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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的规定(2015年2月修订)》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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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学院(系)、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因公出访经费,加强经费预决算管理。因公出访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不得超支,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八条 行政性出访团组应严格控制人员规模,每个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安排无关人员随行。行政性出访团组原则上应在同一大洲选择出访国家,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国家航班衔接不便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第十九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和内容外,因公临时出访的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事前通过内部网、公示栏等便于本单位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请示中应注明公示情况。

第二十条 出访团组回国后1个月内,应在单位内公布行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内容,自觉接受师生监督,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完成出访任务回校后7天内应将因公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上交外事处统一保管。严禁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证照出国(境)。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赴台湾的审批手续,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的规定(2003年9月修订)》(浙大发外?2003?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2. 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

3. 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5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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