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无预算的培训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市党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市党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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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党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党委组织部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市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所辖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所辖县区财政局 北海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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