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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表格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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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卫 生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5.6.1 条文内容 六氟化硫气体绝缘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必须装设机械排风装置,其室内空气中六氟化硫气体含量不应超过6.0g/m3,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且不得排至其他房间内。室内地面孔、洞应采取封堵措施。 水厂的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无阳光直接照射的单独的房间内。加氯(氨)间和氯(氨)库应设置泄漏检测仪及报警装置,并应在临近的单独房间内设置漏氯(氨)气自动吸收装置。 水厂加氯(氨)间和氯(氨)库,应设置根据氯(氨)气泄漏量自动开启的通风系统。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置在室外。加氯(氨)间和氯(氨)库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 工程所使用的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值应符合表5.7.1的规定。 表5.7.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指标限值 测定项目 内照射指数lRa 外射指数lr 检查结果 5.6.7 5.6.8 11-0-1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GB50706—2011 5.7.1 限值 ≤1.0 ≤1.0 5.7.2 工程所用的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接剂等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值应符合表5.7.2的规定。 表5.7.2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值 测定项目 内照射指数lRa 外射指数lr 限值 ≤1.0 ≤1.3 5.7.3 5.9.2 工程室内所使用的包括胶合板、细木工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或游离甲醛的释放量。 血吸虫病疫区的水利水电工程,应设置血防警示标志。 集中式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Ⅳ型、Ⅴ型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水利血防工程施工,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的钉螺分布状况和血吸虫病流行情况,制定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参建人员被感染。 在血吸虫病疫区施工,应采取措施,改善参建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同时设立醒目的血防警示标志。 水利血防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及运行调度方案,采取预防措施,避免人员被感染。 在水利血防工程运行管理区,应采取措施,改善运行管理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设立醒目的血防警示标志。 11-0-2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SL310—2004 3.2.1 10.0.1 10.0.4 11.0.1 11.0.4 11-0-3 《水利血防技术规范》 SL318—2011 生产作业场所常见生产性粉尘、有毒物质在空气中允许浓度及限值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3.4.2 常见生产性粉尘、有毒物质在空气中允许浓度及限值 序号 阈限值(mg/m3) 最高 时间加权平均短时间接触有害物质名称 容许浓度 容许浓度 容许浓度Pc—MAC Pc—TWA Pc—STEL 矽尘 ― ― ― 1 2 含10%~50%游离SiO2 ― 0.7 1.5 总尘 含50%~80%游离SiO2 ― 0.5 1.0 含80%以上游离SiO2 ― 0.7 1.0 含10%~50%游离SiO2 ― 0.3 0.5 呼吸尘 含50%~80%游离SiO2 ― 0.2 0.3 含80%以上游离SiO2 ― 8 10 总尘 ― 石灰石粉尘 4 8 呼吸尘 ― 4 6 总尘(游离SiO2<10%) ― 硅酸盐水泥 1.5 2 呼吸尘(游离SiO2<10%) ― 4 6 电焊烟尘 ― 8 10 其他粉尘 ― 0.15 0.45 锰及无机化合物(按Mn计) ― 20 30 非高原 ― 海拔2000 一氧化20 ― ― m~3000 m 碳 高原 海拔大于15 ― ― 3000 m 20 30 氨Ammonia ― 300 450 溶剂汽油 ― 300 450 丙酮 ― 0.2 0.5 三硝基甲苯(TNT) ― 0.05 铅及无铅尘 ― ― 机化合物(按0.03 铅烟 ― ― Pb计) 0.02 0.06 四乙基铅(皮,按Pb计) ― 1 11-0-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8—2007 2 3.4.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应符合表3.4.4规定。 表3.4.4 生产性噪声声级卫生限值 3.4.4 日接触噪声时间(h) 8 4 2 1 卫生限值[dB(A)] 85 88 91 94 施工作业噪声传至有关区域的允许标准见表3.4.6。 表3.4.6 非施工区域的噪声允许标准 3.4.6 类别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工业区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等效声级限值[dB(A)] 昼间 夜间 55 45 60 50 65 55 70 55 3.4.11 工程建设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施工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对从事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体检,对确认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表4.7.1的要求,并应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生活饮用水源附近不应有污染源。 表4.7.1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编号 感官性状指标 1 2 3 4 5 6 7 项目 色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pH值 总硬度(以CaO计) 铁 锰 铜 锌 挥发酚类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氟化物 氰化物 砷 硒 汞 镉 铬(六价) 铅 细菌总数 大肠菌数 游离性余氯 化学指标 8 4.7.1 9 10 11 12 13 毒理学指标 细菌学指标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标准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应呈现其他异色 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不应有异臭异味 不应含有 6.5~6.8 不超过450 mg/L 不超过0.3 mg/L 不超过0.1 mg/L 不超过1.0 mg/L 不超过1.0 mg/L 不超过0.002 mg/L 不超过0.3 mg/L 不超过1.0 mg/L,适宜浓度0.5 mg/L~1.0 mg/L 不超过0.05 mg/L 不超过0.04 mg/L 不超过0.01 mg/L 不超过0.001 mg/L 不超过0.01 mg/L 不超过0.05 mg/L 不超过0.05 mg/L 不超过100个/mL水 不超过3个/mL水 在接触30 min后不应低于0.3 mg/L,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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