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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的规定(2015年2月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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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的规定

(2015年2月修订)》的通知

编辑:cheny 时间:2015年03月11日 访问次数:266

浙大发外?2015?16号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的规定(2015年2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5年2月24日

浙江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

与管理工作的规定

(2015年1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严格执行各项外事管理规定,更好地服务一流大学建设目标,根据教育部、浙江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中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应邀赴国(境)

外执行公务的为期180天以内(不含180天)的出访。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副校级领导、中层领导干部及其

他人事关系在我校的在职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党委书记、校长的出访任务,由外事处根据上级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 出访任务原则、认定及年度计划管理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坚持“任务导向、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出访任务必须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密切相关。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访任务必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必须有发自出访国家或地区的合格邀请函,邀请函必须打印在邀请单位的公函纸上,有邀请人手写体签名或邀请单位盖章。邀请单位、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办理邀请函。

第五条 出国(境)培训应严格按相关部门规定审批。参加外单位组团的境外培训需提供组团单位的任务批件和

任务通知书,学校自行组织的培训团组由组织部(党校)负责管理。

第六条 申请出国(境)年龄在65岁以上人员需附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70岁以上人员原则上不办理公派出国(境)。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因公派出:

(1)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访申请;

(2)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考察性出访,无实际需要的境外培训,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无实质内容的境外庆典、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

(3)陪同因公临时出访人员出访的配偶,不予因公派出; (4)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者; (5)非在职人员的出访(含退休人员)及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

第八条 对行政性出访进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学院(系)、各部门、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行政性出访计划报外事处汇总(包括校级领导出访团组),由外事处报学校审批,确定下一年度学校的出访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在计划外出访的,根据各单位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要求,在本单位计划总量中调剂,总量原则上不突破年度计划。如遇因公紧急任务需临时出访的,应先向分管校领

导说明原因,明确出访任务,并报外事处汇总,由外事处报学校审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九条 现职副校级领导因公临时出访,须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批。

第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访由学校党委负责归口审批,具体授权党委有关负责同志执行。其出访事宜由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中层正职(主持工作副职)由外事处报分管校领导和校党委书记审批,中层副职由外事处报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除校领导、中层领导干部外,其他在职教职工和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出访任务,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由各学院(系)、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党政负责人进行审核(校部机关人员由所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党支部或党总支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外事处。在校研究生和在校本科生须分别先报研究生院、本科生院核签,博士后须先报人事处核签。

第十二条 各学院(系)、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出访性质和任务,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外事处下达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在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时,由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在申请表中注明“XXX同志此次出国已于XXXX年XX月XX日报XXXX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填写《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填写《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

第四章 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浙江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外事处。工作小组负责对年度全校行政性公务出访任务进行统筹规划,对各单位有关具体出访计划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副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及其他人事关系在我校的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向外交部门申领因公护照、因公通行证,并持因公证照办理签证、签注。

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访活动应严守纪律,厉行节约,讲求实效。应严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形象;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食宿,不得铺张浪费;严禁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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