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维护员工权利,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各自的全资子公司和各省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在岗合同制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各类假期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假期指除国家、地方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以外的各类假期,包括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等。
第五条 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医疗机构诊疗不适宜工作,建议治疗或休息的,可以核给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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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事假。员工个人或家庭有客观情况,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亲自处理的,可视实际情况核给事假。
事假仅限于员工处理临时性、紧急性情况,不得在事假期间从事为员工及家庭带来收入的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员工年度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20天。
第七条 探亲假。员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核给探望配偶的探亲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核给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一)探亲假期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核给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核给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核给假期,或者员工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以2年核给探亲假1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核给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
4、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此外可以根据路程远近核给路程假。
(二)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实习期间不得享受探亲假;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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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
(三)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父亲或者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四)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境内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境内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单位报销其境内往返路费。员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探亲往返路费报销标准上限为火车硬卧。
(五)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各单位员工,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但一切费用自理。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各单位同意配偶出国前应与其签署书面文件就其出国后薪酬、劳动合同等内容做出约定。
(六)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
出国探亲待遇。
(七)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不随任的配偶,在常驻人员任期内可探亲一次,探亲假原则上为60天,由员工报所在单位同意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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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年休假。各单位根据工作具体情况,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均衡休假。员工应结合实际工作,上报休假计划并主动向所在单位申请休假。
(一)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新进入各单位的员工,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休假天数按当年可享受年休假天数扣除在原单位已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计算。员工应提供原单位开具的休假证明。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因长期培训等原因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1个自然年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1个自然年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1个自然年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当年已经享受年休假后再出现上述第2、3、4项情形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四)员工参加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组织的疗休养,按疗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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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天数冲减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数的,不作跨年度冲减。员工参加荣誉性疗养(如献血、劳动模范),不冲减年休假。
(五)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六)年休假周期为1个自然年度。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尽量集中安排,也可以视实际情况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七)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应保留员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申请备查。
第九条 婚假。员工本人结婚,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核给婚假。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核给路程假。员工符合晚婚年龄条件的,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延长婚假。
第十条 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核给丧假。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核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 产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员工符合晚育年龄条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可以延长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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