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民事决定,向银行申请开设管理人临时账户。所开设的账户名称应与所刻制的管理人印章名称一致。债务人的所有日常开支及必要支出均应通过管理人开设的管理人账户结算,每笔款项须提供一一对应的有效票据或支出依据,并妥善留存相关凭证,由管理人指定专员进行统计和汇总。同时要求管理人执行职务时,应当从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出发,依法审慎决定,节省相关费用支出。
在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管理人账户销户手续。
(4)管理人在履职规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相关文件进行依法公示,接受监督。
在债权申报过程中,捷华所管理人团队的承办律师会将债权申报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公报,并安排人员负责办理债权申报材料的接收工作。债权申报材料、编制的债权表由专人保存,可供利害关系人查阅,从而保障其合法知情权。
在履职规程中,当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捷华所会及时通知债权人受领分配。若管理人实施多次分配的,在中间分配和最后分配时,均依法进行公告。公告刊登于《人民法院报》或省级以上有影响的媒体。
(5)履职过程中,尽职尽责接管债务人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各方当事人权益。
捷华所作为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前,会先将拟接管的内容和范围告知债务人的相关人员,要求其做好交接准备,并告知其违反交接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接管债务人财物时,具体承办律师前往现场进行清点,并制作交接书和交接清单,由管理人和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派的人员签章确认,并报人民法院备案。同时,承办律师还会及时按照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所有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等逐笔进行审查,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严格依法审查。当债务人财物由他人占有、保管的,管理人会及时向实际占有、保管的单位或个人送达要求移交相关财物的接管通知。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管理的财物,管理人一并接管。若当遇到管理人无法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时,承办律师会及时向人民法院、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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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说明具体原因,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若确有必要,经法院许可,管理人可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并在财产专项审计和评估报告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和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管理人根据债权申报和债权审查的结果,编制债权表;根据各类资产的不同性质,拟订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对各类资产采取合理的管理和处分措施。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物后进行妥善保管,确定专门的场所用于存放相关物品。在履职过程中,如需借阅相关债务人的材料或文件的,均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完整登记所借阅文件的名称、借阅时间、借阅人等信息,以免债务人财物流失。
(6)履职过程中坚持原则与灵活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节省破产费用 捷华所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例如,在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灵活实行分期、分批接管,有效推进了破产案件的有效开展。
破产清算案件办理中还要坚持节约原则。对清算费用的开支要有计划,经审核后实施,并严格将破产清算费用与破产管理人执行业务的成本费用进行区分。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支出,从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出发,严格依法审慎决定。
企业破产案由于涉及较多复杂的经济关系,管理人在执行相应业务和处理这些复杂关系时需深入调查,理清头绪。结合捷华所以上介绍的几项特色工作制度,坚持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摒弃单凭主观判断代替客观的事实,依法履职,从而协调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结合典型案件举例,简述捷华所履职情况
(1)(2015)徐民二(商)破字第1号案件(破产清算案件)
该案为捷华所加入上海高院破产管理人名单后承接的第一起被随机指定管理人的破产清算案件,该案件最终以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承办该案的团队负责人沈建山律师对该案件作了简要回顾及介绍。
在承办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过程中,管理人首先按照相关规定组成了破产管理人团队,并制定了相关业务纪律及业务流程规范,同时将以上文件报送至受理法院。然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刻制了破产管理人印章,并在银行开设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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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专用账户。
清算期间,管理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先后召开了二次管理人会议,定期召开工作组会议以及不定期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分析、解决遇到的疑难问题。管理人对企业资产、债权及债务进行清理与核查;对破产财产进行委托审计、评估;并拟定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等。
在整个破产清算工作中捷华所作为管理人,始终接受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保证依法、有序、规范地完成清算工作。管理人在清理诉讼案件中,逐一整理诉讼法律文书,核实2件涉诉案件情况。经管理人会议讨论决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公司对债务人截至破产受理日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评估,初步确定了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及所有者权益等金额。
