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会议决策
1、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决策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先由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介绍情况,然后由参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
2、严格决策程序。镇人民政府实行镇长负责制,镇长在充分听取意见后,明确所议事项意见,并作出决策。如镇长的决策与多数与会者意见不一致时,应说明决策的理由,并记载备查。
3、形成会议记录。会议由党政办专人负责做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后下发参会人员,并做好议事决策档案的归档工作。
4、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及相关保密内容,除经组织同意公布外,不得向外传播或者泄露。
5、紧急事件处臵。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镇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可临时处臵,事后应及时向镇长办公会报告,对临时的决定予以追认,或予以撤销。
第五条 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落实。镇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按分工与相关职责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决策。对镇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策,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或少数人对决策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3、执行决策变更。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镇长办公会议决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订决策的建议;需进行调整或改变的,应当由镇长办公会议重新讨论决定后,执行新决策。
第六条 责任追究
凡未按规定内容和程序,决定或操作镇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策,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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