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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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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本级各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本级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各单位,是指市本级党委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本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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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市党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备案。年度中调整的培训计划应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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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班地点 区外办班 市内办班 住场地费和资料费、交通宿伙食费 合计 讲课费 费和其他费用 费 180 110 140 90 100 100 100 60 50 50 450 400 380 市外、区内办班 160 9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人数在30人以内的小规模培训班应优先使用单位内部会议室等场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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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领导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厅局级领导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省部级领导干部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若属于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的人员,则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明确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外请师资课酬参考标准的函》(干教函字〔2013〕44号)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市和市县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镇级及以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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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作为财务记账时的原始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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