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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 图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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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8 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调度业务培训、考核及上岗资质管理等工

作。

2.1.2.19 行使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网调)批准或授予的其

它职权。

2.1.3 地调的职权

2.1.3.1

负责所管辖电网的调度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电网运行技术措施、电网管理方面的规定等。

2.1.3.2 负责所辖电网的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向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力供

应。

2.1.3.3 组织所管辖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和执行。

2.1.3.4 配合有关部门编制所管辖电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各种技术经济指

标;负责制定、调整和监督管辖电网内有关方的日发、供电计划。

2.1.3.5 指挥所管辖电网的事故处理,组织事故分析,制定并组织实施提高

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的措施;配合调通中心处理内蒙古主网事故。

2.1.3.6 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2.1.3.7 编制并批准、执行调度范围内发电设备检修计划。

2.1.3.8 参加编制并批准、执行调度范围内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

2.1.3.9 编制所管辖电网内的新建或改建设备的启动调试方案,负责本网内

与各发电方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2.1.3.10 参加所管辖电网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工作。 2.1.3.11 负责所管辖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

管理。执行调通中心审定的安全稳定自动装置配置方案和运行管理规定。

2.1.3.12 负责所管辖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2.1.3.13 负责所管辖电网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2.1.3.14 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上岗合格证书颁发等工

作。

2.1.3.15 行使盟市级供电企业(或上级调度机构)批准或授予的其它职权。

2.2

调度管理制度 2.2.1 2.2.2

各级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为其所管辖电网运行和操作的指挥人,直接对调度范围内的运行值班人员发布调度命令。

下列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受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领导,并接受其调度命令: 2.2.2.1 2.2.2.2

地调值班调度员;

调通中心直接调度的发电厂、变电站的值长、电气值班长以及有关方认定可以接受调度命令的值班员;

2.2.2.3 有关超高压输电管理单位的生产值班人员。

2.2.3 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直接对运行值班人员发布调度命令,并对其正确性负

责。接受调通中心调度命令的值班人员,应对调度命令作书面记录,并复诵命令,在核对无误并经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允许后方可执行。在事故处理情况下调度令的下达、记录和执行按本规程有关规定执行。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在发布调度命令和调度谈话时应全部录音。

3

2.2.4

2.2.5 2.2.6

2.2.7

2.2.8

接到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后,受令人员应迅速执行,不得延误,并及时向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如实汇报执行情况。如果认为该命令不正确时,应向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报告,由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决定原调度命令是否执行。但当执行该项命令会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时,则必须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命令的理由,报告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受令人员如无故拖延执行或拒绝执行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的命令,则未执行命令的值班人员和允许不执行该命令的领导人均应负责。

对于调通中心调度的设备,在未经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许可的情况下,发电厂、变电站和地调值班人员不得改变设备状态,但对人身或设备安全有威胁者除外。按现场规程紧急停用的设备,在停用之后应立即报告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

发电厂和变电站值班人员发现设备有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缺陷时,应依照调度管辖范围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报告。值班调度员应作详细记录,及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遇下述情况之一者,有关的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变电站的值长、电气值班长应立即报告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

2.2.8.1 机组故障跳闸;

2.2.8.2 接入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的发电厂或变电站全停; 2.2.8.3 发生电网解列事故;

2.2.8.4 大面积停电或重要用户停电; 2.2.8.5 发生稳定破坏事故; 2.2.8.6 重大伤亡事故; 2.2.8.7 重要设备严重损坏。

2.2.8.8 预报有灾害性天气或天气突然变化。

2.2.9 调通中心调度的设备与地调调度的设备构成环路(包括电磁环路)时,环路

方式发生变化,由引起变化的一方及时通报给另一方。 2.3

调度范围划分 2.3.1

调度范围的划分与调整原则 2.3.1.1

调度范围的划分应遵循有利于电网安全、优化调度的原则,并据电 网的发展及变化适时调整,同时在当年电网年度运行方式中发布。

2.3.1.2 调通中心确定管辖电网调度范围的划分与调整。

2.3.2 第一类设备为调通中心调度设备:由调通中心下令进行运行调整、倒闸操作

的发电厂、变电站、线路等相应一、二次设备,简称调度一类设备。

2.3.3 第二类设备为调通中心管理设备,由调通中心授权地调或发电企业调度,简

称调度二类设备。此类设备进行操作应事先征得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事后报告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

