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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精选案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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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七 通达商场出售相机重大误解案(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认定)? 通达商场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00元。售货

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00元标为1900元。某日,顾客甲来商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00元,于是一下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通达商场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甲,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甲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乙,还要看乙是否愿意退货。通达商场按甲所指找到乙,乙也拒绝了通达商场的要求。通达商场遂以甲、乙为被告诉到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问题】 ?

1?通达商场与甲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 2?通达商场对甲、乙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1?通达商场与甲之间的民事行为构成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因此商店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合同,要求甲返还购买的相机。?

2?通达商场对甲的诉讼请求可以成立。但由于商场与乙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且乙已经善意取得了照相机的所有权,因而对于乙的要求不应支持。?

【解析】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一种情形,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认识错误,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愿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认定重大误解,应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对于所为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行为人的重大误解与所为民事行为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因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 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2?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动产让与第三人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一种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它的后果是受让人成为该动产的合法所有人,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归于消灭。但善意取得制度也并不是不保护原所有人的权利,由于让与人处分他人动产是非法的,因而其转让财产获得的非法收入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人,不足部分,原所有人可基于侵权行为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案例十八 甲乙公司加工承担合同纠纷案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定作合同,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定作一百张特殊规格的桌子。双方约定甲公司2003年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6日交付标的物。6

月1日甲公司未付款,6月6日乙公司也未发货。? 【问题】 ?

1?乙公司拒不发货的权利的性质是什么?? 2?解析一下留置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答案】

1?本案中乙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留置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

(1)留置权是一种物权,也是一种他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一种对债权请求权的抗辩权利。? (2)留置权是从债权人的角度设置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是从债务人角度设置的权利。?

(3)留置权有两次效力,第一次效力是扣留对方的标的物,第二次效力是在扣留对方标的物并给对方一定的宽展期之后,对方仍不履行债务,就可以拍卖标的物,拍卖标的物是第二次效力。先履行抗辩权不存在两次效力的问题,表现为保留自己的给付,中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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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对两种权利的限制不同。留置权是对他人之物的权利,法律给予较多限制,留置权的法定性体现在两个方面:法定的合同和法定的条件。法定的合同包括运输、行纪、仓储、保管、承揽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合同类型的限制,它主要针对双务有偿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 【解析】 ?

1?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两种:一种是先履行抗辩权,另一种是留置权。本案中所涉及的合同是定作合同,乙公司用自己的原料定作一百张特殊规格的桌子,根据《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留置权的对象是对方的动产,所以乙公司行使的不是留置权。? 2?第二问实际是一个小的论述题。关于论述题可以准备一下法律制度异同的问题,例如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的区别联系,效力未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联系等等。 ?

案例十九 兴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新疆兴都公司将五百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

售,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半月后,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了五百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一个消息,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就急急向兴都公司要提成。兴都公司立即回了个电传: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便放货,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就要你们赔偿 !? 问题 ?

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 2?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有何理由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3?伏牛公司未经兴都公司同意向纺织厂交付仓单,伏牛公司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没有所有权?为什么?? 【答案】

1?指示交付。棉花所有权自交付经背书并签字盖章的仓单时转移。?

2?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所以,兴都公司可以以纺织厂尚未给付首付款为理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货。?

3?兴都公司与伏牛公司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本案中如果兴都公司受到损失,兴都公司可以向伏牛公司请求赔偿。?

4?仓单经过背书并签字盖章而且完成了交付,所有权已经转归纺织厂,尽管其尚未付货款。因为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的转移相同,均不受是否交付货款的限制,是否付款并不是取得所有权的前提条件。?

【解析】 ?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交付已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货物,由所有人指示第三人向买受人交付,为指示交付。? 2?注意合同中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依照双务合同的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有义务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对方财产在订立合同后明显减少,有可能难以为对价给付时,在对方没有对价给付或提出担保前,享有拒绝自己之给付的权利。法律上确认不安抗辩权,目的在于防止双务合同因为情事变更或人格、市场等风险而使先为履行的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维护当事人利益之均衡和市场交易秩序。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注意把握:(1)只有依合同须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及其保证人才有不安抗辩权;(2)须有对方难以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即客观上存在对方在合同成立后财产状况恶化或明显减少有不能履行债务之现实危险;(3)必须负担两种附随义务:一是通知义务,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人应当立即通知对方;二是举证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举出对方将不能履行债务的确切证据;否则,滥用该抗辩权而中止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仅在于中止合同,并不具有终止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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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

同的效力,也不能免除保证人责任,一旦对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时,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主张抗辩权的当事人仍应依合同履行债务,或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到合同履行期时所享有的拒绝履行债务或者拒绝履行相应债务的权利。? 其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当事人的互负债务;? (2)须该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同时履行;? (3)须对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规定。?

本案中提到的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依然没有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听到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的情况是一个干扰情节,目的在于将大家引向不安抗辩权,考试中出现这种情况很多,要考虑到案例中的时间因素。 本节包括:合同法案例20--------案例38 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案例(在后面)

案例二十 ABC债权代位求偿案?

