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文件
(1)资格审查申请书 (2)资格审查申请书附表 a.投标人一般情况
b.近三年类似工程营业额数据表 c.近三年已完工程及目前在建工程一览表 d.财务状况表 e.联合体情况 f.类似工程经验
g.现场条件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 h.其他资料
12 投标文件格式
12.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 投标报价书
13.l 依据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文件,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黑龙江省电气安装工程计价定额》,按照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费用定额》的取费标准编制施工图预算做为本工程的投标报价。材料费用参照施工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施工期间材料信息价格计入投标报价。
13.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3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均应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技术措施费等所有费用;
13.4 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及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4 投标货币
14.l 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5 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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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 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同以人民币提交一笔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16.6条的规定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6.2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的任意一种:a.电汇; b.支票;如交现金在退还保证金时将以电汇或支票形式退回。
单位:天恒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建行开发区支行 帐 号:23001866751050503349
16.3 对于未能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拒绝; 16.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第13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予以退还;
16.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后3日内予以退还 ; 16.6 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l)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3)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7 投标预备会,不召开统一的预备会,投标人有疑问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 18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不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不予考虑。
19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9.1 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有关规定编制前附表第18项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
19.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9.3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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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9.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校对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并在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上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20.2 在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a.招标编号; b.工程名称;
20.3 投标按本项知第22条宣布“迟到”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20.4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20.1款规定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将拒收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0.5 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公章密封。 21 投标日期
21.l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投标时间和规定的地址将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代理机构;
21.2 投标截止日期满后,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2 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 投标人必须在指定的投标日期及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迟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23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
23.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0款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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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根据本须知第21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4 根据本须知第16.6款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至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 标
24 开标
24.1 招标人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所有投标人必须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否则,按放弃投标处理。
24.2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身份;
24.3 按本须知第25.1条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递交评审。
24.4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单位主持,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4.5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4.6 招标代理单位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25 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查
25.1 开标时,在评标前,招标人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评标:
(1) 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9.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湖、无法辨认的; (3)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5.2 经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后,未出现上述情况的,其投标文件将交给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评标
26 评标会议
26.1 开标会议结束后,转入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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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评标过程的保密
27.l 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请、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7.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如试图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8 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29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9.1 开标后,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按资格預审查资料要求审查合格后的投标文件才能进行详细评审;
29.2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9.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0 错误的修正
30.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该,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0.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31 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31.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9条规定仅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1.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答辩,招标人将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按要求进行答辩;
31.3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七、合同的授予
32 合同授予标准
本工程的承包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1.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3 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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