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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代表 李慧星的述职报告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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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好《代表法》 当好人大代表

今年是我市各级人大的依法换届之年,各个地区和各条战线的许多优秀人物被选为人大代表,这就意味着这些同志的肩上承担了代表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担。这是党和人民对代表的信任,我们决不能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一定要学好《代表法》,深入了解和正确掌握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在代表的岗位上为人民尽责尽力。

一、关于《代表法》的制定及其主要内容

任何一个国家,都有它的阶级性质,表明由哪个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哪些阶级处于统治的地位,这就是国体。如奴隶主专政、地主阶级专政、资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用什么方式组织政权机关,这就是政体。如君主制、议会制、总统制等。我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掌握政权,这就是我国的国体;这一政权是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式掌权治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我国的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最恰当的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民通过全。

那么人大代表是如何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行使这一权力呢?在1992年之前,我国没有专门的《代表法》,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虽然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的义务、权利作了原则规定,但还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就人大代表的职权利义务、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对代表的监督等问题进行统一规定。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发展,对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因此,制定代表法是完全必要的。

自六届全国人大以来,许多代表纷纷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制定代表法。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先制定全国人大代表工作条例,1989年7月委员长会议要求抓紧起草代表法。全国人大办公厅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90年4月出台了代表法讨论稿。经过上上下下几十次反复修改讨论,最后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代表法草案进行重大修整,于1992年提请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1992年4月3日通过,并于同日公布实施。 代表法的全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共分六章44条。第一章,1-8条,是总则,讲制定代表法的宗旨,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作用。第二章,7-18条,讲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三章,19-28条,讲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四章,29-39条,讲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五章,40-42条,讲代表的停职和代表资格的终止。第六章,43-44条,是附则。

代表法的制定、公布和实施,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又一成果,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它使现行法律中各种有关人大代表工作的规定更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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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具体,进一步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了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进一步开展。 二、正确认识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现在,人们对人大代表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比过去高得多了。但也还有少数人存在着某些糊涂的认识。如有的人认为当代表不过是个名义,既无权又无势,就是青开开会,举举手;有的则从对自己的名誉、地位、利益考虑,千方百计要当代表。这些看法都是不对的。人大代表究竟是什么样的性质和地位呢?用一句话来说,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代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这是一个很高的政治概括,是一个很大的政治概念。这一规定确定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确定了人大代表是一个崇高的政治身份和政治职务。

首先,人大代表是一个政治身份。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群众选出来的,而我们国家的权力是属于人民的,人民群众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代表来行使。人大代表的职责就是要集中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见,代表人民群众来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用政治术语来说,就是把人民群众的意志变成国家的意志,或者是说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这个转化由谁来进行呢?就是我们的人大代表。

其次,人大代表不是一个空的名誉,而是一个有实质内容的职务。代表法第二条规定,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来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参与管理社会事务。代表法从政治身份、政治职务的内容上对人大代表的性质作用加以规定。

代表法中的这个规定是从哪里来的呢?它来自宪法,宪法是人民的根本大法,是立国的基石。宪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代表组成。宪法第五十七条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九十六条讲,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些宪法条文为确定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个概念,提供了有力的宪法根据。

如何理解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呢?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每个人大代表,都是本级人大这个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这就是说,全国人大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代表组成县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大代表组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离开了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权力机构就不能存在。代表是权力机构的主人,不是客人,更不是来宾。这个主人的地位必须明确。

2、人大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不是哪个个人的,也不是哪一部分人的,而是全体人民的。

人大代表是由各选区选民或者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代表当然应当积极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因为他最了解本单位的情况,本单位选民也能直接向他反映情况。但是,更重要的,还必须要有全局观念,能够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在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利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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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代表应该站在全体人民利益的立场上,向人民群众进行解释和宣传工作,动员人民群众同心同德,为实现共同的利益努力奋斗。有的代表只注意原选举单位的利益,甚至只注意自己个人的利益,这是不应该的。只有全体组成人员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管理好国家事务。

3、人大代表只能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而不能由个人决定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形式是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上对列入会议的各项议案都可以畅所欲言,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这就是说,在决定重大问题时,每一位代表只有一票的权利,最后决定只能服从多数人的意见。大会通过的决议、做出的决定都必须经过多数代表的同意。这就是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闭会期间,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视察、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时,代表个人也不直接处理问题,不能代表常委会,更不能代表代表大会。这些规定和要求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代表的地位决定的,就是通常所说的,集体有权,个人无权。

4、人大代表既具有特殊的身份,同时又是普通公民。

为了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和国家权力机关正常运转,为了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代表法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和代表的人身自由的保护都作出了详细规定,这是普通公民所没有的。但是必须搞清楚,这些保障和保护是为了每个代表更好地依法履职,而不是可以违法不究。代表应当十分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利,积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为有效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作出努力。从另一方面讲,代表又是一个普通公民,应该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能因为是人大代表,就认为应该比普通公民更特殊一些。 三、人大代表的工作和活动

人大代表既然是一种职务,既然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权力,就必须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所谓权利,就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力和利益。所谓义务,就是依法在政治、经济、法律和道义上应当履行的责任,就是你应当干、必须干的事。代表法中没有用专门的一章规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因为权利和义务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是很难分开的。比如出席代表大会,再如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它既是代表的权利,也是代表的义务。但是,在代表法中,却有着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的有关内容的具体规定,统称为执行代表职务。 执行代表的职务分为在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1、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主要有十项职务:

第一,参会权。即代表有出席参加会议的权利,包括出席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等,有的代表随意不出席会议,有的单位不支持代表出席会议,这都是违反代表法的行为。

