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民法精选案例 (10)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0-06-20 本文由微雨黄昏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

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应该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人中止 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构成违约。如果对方提供了担保,应当恢复履 行。?

3?寄存合同中保管人对未支付保管费的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必须以占有留置物为前提。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 先受偿。 ?

案例二十三 甲乙公司融资租赁案?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

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1)由丙公司给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2)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3)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1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

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1999年律考试题)?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1题-10题:? 【问题】 ?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4?丙、丁、戊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支付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

5?现设丙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丁银行的借款,戊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为什么? ?

6?现设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公司可否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为什么? ?

7?现设甲公司根据辛公司的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进行操作发生事故,辛公司是否承担赔偿 责任?为什么??

8?现设庚公司因承运设备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为什么?? 9?现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使用过程中部分部件正常磨损,需要维修,该 维修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0?现设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且未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 成果的归属。该技术成果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融资租赁合同。?

2?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起合同成立。本案中,乙已经签字,合同成立。?

3?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 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约定有效。我国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取得担保费。?

41

5?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 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39条的规定,出租人根据承 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7?辛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59条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 托人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8?应当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赔。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 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 约责任。?

9?费用由甲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47条的规定,承租人应该自行承担占有租赁物期 间的维修义务。?

10?成果应由辛公司所有。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 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解析】 ?

1?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新规定的一种 合同,它本质上是由两个合同组成的混合合同,考生应注意融资租赁合同的三方当事人的法 律关系,以及他们之间的具体的权利义务。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是:(1)融物与融资相结 合。融资租赁以融物为内容,以融资为本质。 〖JP2〗(2)租赁关系与买卖关系相结合。前者是以

后者为前提,后者是前者实现的保证。(3)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 人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但租赁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负责。 (4)原则上租赁合同不得中途解除。(5)采用书面形式。(6)融资租赁合同中如果租赁物

不符合约定或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除非承租人是依赖于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 2?借款合同,又叫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但也可以无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借款合同 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不得预先在本 金中扣除利息,否则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

3?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 技术成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属于受托人。另外,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合同受托方 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或者建议作出决策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委托方承担。但约定由 受托方决策并指导实施的情况除外。 ?

案例二十四 建设银行某城市信用社有奖储蓄案?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A市支行龙沙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龙沙城市信用社)于1995年10月10日发行了一组面额为500元的实物有奖储蓄奖券,并且在公告中标明,一等奖为北京212型吉普车一台。龙沙城市信用社将事先买好的一台黑龙江牡丹江产的JX212型吉普车作为一等奖奖品,在发行奖券及开始至开奖前对该车进行了实物展示、电视摄像、传单宣传等活动,但宣传时未指明吉普车的产地及具体名称,只宣传该车的型号为212型。奖券售完后,信用社于1996年2月7日在某市举行了公开开奖仪式,A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开奖后,甲的奖券中了一等奖。甲领奖时发现奖品与宣传不符,遂发生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甲系16岁未成年人,储蓄为其偷拿父母的钱所为,但父母知道后并未让 其将钱取出。? 【问题】 ?

1?甲与信用社之间的储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2

2?甲要求信用社给付一辆北京产的JX212型北京吉普,法院是否应支持?为什么?? 3?假设合同无效,甲可否基于物上请求权要求信用社返还储蓄款?为什么??

4?假设法院判决信用社应该交付一台北京产212型吉普车给甲,但最终判决时北京生产厂家 已不生产该型号的车,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 ?

1?甲与信用社之间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 财产的,如果权利人事后追认的话,该合同有效。本案中,父母知道后,未让其将钱取出, 视为默认许可,所以合同有效。?

2?法院应该支持。因为合同内容应该以公告为准,公告可视为要约。该公告表明,一等奖 为北京212型吉普车一台。至于被告的展览、宣传等行为,并不影响公告的内容,而且展览 、宣传中也未指明吉普车产地,所以合同内容仍然要以公告为准。?

3?不能基于物上请求权要求信用社返还储蓄款。因为货币是一种特殊物,货币的转移占有 就导致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即使合同无效,甲也只能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信用社返 还储蓄款。?

4?如果厂家已不生产此车,信用社应该按照发奖之时该车的市场交易价支付给甲现金。?

【解析】

本案中的合同是一个混合合同,包括一个储蓄合同和一个射幸合同。储蓄合同的标的是储蓄 券,甲交付500元人民币,信用社交付了奖券,该合同有效成立。争议在于射幸合同的内容 以何为准,我们认为合同的内容应该以公告为准,而且,合同的条款是由信用社提供的,发 生争议的时候应该作不利于信用社一方的解释。?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案例二十五 甲乙买卖合同变更案?

甲方(某有限责任公司)卖给乙方(供销合作社)4吨草绳,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上有双方的公章。交货后,供销社给甲方法定代表人李某打电话,称由于连绵阴雨,草绳卖不出去,能否退回2吨。李某表示同意。后供销社退回2吨,李某不 同意。理由有两个:第一,原协议是书面,后来的约定是口头;第二,原来是单位盖了公章,后一约定是个人行为。? 【问题】 ?

乙方能不能退回两吨草绳??

