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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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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需经各级政府人事部站门同意先被聘用为干部,并符合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方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对于国家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或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因各种原因需撤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以下程序报批;撤销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单位提出,地市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撤销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单位提出,报原批准确认机关审批,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撤销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报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或原批准确认机关审批。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肃有关纪律和工作制度,坚持原则,认真按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事,坚持标准条件并增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接受群众监督,反对和防止不正之风。要不断提高职改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职改工作队伍的自身建设,确保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健康、稳妥地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民办科研单位和高科技园区原则上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三资企业和民办科研单位、高科技园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任职资格的评审或考核确认,由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下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除本文已涉及及另行通知者外,自行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文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一:

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职务系列(专业) 高等学校教师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 社会科学研究人员 实验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 中小学教师 技工学校教师 工程技术人员 农业技术人员 经济专业人员 会计专业人员 统计专业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 体育教练员 新闻专业人员 翻译专业人员 广播电视播音人员 出版专业人员 图书、资料专业人员 文物、博物专业人员 档案专业人员 海关专业人员 主管部门 省教委 省科委 福建社会科学院 省教委、省科委 省教委 省教委 省劳动局 省经委 省农业厅 省经委 省财政厅 省统计局 省卫生厅 省体委 省委宣传部 省外事办 省广播电视厅 省新闻出版局 省文化厅 省文化厅 省档案局 福州海关 23 24 25 26 27 28 29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艺术专业人员 律师 公证员 船舶技术人员 航空飞行技术人员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省二轻厅 省文化厅 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 省交通厅 省职改办 省委企业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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