水岭, 此前的所谓旧巴塞尔协议实际上包括 1988 年的《巴塞尔报告》 及其后的补充规定和核心原则; 而新巴塞尔协议则统指三个征求意见稿。对资产证券化的规定:
巴塞尔 II 对证券化的处理方法做了明确规定。 老协议对证券化无明确规定。 委员会认为, 从其自身特点看, 证券化的作用在于银行将与信贷风险相关的所有权和/或风险转移给了第三方。 从这一角度看, 证券化有助于实施风险的多样化, 提高金融稳定性。委员会认为, 新协议必须对证券化提出完善的处理方法。 否则, 新协议将会使资本套利(capital arbitrage) 有机可乘, 因为某些形式的证券化可使银行在符合老协议要求的情况下避免持有与所在风险相适应的资本。 为解决这一问题, 在决定标准法和 IRB 法合适的资本要求时, 巴塞尔 II 要求银行重视证券化交易的经济本质。
同标准法其它方面对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一样, 银行必须按照一系列要求对证券化风险暴露采用监管当局规定的风险权重。
对于作为证券化发起行的 IRB 法银行, 新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是, 好比假定在未从事证券化的情况下, 计算银行对应的资产池所需要的资本数量, 这一资本数量被称之为 K IRB 。在其它证券化持有者承担损失之前(即第一损失头寸), 如果银行某项证券化的头寸需弥补的损失接近 K IRB , 那么银行必须将这笔头寸从资本中扣除。 对于投资评级高的证券化资产,新协议规定了考虑到外部评级、 对应资产池的分散性(granularity) 及风险暴露厚度的处理方法。
为了确保商业票据市场的正常运行以及该市场对公司银行业务的重要性, 巴塞尔 II 的证券化框架对银行提供的流动性便利做了明确的规定。 在 IRB 框架下, 对流动性便利的资本要求取决于一系列因素, 其中包括对应资产池的资产质量以及在启动流动性便利前增信工具弥补损失的能力。 每项内容, 如流动性便利, 对计算发起行计算未评级证券化头寸的监管公式都十分重要, 。 标准法对流动性便利的处理也做了明确规定, 以确保仅对风险低的流动性便利提供更加优惠的处理方法。
许多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的证券化都包括一些条款, 条款规定如果证券化资产的质量下降, 证券化必须收回。 巴塞尔 II 对具有” 提前还款” 特征的证券化做了具体规定, 这是因为这类机制可部分有效地避免投资者全额承担对应资产的损失。委员会规定的方法基于资产池中对应资产的质量。 如果资产质量高, 这部分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是零。 如果资产质量下滑, 银行必须增加资本, 仿佛今后从信用卡额度中的提款已经进入资产负债表。
3、 新资本协议。
2004 年 6 月,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 框架。 据调查, 有 88 个非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国家(或地区), 包括非洲、 亚洲、 加勒比海地区、 拉丁美洲、 中东和非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欧洲国家(或地区) 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 而且大部分国家也制定了在 2009 年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规划。 加上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 计划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国家已超过 100 个。
新协议的主要创新表现为分别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对于这两种风险, 分别采用三种不同方法有助于提高风险敏感度, 并允许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他们认为最符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几种方法。
其中最重要的一次修改是 1996 年 1 月 推出《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这次修改将部分市场风险纳入风险资产总额和增加了 三级资本。 三级资本指最初发行期限 2 年以上的次级债券, 但三级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 250%。 并且提出了 两种计量风险的办法: 标准计量法和内部模型计量法。 将市场风险的测量值(资本保险金) 乘以12.5(即最低资本要求 8%的倒数), 加到信用风险方案中的风险加权资产中, 而计算式的分子是原协议中的一级资本、 二级资本与应付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的总和。 另外, 合格而尚未使用的三级资本也可分开报告。
但鉴于当时条件的限制, 所提出的计算方法又不够具体和完善, 因而内部模型法并未得到广泛运用, 以至于银行对此法的运用还需满足诸如要有足够的高水平模型运用人员、 要认真执行风险管理等等条件并得到监管当局的批准。从 1996 年对协议的修改可以看出, 协议在总体框架内仍然保持了 相对统一的规定, 但在具体方法上出现了 允许银行自 己确定所需资本的倾向。
