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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委员会及巴塞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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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简称巴塞尔委员会, 是由美国、 英国、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日本、 荷兰、 加拿大、比利时、 瑞典 10 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 1974 年底共同成立的, 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 以各国中央银行官员和银行监理当局为代表, 总部在瑞士的巴塞尔。 目前其成员国以扩增到 27 个, 包括中国、 印度、 墨西哥等新兴工业国家在内。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供了有关银行监管方面经常性的合作论坛。其目的是要加强全球银行业对监管的关键问题的认识、 提高全球银行监管的质量。 它通过促进各成员国之间交流国际监管问题、 方法、 技术, 并达到共同认识来达到以上目标。 并且, 委员会利用这种共同认识在必要领域制定一些指导原则和监管标准。 在这方面, 委员会最出名的是其资本充足率的国际标准、 核心有效银行监管的原则, 以及其有关跨境银行监管的协约。巴塞尔委员会本身不具有法定跨国监理的权力, 其所作结论、 监理标准和指导原则在法律上也没有强制效力, 仅供参考。 但因该委员会成员在全世界影响力大, 所以一般预期各国将会结合各国实际情况采取立法规定或其它措施逐步实施其所订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巴塞尔委员会一般一年举行四次常规会议。

巴塞尔委员会向它成员国的央行行长或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组成的委员会做报告。

2、 早期的巴塞尔协议

出台背景

20 世纪 60 年代以后, 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实行对银行资本的监管, 但方法差异很大。随着银行业务的国际化、 银行竞争的加剧和银行倒闭的增多, 为了保持银行业的稳健和实行公平竞争, 统一各国银行资本监管的标准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协调下, 12 个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于 1988 年在瑞士巴塞尔签署了《统一国际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 或《资本协议》, 从 1992 年 1 月起在这 12 个国家中实行。 以后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这个协议的基本内容, 所以该协议变得越来越有名。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 Herstatt 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National Bank) 的倒闭。 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 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Herstatt 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 即 1975 年 9 月, 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 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 突出强调了两点:

1、 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 2、 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1983 年 5月, 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 推出。 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 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 分行、 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 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 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 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 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 市场原则为辅; 母国综合监督为主, 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 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 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 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 自成体系, 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2、 旧巴塞尔资本协议

1988 年的巴塞尔协议,《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International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简称《1988 年资本协议》 或《旧巴塞尔资本协议》

1988 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 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 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 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 资产质量等因素; 三是受 70 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 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 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核心资本: 是银行资本最根本的组成部分, 特点是: 资本价值相对比较稳定, 可以永久吸收损失。 这是各国银行资本中唯一相同的成分, 也是市场判断资本充足率的基础。 其对银行的赢利差和竞争能力关系极大。 例如, 发行新股, 可以广泛吸收社会资金, 增加银行资本, 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激励公众信心。 因此, 核心资本是银行资本的基础。 协议要求银行资本基础至少要有 50%由核心资本组成。

实收资本——巴塞尔协议中指已发行并完全缴足的普通股和永久性非累积优先股(所谓非累积优先股票, 是指股息当年结清不能累积发放的优先股票。 非累积优先股票是相对于累积优先股票而言的, 永久性指股票发行公司无权从股票持有人手中赎回的优先股股票。), 这是永久的股东权益。 会计上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 资本总额的来源, 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 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

公开储备——巴塞尔中它 是以公开的形式,通过保留盈余或其他盈余,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储备。 包括股票发行溢价、 未分配利润、 普通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及其增值,不包括重估储备和累计优先股。

附属资本: 特点是能在有限时间内起到吸收损失的作用。 附属资本总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 100%, 其中次级债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 50%。

非公开储备——指未公开但已反映在损益账户上, 并为监管当局所认可的储备。

由于未公开储备缺乏透明度, 国际认同的标准较低, 为此巴塞尔协议要求未公开储备应与公开储备一样保证高质量。

资产重估储备——(重估储备,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部分。) 是银行持有的各项虚拟资本, 包括物业重估储备和证券重估储备。 相应的重估储备有两种生成形式: 一种是反应在资产负债表上的银行自 由房产的正式重估, 另一种是隐蔽价值或者潜在的重估储备, 是银行持有的证券的市场价值相对于历史成本的名义增值, 因为这种潜在收益尚未实现, 证券市价和历史成本价的差额一般打 55%的折扣后才能计入附属资本。