2.3.4 第三类设备为地调、发电企业和用户自行调度设备,简称调度三类设备。 2.3.5 调度设备范围划分以批准书形式下达。在设备投入运行时,按调通中心批准

书执行。

2.3.6 根据内蒙古电网的特点,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应遵守下列原则:

2.3.6.1 装机容量在100兆瓦及以上的发电企业的设备属调通中心调度的一类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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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2 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地区间联络线及地区电网内有重要联络

意义的输变电设备属调通中心调度的一类设备。跨省电网间的输变电设备,按其有关协议划定其调度管辖范围;

2.3.6.3 用户自备电厂、专用线路和变电站,视其具体情况可由调通中心、地

调或相关电厂按有关调度协议实行调度管理;

2.3.6.4 电网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属调通中心的一类设备,主要包括失步解列、

稳定切机、切负荷、低频低压减载、高周切机、切空线、线路联切等装置。

2.3.6.5 并网运行的风电场风电机组出力属调通中心调度的一类设备,风电场

内高压母线、风电场与电网间联络运行的线路视其具体情况可由调通中心、地调实行调度管理。

2.3.7 调通中心调度设备,其运行设备状态的改变可能对地调管辖电网产生影响

时,调通中心应事前通知地调。

2.3.8 当地调借用调通中心调度范围的设备时,应履行借用及归还手续。借用期间

由地调调度,并由地调进行操作,用后按双方约定的状态交回调通中心。

3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 3.1.1 3.1.2

各级调度机构均应按年编制各自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运行方式。年度方式应每年编制一次,如一年内系统结构有重大变化应编制过渡方式。 内蒙古主网年度运行方式由调通中心于上年年底前编制完成,经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批准后执行并报网调; 各地调编制的年度运行方式于上年十二月份完成,经其所在局批准后执行并报调通中心。 电网运行方式应保证本规程第2.1.1条款基本要求的实现。 编制运行方式时应考虑的内容:

3.1

3.1.3 3.1.4

3.1.4.1 电网短路容量的要求; 3.1.4.2 潮流合理分布的要求; 3.1.4.3 载流元件热稳定的要求; 3.1.4.4 电网稳定的要求; 3.1.4.5 电网电压调整的要求; 3.1.4.6 电网内部过电压的要求; 3.1.4.7 系统调峰的要求; 3.1.4.8 供电可靠性的要求; 3.1.4.9 事故后运行方式的要求; 3.1.4.10 适应主要元件检修的能力;

3.1.4.11 运行方式对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通信的要求。 3.1.4.12 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对电网运行的影响。 3.1.5 年度运行方式的内容:

3.1.5.1 上一年度电网运行情况分析:

(1) 电网新、改建项目投产情况及新增设备容量情况; (2) 负荷、峰谷差情况; (3) 主要联络线功率、电量交换情况; (4) 电网主要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5) 电网安全、稳定情况;

5

(6) 电网事故情况; (7) 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8) 电网运行存在的问题。

3.1.5.2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分区用电需求、最大负荷预计、电力电

量平衡情况、联络线电力电量计划、新设备投产日期、发电设备可调出力表及设备检修进度表,按季(月)编制有功电力和无功电力平衡表。发电设备的可调出力,应考虑季节性变化对出力的影响和新机组的投运。

3.1.5.3 本年度发电设备和输变电设备的大、小修计划。 3.1.5.4 本年度水库控制运用计划。

3.1.5.5 本年度电网结构、潮流分布及中枢点电压水平。 3.1.5.6 本年度电网调峰、调压分析。

3.1.5.7 本年度各发电厂、变电站的短路容量。

3.1.5.8 本年度电网的正常电气接线方式及主要元件检修的接线方式。 3.1.5.9 本年度电网稳定极限及稳定措施。

3.1.5.10 本年度电网安全自动装置(包括低频、低压减负荷)整定方案及相

关规定。

3.1.5.11 本年度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并网运行分析

3.1.5.12 本年度电网运行方式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3.1.6 电网的正常接线方式以及有关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使用应保