【答案】 能。? 【解析】

1?理由一,一般来说,口头证据不能对抗书面证据,但是有一个前提:即口头的表示和书 面表示是同时的或者早于书面。所以说不是口头的就绝对变更不了书面的,如果口头是在书 面之后的话,是完全可以的。因为买卖合同是一个不要式合同,不一定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甲乙买卖4吨草绳,采用书面形式,这是约定要式,也可以通过约定来取消它。此案中,甲 乙双方先书面签订了一个合同,然后甲方法定代表人李某又和对方口头协商变更该合同,变 更成两吨。这个变更是有效的,就是口头协议变更了书面协议。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法定代 表人李某没有否定自己的口头承诺。?

2?理由二,李某说没盖公章,而合同是签字或者盖章。合同由获得授权的代理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就可以,根本不需要公章。但这个连签字都没有,那么,李某承认自己同意

了,这种承认和签字是同等效力的。因为签字只不过是个证据形式,证明他承诺了,同意了 。李某没有否认自己的承诺和同意,没有签字也没关系。所以,在此案中,乙方可以退回两 吨。

43

?

案例二十六 甲乙丙债权转让案?

甲方向乙方购物,价金10万元,届期未付款(2000年10月

1日),甲方于2000年10月5日将其对丙方的12万元债权(1998年11月1日到期)让与乙方,以代原定价金的债务,同日通知丙方债权转移给乙方。乙方2000年11月3日要求丙方履行债务,丙方表示该项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乙方即向甲方通知撤销该项债权让与合同,并向甲方要求支付10万元。? 【问题】

1?诉讼时效是否超过?为什么?? 2?此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1?诉讼时效从甲方通知丙方开始算,还有两年的时间,所以,根本就没有过期。甲方对丙

方享有的债权是1998年11月1号到期,他2000年10月5号把此债权转让给乙方。这里面产生了两 个法律效果:一、甲方对丙方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送达以后,债权人是丙方。这是通知的第 一个意义。二、甲方通知丙方,债权已经转让给乙了,让丙方向乙方来履行,这是主张债权的意 思表示,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JP2〗2?甲乙之间的转让债权合同有效,丙方应该向乙方履行,因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JP〗? 【解析】

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 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173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 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 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

案例二十七 甲乙房屋共有案?

甲、乙为同胞兄弟。两人父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该楼

房于1998年5月出租给戊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4万元,约定于每年年底支付。2000年4-5月,甲、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两人依法继承。因甲有房屋居住,而乙暂无自己的房屋,所以在办理遗产继承时,约定房屋由乙管理,因此产权登记证上只登记乙为所有人。2002年11月10日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乙是房屋的产权所有者,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并一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且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给丁。同年12月1日,乙告知戊其已将房屋卖给丁,并要求戊搬出房屋。戊不同意,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得知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问题】 ?

1?甲、乙在父母去世之后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3?截至纠纷发生之时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4?甲、乙、丁有无权利要求戊某搬出房屋??

5?戊某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乙应对丁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答案】 ?

1?甲、乙对楼房共同共有。?

2?合同无效。因为该买卖合同侵犯了戊的优先购买权。? 3?房屋所有权应归丁所有。?

4?甲、乙、丁三人均无权利要求戊搬出。因为戊享有合法的租赁权。?

5?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戊可以主张在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在 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以及主张乙、丁之间合同无效的权利。乙对丁应该承担缔 约过失责任。因为是因乙的过错而导致合同无效。?

44

【解析】 ?

1?本案中,乙、丁签订的债权合同一方面侵犯了甲的共有权,另一方面根据《民通意

见》第118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 ,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 卖无效。本案中,乙、丁之间的合同侵犯了戊的优先购买权,因此是无效的。但是丁作为第 三人是善意的,乙处理共同共有财产虽未经甲同意,也要应保护丁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 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产权证书上的登记人为所有权人,产权已经过户登记,丁为所有权人 。这里似乎存在着矛盾,即合同无效为什么所有权转移却有效?其实,这里并不矛盾。甲、 戊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而更正产权登记证,但在未更正之前所有权还是属于丁的。? 2?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 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是 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应该注意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是在签约之前,而损 害后果可以是发生在合同最终未签订之时,也可以是合同签订后的履约过程中,甚至合同履 行完毕之后。

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案例二十八 王副教授出版著作案?

某年3月1日,为在7月份评教授职称,王副教授将一本专著自费委托某出版社出

版,约定:交付书稿4个月内出版该书,王副教授支付2万元,交付书稿时先预付5000元,如5000元不交付,出版合同不生效。3月20日,王副教授交付书稿和定金5000元。4月初,出版社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无限期停业整顿。4月下旬,王副教授向出版社表示解除合同。? 【问题】 ?

1?这里的定金是什么性质的定金??

2?出版社被责令无限期整顿,王副教授能不能解除合同?? 【答案】

1?合同规定交付定金时生效,如果定金不交付,出版合同不生效,换句话说,定金如果交 付了,出版合同就生效。因此,这个定金叫成约定金。定金决定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2?本案中,王教授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2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析】

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 一定款项。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3项中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 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概括起 来,定金有以下五种:(1)立约定金,这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2)成 约定金,这是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不交付定金合同就不能成立;(3)证约定金,这 是指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证据的定金;(4)违约定金,这种定金是作为违约的赔偿,即 交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其定金而不予返还;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5)解约定金,这种定金是作为一方保 留合同解除权利的代价,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得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 方也得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2?(1)预期违约是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 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预期违约行为表现为在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是现实的违反义务。换句话说,这只 是一种违约的危险或可能。?

45

搜索“diyifanwen.net”或“第一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医药卫生民法精选案例 (10)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民法精选案例 (10).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wenku/1087343.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8-2022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