经过清理核对后,管理人确定了债权人,对凡能查明地址的已知债权人均通过发函要求其申报债权;对未知债权人和虽是已知债权人,但无法查到地址的,则通过法院公告让其在规定的日期内进行债权登记。
管理人依照具体案件情况,将该案的债权申报审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根据受理法院公告和管理人对已知债权人发出的通知,管理人在公告期内接受债权登记,并在登记时对债权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对债权人的资格证明及债权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编制了债权申报表,对所有申报的债权列表造册。
第二阶段,管理人根据债权审查标准,依法对已申报的债权逐一进行审查,制作了详尽的债权审查表,对每笔债权提出审查意见并写明依据及计算过程,对于个别无法定性或因债权构成复杂,债权金额较难确认的,联系债权人进一步补充申报材料,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第三阶段,管理人按照债权人寄回的《债权审查结果回执》确定了最终的债权金额。有些债权人对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管理人依法进行了复审,确定最终的意见并及时通知债权人。
管理人经过清理核对债务人财务账册后,发现该案绝大多数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形成时间久,基本均在5年以上,超过了诉讼时效这一较为特殊地方。但是,管理人本着对债权人负责的原则,仍通过翻阅大量财务帐册、上网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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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调查催讨等一切手段,依法积极催讨应收帐款。首先,通过账面原始记载和上网搜索查询到地址的,管理人向债务人发出《偿还债务通知书》;其次,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债务组分四组人员上门催讨,本市两组于2015年2月至3月下旬到上海市内包括黄浦、卢湾、静安、徐汇、闸北、虹口、杨浦、长宁、普陀、嘉定、浦东、金山、以及奉贤在内的13个行政区域进行上门催讨。外省市两组于2015年2月至3月下旬,顶着风雨寒流,不辞辛苦赴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贵州省、江西省、湖南省、河南省、河北省、辽宁省、福建省、云南省、天津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共12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三十多个城市上门催讨。管理人承办团队在负责人带领下,克服了种种困难完成了催收单位的调查取证。由于催讨单位分散,交通不便,承办律师自行驾车,每天行驶里程均在800公里至1000公里,对外省市1万元以上的应收款做到全部上门催讨。在进行实地催讨时,管理人团队成员不放过一丝线索,至当地所属工商局调取其注册信息,确认债务人现状;至债务人的住所或联系地址进行上门催讨;对已人去楼空的单位拍照取证的同时,寻找到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居民等向他们了解情况,并对催讨过程进行记录,对催讨结果制表造册。
管理人对于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已经破产或者注销工商登记以及债务人单位已人去楼空等无法催讨应收款情况,拟予以核销处理。对于证据确凿的应收款以诉讼方式追索催讨。
管理人对于债务人账面未记载有车辆信息的,秉承严谨尽职之态度,依旧到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核实了车辆信息。
关于债务人不动产的核实,管理人经过查询得知其办公场所及注册系租赁使用,故不纳入资产评估范围。
管理人还就债务人之无形资产进行核查,经中国商标网查得知,债务人名下有一商标,已到期且未续费;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得知,债务人厂名下无专利。
此后,管理人在查清以上债务人情况后,在受理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完成了以下几项工作:继续审查债权人资格和金额,并编制债权表;将评估结果履行国资备案手续;保管好破产财产,确保财产安全;根据债权人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进行财产变现;根据债务人清理的资产状况,预计破产财产不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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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法院提前终结破产程序;如有可供分配的财产管理人将提请债权人表决通过。
以上为破产清算案件中捷华所作为管理人承办的一个较为完整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受理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在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依法、勤勉尽责地完成了破产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该案件管理人收取报酬人民币20000元,由债权人垫付。 (2)(2015)闵民二(商)破字第2号案件(破产清算案件)
该案件为捷华所作为随机指定管理人参与的另一起破产清算案件。该案件最终也以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该案中管理人先按照相关规定组成了破产管理人团队,并制定了相关业务纪律及业务流程规范,同时将以上文件报送至受理法院,向承办法官了解了本案详细情况,并与申请人沟通了其与被申请人诉讼及申请执行标的的具体内容。
其后,管理人前往上海市工商新政管理局闵行分局调阅了了债务人的工商档案。2015年7月,管理人按公司注册地址、通过EMS快递向债务人送达(2015)闵民二(商)破字第2号民事决定书及告知函,告知其本管理人的身份,并要求其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营业执照、账本、印章及其他法律规定应予移交的材料。但该信函被退回。
随后,管理人按照工商档案中公司章程披露的地址,通过EMS快递向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送达民事决定书及告知函。但该信函也被退回。
此后,管理人前往上海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债务人的公司注册地址房产信息。经查询,无该注册地址的房产登记记录。
管理人又通过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网查询与债务人有关的执行案件情况。经查询,债务人于2008年在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被申请执行,该执行案后因债务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做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该案执行申请人即本案破产清算申请人。
破产管理人经多番调查获悉,债务人两名股东联系地址已变更。管理人随即通过EMS快件向新地址再次送达前次被退件的民事决定书、告知函。但该信件仍被退件。
管理人通过中国商标局网站及中国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债务人知识产权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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