第二,审议权。即代表有权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对这一权利,有的代表认识不高,以自己不了解情况为托词,不介入,不发言,这是不行的。审议就要看文件,就要了解情况,就要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三,提议案权。即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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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议案的权利。提议案,实际上跟审议一样,就是要把自己的意见、建议经过提炼、概括形成议案,用文字形式在大会上提出来。代表提议案,有些具体要求,一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要有10人以上联名,二是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些问题应当是由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如行政法规、行政区划,调整机构编制,申请建设项目,增加工资,解决某项专款等,这些问题当然可以提,但不应以议案形式提出,可以以代表意见、建议形式提出。三是议案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大会主席团会在会上宣布议案截止日期。四是议案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来写。如案由、案据、方案。案由就是议案提出的理由,即要解决的问题;案据就是指议案提出的根据;方案就是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具体意见。要注意一事一案,要用大会印发的议案专用纸,参加议案联名的每位代表都要亲笔签名,书写要工整。

第四,选举权。即参加本级人代会的各项选举。特别是换届时要选举人大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决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选举法院院长,检察长,决定任命政府的市(县)长、副市(县)长。其他的每次大会也多少有些选举任务。选举是一项重要权利,代表要代表人民来选举我们国家领导机关的工作人员。需要注意的是,代表所投下的每一张选票,表达的不只是个人的意见和情感,而是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有的人珍惜这一权利,不负责任,随意画钩画乂,有的居然写什么孙悟空、包公。还有的极少数随意接受别人的贿赂,搞团团伙伙,这不仅不能真正反映民意,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第五,询问权。即代表对某项工作不清楚,不满意,有权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询问是为了更好的审议,更好的表决。

第六,质询权。质询就是质疑并询问,质询比询问要严厉得多。代表对询问的回答不满意,可以导致质询案的产生。对第一次质询的回答不满意,可以第二次质询,如果对回答仍不满意,可以导致罢免案的提出。有的地方曾经发生这样的事情。

第七,罢免权。罢免,在国外称弹劾。代表对人大选举任免的干部,认为其不称职,可以提出罢免。这在地方上已多次发生过。罢免实际是一项重要的监督。 第八,特定问题调查权。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代表如果对某个问题不清楚,而且感到这个问题很重大,而一时又难以作出决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专门进行审查。

第九,表决权。代表有权参加本级人代大会的各项表决。表决的方式可以按表决器,可以投票,也可以举手。大会的任何决议和决定,必须经过审议,不经过审议和表决的决议、决定都是无效的。以前大家对这项权利很不重视,认为是例行公事,有人调侃说:“人大代表就是吃馒头,举拳头”。现在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代表的表决权不易被别人左右了。1997年,全国人大表决最高检察院的报告时,差点导致报告通不过,沈阳人大就曾经通不过法院的报告。

有一点必须提出,代表在表决时,有权投赞成票,有权投反对票,有权投弃权票,但无权不投票。不投票不是弃权,而是不负责任,是不履行代表职责的表现。有的地方曾发生过代表把选票私藏起来作为纪念的事。不投票就是你人来了等于没有来,辜负了选民对你的期望。

第十,建议权。无论是对政府的工作,还是两院的工作,包括其他方面的工作,代表都可以提出建议,批评或意见。建议、意见、批评的范围不受本级人大职权范围的限制。每年大会期间代表都会提出大量的批评建议。代表建议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过向和关心,代表提出建议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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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政府改进工作,同时也是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使国家机关更好地依法办事。

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但是对人大代表来说,这是人大代表在行使代表职权。因此,对代表的建议批评,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本人。它比一般公民的来信来访更具有权威胁性。

2、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有八项职务。

人大的代表大会每年一般只有一次,时间很短。但人大代表是常任制,在闭会期间仍然是代表。代表法第三条专门对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作了8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权。在闭会期间,代表的活动一般是以代表小组进行的。现在的代表小组一般是由常委会组织的,代表要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活动,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视察权。在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参加视察活动,这是一项重要的权利。视察一般有集中视察,分散的小型视察,小组视察,在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协助下代表持证视察等。视察时,代表去那个单位了解情况,听取被视察单位的工作汇报。这不是一般的参观访问,而是检查工作,是对被视察单位的工作监督。代表视察,要注意深入了解,不要走马观花;要能提出中肯的、深刻的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有关单位必须负责地回答代表的问题。

第三,约见权。代表可以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这是代表法第21条规定的。代表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负责人应当亲自接待或委托其他负责人接待,而不能随便指派一般工作人员或秘书接待。当然,这个“约见”,应是代表在视察中普遍感到有必要直接向单位负责人面谈的问题,是集体提出的约见,不是个人想约见就约见。代表约见,可以直接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反映给这些部门。 第四,提出临时召开大会权。代表有权依法提出临时召开本级人代大会的权利。法律规定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提议临时召开大会比较严格,一定是有重大事情,要有五分之一代表提议。

第五,应邀列席有关会议权。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也不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代大会及人大常委会。 第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人大代表的天职是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不联系群众就失去了代表人民的资格。因此,经常听取群众意见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活动。有的部门不欢迎,甚至阻挠代表听取群众意见,这是违法的。 第七、可以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如果代表大会的主席团作出决定或常委会作出决定要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代表有权参加调委会)

第八、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对于全国人大代表来说,还有权依法提出宪法修正案。 四、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 人大代表有那么多的权利,那么如何才能很好地保证代表行使这些权利呢?这就涉及到权利的保障问题,这些保障是为执行代表职务所必须的,一般公民是没有的。

在代表法中,从政治、时间、组织、物质四个方面对代表执行职务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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