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帐准备金——这是一种用于防备目 前还不能确定的损失准备金, 确保在损失一旦出现时可随时弥补。 但用于某项特别资产或已知负债所受损失的准备金不应包括在内。 是按照一定比例从税前利润中提取出来的补充资本。 其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与股本资本相同的作用。 巴塞尔协议规定, 普通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占风险资产的比例, 最多不超过 1.25%, 特别情况下为 2%。

混合资本工具——指带有一定股本性质又有一定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 当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时, 他们与债务工具没有区别, 要定期支付利息, 含有赎回权。 但在发生财务危机时, 可以转换为权益工具, 可以发挥吸收损失的“缓冲器”作用。 例如: 混合资本债券。 首期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从一开始就是在巴塞尔协议的框架下, 参照成熟金融市场的经验进行探索的。 2004 年开始, 监管机关和部分商业银行开展了 对混合资本工具的有关研究, 2005 年 12 月 , 银监会下发《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 这些银行在满足若干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将混合资本债券计入附属资本。 混合资本债券的最突出特点是通过一定的利息递延条款、 受偿顺序安排和暂停索偿权安排, 具有一定的资本属性: (1)利息递延条款是指当发行人在债券到期前财务年度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 4%, 发行人有权选择延期支付利息, 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 且 12 个月 内未向股东发放现金股利, 则发行人必须延期支付利息; (2)在债券的受偿顺序上, 混合资本债券对本金和利息的受偿顺序位于发行人长期次级债务之后, 发行人股东之前; (3)当发行人无力偿付受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之前的债务或者偿付混合资本债将导致无力偿付顺序在前的债务时, 投资人应暂停索偿权, 发行人可延期支付利息而不构成违约; (4)发行人若延期支付本金或利息, 都必须事先获得银行监管部门的批准。

长期次级债务——包括普通的、 无担保的、 初次所定的期限最少五年期以上的次级债务资本工具和定期可赎回的优先股。 巴塞尔协议规定, 这类资产的比例最多只能相当于核心资本的 50%, 并应有足够的分期摊还安排。“次级” 是指在债务清偿时无法享有优先清偿权。 所以在清算时的偿债顺序上为:一般债务>次级债务>优先股>普通股。 我国对此规定是经银监会认定可以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 在距到期日 前最后五年, 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 20%。 如一笔十年期的次级债券, 第六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 100%, 第七年为 80%, 第八年为 60%, 第九年为 40%, 第十年为 20%。资本扣除项: 巴塞尔委员会定量影响测算结果表明, 实施严格的资本扣除政策,对不同国家银行普通股充足率水平产生重大且不同的影响。 总体而言, 对欧美国家银行的负面影响将远远超过新兴市场。 为此, 欧美国家希望放松资本扣除规定, 但新兴市场国家坚持按照审慎原则进行资本扣除。

商誉——商誉是一种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 它不能独立存在, 它具有附着性特征,与企业的有形资产和企业的环境紧密相联。 其经济含义是企业收益水平与行业平均收益水平差额的资本化价格。 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 在企业合并时, 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对不并表的银行与附属公司的投资——“并表” 就是银行上、 下级机构在一定期间(如: 按旬、 月 、 季) 采取报表合并的形式向上级行报表。“并表监管” 是指监管当局以整个银行集团为对象, 对银行集团的总体经营和所有风险进行监督。 2008 年 2 月18 日 , 中国银监会发布《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根据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和《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规定, 目 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类型主要有重估储备、 一般准备、 优先股、 可转换债券、 长期次级债务和混合资本债券。风险权数: 巴塞尔协议把资产划分为表内项目 和表外项目 两大类, 表内项目 是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 表外项目 是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但又可随时转换为表内 项目的。 不同级别的资产有不同的风险和风险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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