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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湖规划文本g - x - 图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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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溪组团南部的污水处理厂。

对上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实施黄线控制,依据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为保护金沙溪水体和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周边的整体环境,规划范围内原则上不安排一般工业用地,仅在环境不敏感地区安排极少量与旅游产业配套的农产品和旅游产品加工工业用地,具体位置在土城组团南缘的山坳,面积2.22公顷。

第二十一条 对保留林地、防护绿地和主要水系周边绿地实施绿线控制,详见绿地系统规划。

第二十二条 对主要水系实施蓝线控制,范围包括金沙溪及其主要支流的自然河床及滩地,依据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文物保护用地为紫湖村林氏宗祠和土城村颜氏宗祠及其周边一定范围的用地。此二处历史建筑遗存建议由玉山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首先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并尽快启动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程序。

在文物保护用地内实施下述管理规定:

(一)不得使用及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有害气体; (二)用地内现有居民应逐步完全迁出;

(三)现有历史建筑遗存应尽快由具有国家文物行政主

管部门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进行必要的清理、维护和修缮;

(四)建筑功能可作为展示、陈列、零售商业等旅游服务用途,但对其使用功能的调整必须在不改变建筑主体任何部分的前提下进行。用地内禁止新增任何建筑物;

(五)在文物保护用地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任何建设工程作业,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的,应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报请上饶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此二处历史建筑遗存获得批准成为一定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后,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文物保护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为其建设控制地带,实施紫线控制,依据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城市紫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实际情况,本规划区紫线范围内建筑层数统一控制为一至二层,最大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9米,建筑风格须与相应历史建筑遗存协调,用地性质不得进行变更,并详见有关地块图则规定。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规划用地平衡表见附表。

规划用地平衡表

序号 1 用地代号 R 其中 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ha) 63.98 12.99 51.43 62.17 9.59 15.88 21.77 1.33 3.19 1.37 7.45 1.06 0.53 占规划建设总人均用地用地比例(%) 面积(M2) 30.23 29.37 1.05 - 1.09 20.24 3.67 14.35 100 33.32 32.38 1.16 - 1.20 22.31 4.05 15.82 110.24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其 中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旅馆业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2 C 3 4 5 6 M W T S 其中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停车场用地 2.22 - 2.32 42.83 37.92 1.48 3.43 7.77 30.37 23.92 211.66 28.92 67.89 308.47 1.92 7 8 U G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 水域 保留林地 总用地 居住人口(万人)

第二十六条 考虑到功能混合的特性,本规划对土地使用方式作出一定程度的兼容性规定:

所有一类居住用地均兼容旅游度假功能; 所有居住用地均应安排适当的商业服务功能;

所有商业用地均兼容居住功能,但不得转换为纯粹的居住用地;

所有商业用地均可兼容文化娱乐功能;

部分商业用地可兼容旅馆业功能,详见有关地块图则规定;

所有旅馆业用地均兼容商业、文化娱乐和服务业功能。 第二十七条 村民安置以及其自然增长所需要的居住用地,应以社区为单位,尽可能集中就地安置;在不能就地安置时,在其所属组团内就近安置。具体位置为:

建设组团,布置在组团北部,面积5.69公顷; 紫湖组团,布置在组团西部和南部,面积6.95公顷; 土城组团,布置在组团西南部,面积10.28公顷。 第二十八条 考虑到城市化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以下地块为储备用地,面积共15.96公顷,在本规划期限内推迟开发,近期作为一种过渡,可继续作为生态农业用地使用,禁止新增建筑物,中期以后宜作为生态绿地实施管理:

紫湖组团北部的体育设施用地,面积3.19公顷; 紫湖组团西部的居住用地,面积1.77公顷;

土城组团东部的居住和商业用地,面积16.45公顷; 桥溪组团南部玉紫线西侧的旅馆业用地,面积2.25公顷。

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二十九条 近期至中期的对外交通除环山公路玉紫线外,并通过紫湖组团南侧临金沙溪道路与环山公路连接,对过境交通进行分流。

远期在桥溪组团西部开辟隧道穿越山体,与环山公路连接,将过境交通移至镇区外围。

浙江开化方向的过境交通通过建设组团与紫湖组团北端的道路连通玉紫线。

在桥溪组团南部,现玉紫线西侧布置汽车客运站,作为规划区内居民出行的主要站点。

第三十条 鉴于本规划区的生态和地形特性,规划区内道路选线应注重顺应地形和水体岸线,减少土方,尽可能避免道路建设对生态环境和植被的破坏,不应片面追求“平直”效果。

第三十一条 玉紫线在规划区内的部分作为本规划区主要的组团间干道,为红线宽度24米的城市交通性干道,设计车速不超过40公里/小时。其道路两侧,应控制大型商业文娱等可能产生密集人流出行的设施,且临街设施不宜向干道直接开设出入口,保证交通顺畅和行人安全。在人流密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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