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本起事故构成铁路交通一般B1事故。
㈤事故责任认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南京直属站南京北站三班三调连接员王军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2.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南京站安全教育不到位、现场作业控制不严,负本起事故管理责任。定南京站责任事故。
“6.10” 合肥装卸分公司物体打击职工重伤事故
(货装/调车作业人员探身过远)
㈠事故概况
2011年06月10日8时20分,上海铁路装卸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装卸分公司叉车司机在合肥南站集吊线4#货位向集装箱内装运大理石,由于包装货件的塑料编织带突然绷断,整件货物散捆向集装箱中部倾斜倒塌,将违章站在箱内指挥无法退让的叉车司机双腿砸中,经医院诊断: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左内外踝开放性骨折、左足第一趾远节开放性骨折、左侧第五跖骨骨折、右膝部皮肤挫裂伤、骨盆骨折。
㈡事故原因
1.装卸作业违章蛮干。叉车司机用3T叉车将2米长、0.5米宽、1.1米高、近3吨重的大理石货件纵向放在5T叉车司机驾驶的5 T叉车叉刀上,货物重心不稳且没有采取捆绑措施,违反了?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实施细则?(上铁货发[2010]434号)第90条叉车作业?五不叉?中?货物堆码不稳不叉?的规定;进入集装箱后,瞿顶贵、张幸福用碎大理石片、木垫垫在货件底部木衬下方中间位臵,李华东便开始落货、抽叉,违反了?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实施细则?(上铁货发[2010]434号)第34条货物堆码要 ?稳固整齐?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大理石进入集装箱后,退让距离不足(只有1米左右),形成死角,但叉车司机仍在箱内指挥作业,违反了?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实施细则?(上铁货发[2010]434号)?禁止站在死角和敞车车帮上?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3.装卸生产组织混乱。事发当日,叉车司机接到货主装卸大理石通知后,就直接赶往作业区作业,分公司管理人员、调度指挥人员和货运人员均不知晓,也没派班。叉车司机需要5T叉车配合作业时,就直接通知5T叉车司机,5T叉车司机在没有接到正式派班通知的情况下,就私自开动5T叉车参与大理石装箱作业,违反了?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和?铁路装卸作业组织管理规则??铁路货场内的装卸作业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派班?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原因。
4.装卸安全管理不到位。叉车司机没有纳入分公司班组管理范
畴,没有纳入正常的装卸生产组织流程,长期单岗作业,单兵作战,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散漫,?装卸派班登记表?、?装卸作业票?及?班组台账?等基本装卸生产台帐均无瞿顶贵作业信息,分公司对其缺少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形成管理盲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㈢事故暴露的问题及教训
1.管理标准不高、生产组织混乱。?6.10?事发当日,叉车司机接到货主装卸大理石的电话后,未经分公司统一安排,就直接赶往作业区作业开始单人作业。大件装箱需要5T叉车时,则私下商请5T叉车司机配合,5T叉车司机见则擅自动用5T叉车参与大理石装箱作业。合肥装卸分公司领导及管理人员对类似严重违反?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装卸作业组织管理规则?关于?铁路货场内的装卸作业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派班?等生产组织规定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缺失应有的警觉和措施。
2.干部好人主义、责任追究不严。合肥装卸分公司针对上铁装卸服务(集团)公司关于?5.11?事故处理决定通报后,因为集团没有对相关责任人员直接作出行政处分,既不主动与集团公司联系,也未向受托管理单位汇报,分公司领导借机改变了分公司班子会议研究的初衷;集团公司、受托管理单位对此监督不力,放弃了对相关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追究。
3.制度落实不较真、现场违章蛮干。叉车司机较长时期以来未纳入分公司班组管理,没有纳入正常的装卸生产组织流程进行单人作业,缺失有效的管理与监督;?6.10?事发当日,叉车司机用3T叉车
将2米长、0.5米宽、1.1米高、近3吨重的大理石货件纵向放在5 T叉车叉刀上后,在货物重心不稳且没有采取捆绑措施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引导5T叉车司机盲目蛮干,物件进入集装箱后,仅用大理石碎片垫在货件底部木衬下方中间位臵后5T叉车司机便开始落货、在物件摆放严重不稳的情况下便倒车抽叉,严重违反?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实施细则?(上铁货发[2010]434号)关于?货物堆码不稳不叉?、要?货物堆码稳固整齐?等规定。
4.疏于案例教育、安全意识淡漠。合肥装卸分公司合肥南站货场装卸工班绝大多数作业人员对本公司负有同等主要责任的?5.11?事故原因及教训不清楚;在?6.10?事发现场,大理石进入集装箱后,叉车司机仍站在箱内退让距离仅有1米左右的死角,指挥作业,严重违反?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禁止站在死角和敞车车帮上?等规定。
㈣事故性质
根据国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计算:损失工作日1275天,构成重伤。
本起事故构成物体打击一般事故。 ㈤事故责任认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海铁路装卸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装卸分公司叉车司机瞿顶贵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上海铁路装卸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装卸分公司叉车司机李华东
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2.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上海铁路装卸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装卸分公司安全教育不到位、现场作业控制不严,负本起事故管理责任。定上海铁路装卸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装卸分公司责任事故。
“11.24”京沪线上海电务段车辆伤害铁路交通一般B1事故
(电务/利用列车间隔违章上道)
㈠事故概况
2011年11月24日,上海电务段常州电务车间常州东信号工区工长薛燕当日安排工区人员利用6时00分-10时10分上行工务天窗时段进行道岔检查作业,工区杨妙福(现场防护员)带领信号工顾建南、唐庆南、屠东建在京沪线常州站常州东场西端(南京方向)进行道岔检查作业,8时32分屠东建在对227号道岔(对应里程为京沪下行线K1288+828)进行检查时,被以138km/h速度通过常州站常州东场(图定为8时14分通)的Z95次旅客列车碰撞致死。
㈡事故原因
1.信号工屠东建违章上道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常州东信号工区信号工屠东建在接到现场防护员?Z95次信号已经开放,不要上道?的口头通知,在没有与现场防护员联系并取得防护员和驻站联络员同意的情况下,单人前往227#道岔处,在Z95次特快旅客列车通过前间隔时间违章上道作业,致其被撞身亡,违反了路局
搜索“diyifanwen.net”或“第一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工程科技劳动安全事故案例 (2)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