证: 3.1.6.1 电网安全运行:

(1) 能迅速消除事故,限制事故范围,避免事故扩大,保证对重要用

户持续供电。 (2) 当电网内重要设备发生N-1故障跳闸后,保持电网的稳定。 (3) 短路容量不超过发电厂和变电站设备允许的数值。 3.1.6.2 电网的电能质量在规定范围内。 3.1.6.3 电网运行的经济性。

3.1.7 各地调编制的年度运行方式应服从内蒙古主网运行方式的要求。

3.1.8 为编制年度运行方式和进行稳定计算,各地调于每年8月31日前按附录二

要求将有关资料报调通中心。 3.2

基(改)建工程前期及设备投入运行的调度管理 3.2.1

调通中心及各地调应根据本规程及所辖电网调度专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所辖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基(改)建工程前期及设备投入运行的调度管理规定。

基(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程、行业标准以及内蒙古电网的有关规程规定。

基(改)建工程项目的前期可研、接入系统、初步设计审查必须通知相关调度机构参加,基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含概算资料)应提前报送相关调度机构。

为保障基(改)建工程项目按期顺利投产,各有关单位应编制工程项目投产计划并在以下日期报送网调及调通中心: 3.2.4.1

每年6月30日前将下半年度的基(改)建工程项目投产计划报送网调及调通中心。

3.2.2 3.2.3

3.2.4

6

每年8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基(改)建工程项目投产计划及有关技术资料报送网调及调通中心。

3.2.4.3 每年12月31日前书面确定下一年度的投产项目和投产时间,报送

网调及调通中心。

3.2.5 网调调度范围内基(改)建设备,应在投入运行或停电过渡三个月前向网调

提出书面申请,并按附录一报送有关技术资料;提前一个月上报运行规程、运行人员名单、停电过渡方案和预计启动投运日期等。

3.2.6 内蒙古电网设备调度编号原则:各调度机构按管辖范围对电网设备进行编

号;500kV设备应依据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编定。

3.2.7 开闭设备编号准则

3.2.7.1旧编号准则(适用于93年底以前投运的110千伏网络开闭设备以及所

有10千伏及以下网络开闭设备):

(1)开关编号:发电企业采用四位数字,即:“电厂代号+电压等级+组

成单元+设备序号”。如1112开关为包头一电厂110千伏第二条出线开关;变电站采用三位数字,即:“电压等级+组成单元+设备序号”。如911为10千伏的第一条出线开关。约定:

① 电厂代号 厂名 代表数字 ②电压等级 电压(kV) 代表数字 ③组成单元 组成单元 代表数字 发电机馈电线 主变压器 厂用变压器 (调相机) 0 1 5 6 避雷器 7 电压互感器刀闸 8 3.3 4 6.3 6 10 9 35 3 110 1 包一 1 包二 2 包三 3 乌拉山 4 呼厂 5 3.2.4.2

④设备序号设备序号表示同类设备的排列顺序。当它为0时,表示为母联开关(或联络变),若在设备序号后加汉字(甲、乙),则表示为母线分段开关。如1910指一厂10千伏Ⅰ段母线与备用母线的联络开关。而1910-甲是指一厂10千伏Ⅰ段母线与Ⅱ母线的分段开关。

(2) 刀闸编号

① 刀闸编号用“开关号+‘-’ +刀闸代表号”组成,如2111-6,911-1等。 刀闸代表号:“1” :上Ⅰ段母线刀闸;“2” :上Ⅱ段母线刀闸;“3” :上旁路母线刀闸;“4” :开关旁路刀闸;“5” :其他刀闸; “6”:发电机、变压器,线路开关外侧刀闸;“7”:避雷器刀闸;“8”:发电机、母线和输电线出口电压互感器刀闸;“9”:发电机出口电压互感器刀闸(三芯五柱式);“0”:所有接地刀闸。

② 母线分段开关两侧刀闸的编号,一侧应与分段开关的编号相对

应,另一侧则以下一段母线联络开关的编号加汉字(乙)加以区别。如1920乙-1为一厂10千伏母线分段开关上10千伏Ⅱ段母线的刀闸。

③ 母线电压互感器刀闸的编号,电厂采用 “电厂代号+电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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