A是承包人债权人,B是发包人债务人,C是次债务人。B 欠A三百万工程款,C欠B二百万元。? 【问题】

1?代位权的意义和要件是什么?? 2?无效合同之债是否影响代位权??

3?B、C之间有仲裁协议或者诉讼管辖权条款,是否影响代位权?? 4?A胜诉后,其他债权人能否置喙来分一杯羹?? 5?债权人D如果想分享此二百万,怎么办??

6?如果A对B的债权未规定清偿期,A的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计算?? 7?A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债务人放弃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如何处理??

8?A代位权胜诉后,债务人是否有清偿义务?如果次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可以以什么理由抗辩?? 【答案】

1?代位权的意义有两个方面:(1)代位权可以用来解决三角债的问题,B无力偿还A的三百万又怠于向C主张债权,A可以越过B直接起诉C,以C为被告,代位权对社会经济生活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2)从法律上来讲,代位权实现了债务的裁判转移,B欠A的债务如何转移到C有三种情况:①B欠A的三百万无力偿还,经A同意可以将债务移转到C,这叫做免责的债 务承担。②C将B吞并,这时B的债务由C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由合并后的企业享有 债权承担债务,这个条款很重要。③裁判转移,A起诉C行使代位权,判决生效代位权成立 ,本案中如果C欠B三百万元,代位权成立后B可以从债务中脱身,由C来向A偿还三百万,C成 为A的债务人,本案中如果C只欠B二百万,则B在二百万范围内免责。代位权的法律意义关键 在于此。这些内容对理解代位权很有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代位权有四个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 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考生要注意代位权受到两个到期时效的限制。?

2?无效合同之债不影响代位权。例如B欠A三百万,C欠B二百万,B和C之间有一个借款合同 ,而B和C均是非金融企业,因而借款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下A也可以行使代位权,因为B和C 的贷款合同虽然无效,但是C应该将本金还给B,这个债权是有效的。?

3?假如C欠B二百万,双方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到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只能到济南市某 法院进行审判,仲裁协议或者诉讼管辖权条款丝毫不会影响A代位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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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债权人不能分享追回的款项。因为债权平等在债务人破产时才能体现。如果债务人

没有破产,先主张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相关法律依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

5?D只有对C提起代位权诉讼。?

6?没有规定清偿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清偿,但是应当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时 间,合理的时间过后,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7?债务人B的行为无效,对代位权不产生影响。?

8?A胜诉后,次债务人有清偿义务,如果C没有清偿其二百万元债务,A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但如果执行了一部分后C破产,A再向B主张债权,B可以以债权消灭为由抗辩。? 【解析】

1?注意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 务人负担。

(2)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 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 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3)撤 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此案例八个问题囊括了代位权的大部分问题,另外要注意《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第75条规定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

案例二十一 甲乙撤销权案?

乙欠甲500万元,届期未清偿。后乙将价值500万元的原

材料低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乙没有能力再对甲进行清偿。甲得知此情况,欲行使撤销权保 护自己的权利。? 【问题】

此时,甲可以行使何种权利?? 【答案】?

甲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乙对丙的买卖。? 【解析】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种。关于撤销权的性质,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责任说、折衷说等不同的学说。其中折衷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仅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为内容,而且含有请求恢复原状以取得债务人财产的作用,因而

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双重性质。上述诸说,以折衷说为通说。?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

1?客观要件,即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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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观要件,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有除斥期间。依《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买卖都可以撤销,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条件。就是说这500万元的原材料要卖给丙,甲要撤销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第一,明显的不合理低价;第二,丙知道该情形,即丙知道乙把这500万的原材料卖给自己,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还知道乙以不合理低价将原材料卖给自己,明显损害了甲的债权,使甲的债权不能实现。如果乙方把500万元的原材料在自由市场上卖了,乙与丙根本不认识,把500万卖成了300万。这时候甲就不能撤销了,这是法律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所做的规定。因为丙不知道甲的存在,也就不知道该情形。所以如果乙是把原材料以不合理的低价卖给第三人,要撤销是非常困难的,必须买受人有过错,知道此举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这时,甲的撤销权才能成立。 ?

案例二十二 甲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2千万元的精密仪器闲置。经

董事会决议,授权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仪器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精密仪器作价1800万元,甲公司于9月30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5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到来之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仪器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仪器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9月30日,保管费110万元。10月4日,甲公司将精密仪器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仪器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仪器行使留置权。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1999年律考试题)? 【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仪器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答案】 ?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仪器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 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案中,乙公司并不知道甲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此项限制, 因此合同有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 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 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根据《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必须是 占有留置物,而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仪器的占有。? 【解析】

1?表见代理制度是一种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制度。它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第三人与行 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拘束力。但是,法律禁止以下滥用代理权的行为:(1) 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自己代理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 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否则法律不予承认。(2)双方代理,同样,除非事前得到过双方 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确认,法律不予确认。(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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