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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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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资委〔2010〕44号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

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直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各有关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青国资委〔2010〕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国资委监督工作管理处具体负责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及招标和选聘工作,市政府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章 备选库管理与调整

第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并根据其资质、规模和业绩等分别建档。

第四条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向市政府国资委提出入库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青岛市以外的中介机构申请加入备选库,应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或在行业内排名在前、资质水平较高。外地中介机构在青岛设立的分支机构,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市中介机构申请加入备选库。

第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将依据中介机构的资质水平(占20%)、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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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及行业排名(占25%)、人员结构(占20%)、职业道德(占20%)、相关工作经验(占15%)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初步确定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经市政府国资委研究确定后在国资委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中介机构备选库按照“综合评价、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公平公正”的原则,每满三年重新审核和全面调整,期间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八条 年度调整由市政府国资委组成评价小组,依据中介机构项目实施评价情况,对中介机构的资质情况,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人员变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国资委研究同意,确定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由市政府国资委下文公布。

第九条 中介机构备选库每满三年全面调整重新申报一次。申报范围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市内外中介机构。申报时间为第三年度十月份,由各中介机构按照市政府国资委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政府国资委收到报送材料后,组织专家对申报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按照得分高低拟定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经市政府国资委研究同意,确定中介机构名单,并在国资委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发生以下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

(一)合并、分立、解散;

(二)法人代表及负责人更换、注册资本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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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 (四)办公场所、联系电话、联系人发生变化的; (五)中介机构涉及诉讼等事项的。

第十二条 对于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中介机构应报告而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由中介机构承担责任,并将其作为年底备选库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警告: (一)中介机构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存在工作过失、违规违纪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影响国资委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中介机构内部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相关信息或报告虚假信息的;

(四)未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擅自与企业签订项目协议的。

第十四条 被警告的中介机构,本年内不再聘用涉及国有资产的中介项目,由中介机构进行内部整改,并提出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送市政府国资委。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备选库资格,三年内不得进入备选库。

(一)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

(二)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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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实的;

(三)中介机构不按协议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经市政府国资委提出整改意见而未整改,并影响正常业务工作开展的;

(四)对市政府国资委委托的中介项目,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牟利的;

(五)三年内两次被警告的中介机构,将取消中介机构备选库资格。

第三章 中介机构选聘

第十六条 市政府国资委和企业聘用中介机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从备选库中选聘。

第十七条 企业二级以上(含二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及其重要子公司或二级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经济活动中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由市政府国资委统一组织选聘。

第十八条 企业二级以下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子企业需聘用中介机构事项,由企业自行聘用。企业聘用中介机构,应在市政府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

第十九条 市政府国资委或企业需聘用中介机构的,有关处室应提前向监督工作管理处提出聘用计划,监督工作管理处根据相关处室提出的聘用中介机构的计划,组织选聘工作。

第二十条 市政府国资委和企业需聘用本市以外中介机构的项目,原则上选择在青岛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中介机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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