新协议的创新处:
1、 提出 3 大支柱的总框架。
2、 为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分别规定了 3 种计量方法。
3、 引入操作风险。
4、 信用风险标准法中风险权重的决定方法改变。 旧协议决定风险权重的标准是以是否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国, 这种划分标准有“国别歧视”。 旧巴塞尔资本协议对经合组织国家的主权风险给予零风险权重, 而实际上经合组织国家中有不少国家的主权风险权重应该高於甚至大大高於零。 另外, 在原协定中,所有的风险分类及风险权重都是预先规定好的, 并且适用於所有实施该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因而缺乏执行的灵活性。新协议中的标准法与原协定中的信用风险衡量基本一致,但风险分类较原协定为多,风险权重的分配不再以经合组织成员身份为标准,而是代之以外部信用评级提高风险敏感度(老协议的敏感度不高)。 按照外部信用评级, 对主权、 银行同业、 公司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各不相同。
信用风险度量法: 数年之后, 众多国际大银行将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 若某国不能跟上形势的发展, 到过渡期结束之后, 不能使用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 将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将处于竞争劣势。
标准法都是按要求, 银行根据风险暴露(exposures) 可观察的特点(即, 公司贷款或住房抵押贷款), 将信用风险暴露划分到监管当局规定的几个类档次上, 每个档次对应一个固定的风险权重。
旧巴塞尔资本协议对经合组织国家的主权风险给予零风险权重, 而实际上经合组织国家中有不少国家的主权风险权重应该高於甚至大大高於零。 另外, 在原协定中,所有的风险分类及风险权重都是预先规定好的, 并且适用於所有实施该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因而缺乏执行的灵活性。
新协议中的标准法与原协定中的信用风险衡量基本一致,但风险分类较原协定为多,风险权重的分配不再以经合组织成员身份为标准,而是代之以外部信用评级提高风险敏感度(老协议的敏感度不高)。 按照外部信用评级, 对主权、 银行同业、 公司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各不相同。
内部评级法: 新协议最主要创新之一, 就是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 IRB 法。 该法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 IRB 初级法, 二是 IRB 高级法。 IRB 法与标准法的根本不同表现在, 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risk drivers ) 的内部估计值将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inputs)。 该法以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为基础, 有可能大幅度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 然而, IRB 法并允许银行自己决定计算资本要求的全面内容。 相反, 风险权重及资本要求的确定要同时考虑银行提供的数量指标和委员会确定的一些公式。
这里讲的公式或称风险权重函数, 可将银行的指标转化为资本要求。 公式建立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之上, 涉及了数理统计及对风险的量化分析。 目前, 与业内人士的对话已经表明,采用该法是在建立反映今天复杂程度极高的大银行风险有效评估体系方面迈出的重大的一步。
内部评级法的特点在于资产风险权重主要由商业银行根据自己对客户的信用评级确定。在内部评级(IRB)法中, 风险加权资产等于风险敞口(EAD)与风险权重的乘积。 风险权重由违约概率(PD)、 违约损失率(LGD)和期限(M)3 个因素确定。 违约概率是指未来一段时间内借款人发生违约的可能性; 违约损失率指预期违约损失占风险资产敞口的百分比, 与资产的交易特征有关, 如是否有抵押品。 违约概率、 违约损失率与期限 M 参数调整一起计算出风险敞口的风险权重。 如果违约概率由商业银行确定, 其他参数由监管部门确定, 则该内部评级方法称为初级法或基础法, 如果参数均由商业银行确定, 则该内部评级方法称为高级法。IRB 法包括许多不同的资产组合, 各类风险暴露所采用的资本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 分别对以下几类风险暴露的 IRB 进行规定: 公司、 银行和主权的风险暴露; 零售风险暴露;专业贷款; 股权风险暴露。
操作风险度量方法: 委员会认为, 将操作风险纳入第一支柱十分必要, 以便确保银行有足够的积极性继续开发计量操作风险的各类手段, 确保银行为抵御操作风险持有足够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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