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滋生出了一种新型的上市方式―反向购买,其又被称为借壳上市湖综合室反向并购等。并且近年来有关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等问题的研究成为了专家学者关注的热点话题。2008年,我国财政部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首次对于企业的反向并购提出了界定,但是其并没有对其具体地会计细节作出详细的介绍。本文通过分析反向购买的定义以及基本实质,然后判断了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合理性等,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改进措施,以促使我国反向购买会计处理的合理有效进行。
【关键词】反向购买 计处理 问题研究 一、我国的反向购买会计概念界定以及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对于IPO上市的审核相当严格,这就促使了一些公司开始开辟新兴的上市之路,其中就萌发出一种反向购买的上市渠道。这种手段可以合理的绕开上市的种种要求,从而较早的实现公司上市开盘的目的。 2008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反向购买会计的规定如下: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交易股权的方式进行的,通常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为购买方。但某些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因其生产经营决策在合并后被参与合并的另一方所控制,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
方虽然为法律上的母公司,但其为会计上的被购买方,该类企业合并通常称为:“反向购买”。2009年财政部门有对其进行了修订解释。但是虽然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是企业对于反向购买的理解等方面的偏差,使得在会计处理上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不利于我国会计处理的规范性。
二、我国现行的反向购买会计处理中的问题分析
通过分析比对,我们发现我国反向购买会计处理中主要存在一下问题:在合并方法的选择方面存在差异,反向购买作为企业合并上市的一种手段,其采用那种合并处理方法进行计量处理,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会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2010年,我国又一次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具体章节,并且界定其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方式。但是,这种购买合并时要存在与收购上市形成业务的基本条件下才能进行的,对于那些并不形成的上市业务的企业,我们仍需要采用权益性交易的基本处理原则进行计量处理;确定合并成本的方法不同,由于合并方法的选择,导致了合并成本的计算存在差异。如果采用反向收购的方法进行,我们通常需要以购买方的权益性证券与交易当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是如果采用权益交易的合并方法,由于我国并没对其进行具体的规定,所以其合并成本的确定存在一定的争议。在反向购买法的相关规定下,我国企业合并是:子公司的的企业
合并或者是购买方的企业合并成本等于应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每股公允价值的乘积。
商誉确认以及计量的基本问题,采用反向购买的方法在会计处理时可能会导致商誉或者是损益的确认计量问题,这里的商誉跟购买法下的确认方法一致,主要是由于合并成本超过了合并当日母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而产生的。但是在权益交易法下,却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在商誉的后续计量中,我国会计准则要求不进行摊销但是需要减值测试处理。反方购买的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以及项目列报问题,合并报表的项目计算以及在报表中的列示不同于普通报表,由于反方购买的特殊型,我们在编制以及列报更需注意其计算以及编制的合理准确性。每股收益的计量问题。
除此之外,结合实际处理案例,我们对于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思考发现,我国反向购买的形式繁多对于会计确认结果的影响,由反向购买中对于原来公司的业务处理可以分为净壳上市以及非净壳上市两种类型。而我国反向购买的有关规定仅仅局限于以定向增发股票形式的会计处理,并没有针对实际中存在的资产置换形式作出解释,这也是我国反向购买会计处理存在的缺陷。合并方法的选择可能会导致企业对对利润的操纵,反向购买由于业务的特殊性,又在合并后是否构成业务分为反向购买以及权益交易处理的方法,但是在实务中由于企业会计人员对其区别不太清
楚,造成了处理方法的错误使用。这种错误直接导致了对企业合并信息的影响。其中权益法对于企业利润水平的操作更为容易,大多数企业想方设法的通过调整企业资产以使得其满足权益法的基本条件,避免了商誉的确认,从而对企业的利润进行了操纵。个别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项目的不同,由于参与合并的双方对于会计处理的不同,然而在合并报表中需要进行了合并处理,个别报表反应的一个企业的实际经营财务状况,而合并的报表则体现的是企业集团整体的状况。在存在合并商誉的条件下,这两种报表在信息列示中就会存在明显的差异。
三、反向购买会计处理的改进措施
为了及时解决反向购买中存在问题,并且增强企业会计信息之间的可比性,规范我国反向购买会计处理,我们需要不断补充以及完善我国合并报表的相关会计处理程序,以更好的促进反向购买的发展。
首先,我们需要更进一步的细化我国反向购买的相关规定,有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反向购买的形式多样,不仅仅包括定向增发股票的基本形式,还包括资产置换处理等多种方法。针对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中有关反向购买会计的缺陷,我们可以界定好这几种类型的会计定义,并且结合实际情况,做好会计处理的规定,尽量避免由于不合理的使用公允价值而造成的利润操纵现象的发生。
其次,我们需要规定好反向购买中的合并成本的计算确认方法,我国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可以深入研究非标准类型(权益交易法)下的合并成本问题,深入分析研究其确认、计量以及后续处理的方法,避免由于规范不统一而造成的理解甚至是处理上的偏差。在以被购买方的股权价值作为基础确认合并成本时,面临着市场价值、市场估值以及定向增发等的多项选择,在这种选择下,相关部门需要确定基本的原则,以避免高估或者是低估造成的会计稳健性偏低。
再次,需要提高反向购买会计中的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透明性,遵循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加强反向购买中的关联方交易信息的披露。同时,也需要合理的做好企业内部的治理,保障中小股东的基本利益,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督机制。
最后,需要加强合并报表列示项目以及信息的合理完整性,由于合并中存在公允价值、商誉的计量以及关联方交易等问题,因此企业在处理反向购买会计业务时,要结合相关准则以及实质重于现实等基本要求,加强对于合并信息的计量以及确认,避免通过反向购买企业合并中公允价值的确认方式对利润或者是盈余进行操作,损害到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于我国反向购买的规定以及问题的分析,以及对于我国基本准则与国际的相比,使得反向购买过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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