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0-06-22 本文由岛与幕歌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4.已达到规定离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适当延长工作年限的部分急需、紧缺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5.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及获得博士学位确认、晋升中、高级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确认、晋升中级职务人员; 6.从省外引进(含省内合理流动)和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中符合闽职改办字〖1988〗013号、〖1989〗002号和〖1989〗017号文件规定的具有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部门批准确认的人员,以及从国外引进和留学回国人员中符合高、中级职务任职条件人员;

7.由国家机关调入事业单位被评聘为高、中级职务的人员。 第十四条 在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中,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或确定职务应具备各职务系列《试行条例》规定的相应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相近专业的划分由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参照“人事信息分类编码”的有关分类标准研究确定。学历层次符合要求,但所学专业与拟评聘职务岗位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在通过接受相应层次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育证明后,可视同具备规定学历。

第十五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通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育形式取得相应学历后,才能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具体破格条件另行制订)。

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拟申报经济、会计、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申报统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参加国家组织的相应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再进行评审。其他系列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按国家统一规定,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

第十六条 规定学历的认定应严格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总政、总参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持有经复查验收合格的“专业证书”的人员,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免于本省组织的相应科目的专业理论知识考试,但不得作为学历依据。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历今后一律从被聘任之日起算。对在一九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即闽职改字〖1990〗81号文件下达之日)前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任职资格后即聘任相应职务的人员,其任职资历可从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对在一九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至本文下达之日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任职资格后即聘任相应职务的人员,其任职资历从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转换职务系列后,原则上需按拟新聘职务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试用考察一年。经考核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可按拟新聘职务申报(推荐)参加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或资格考试,一次评审(考试)通过并被聘任的,其任职资历可与原则任职务任职资历连续计算(含试用考察期);否则,只能在下次评审(考试)通过并被聘任后,才能与原任职务资历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在外省、市、自治区或中央各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含军队转业技术干部),引进(调入)本省企事业单位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经具有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确认权限的职称改革工作部门确认其任职资格(审核确认表附后)并被聘任的,其任职资历可与原则任职务资历连续计算。

第二十条 凡国家规定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都必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由省职称及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对考试合格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职务任职条件要求的,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

格证书》,作为可受聘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依据,全国有效。今后,凡实行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事发〖1991〗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实行考试的系列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国职改办〖92〗12号)精神,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外语条件。具体考试、考核办法按闽职改字〖1992〗20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考核、评议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组织,资格评审工作是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质量的关键。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文件)规定,各地、各部门应按系列(专业)重新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工进行,具体组建办法和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按《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拟取得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应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单位进行考评,择优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职务,其现任职务的任职资历可计算到申报之月止。凡非特别优秀可破格(超前)晋升的人员,都需达到相应职务所规定的最低任职年限。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暂不列入评审范围:

1.受刑事惩处及开除留用处分正执行中和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人员;

2.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及首次评聘以来发生过重大技术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很坏,群众意见很大者;

3.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未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4.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或窃取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人员; 5.连续病休一年以上或擅离岗位,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实行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不搞论资排辈,努力为优秀中青年人员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聘任,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实行分级聘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员聘任。 第二十六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聘任手续,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应与受聘人签订聘约。聘期一般为1-3年,未经批准不应超过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时间。需要更改或解除聘约的,应按有关程序办理程序。

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后,有增资的,从聘任之下月起按工作资的有关规定计发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闽职改办字〖1989〗15号和〖1991〗2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以考核为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聘后管理工作。经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任期目标任务的人员,应解除原聘约,按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另行聘任适当职务。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已受聘某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调动工作后,不改变职务系列和原从事的专业工作的,由调入单位考核后决定是否聘任相应职务或重新进行评审。在事业单位间调动工作的,六个月内可暂保留原职务工资;六个月后,原则职务工资不再保留,按新任职务领取相应的工资。改变职务系列和原从事的专业工作的,以及从企业单位调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资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闽人薪〖1991〗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恢复高考后入学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其中不包分配的自费生由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后满一年),可根据《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要求,考核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式附后),聘任相应职务。其中初级职务资格由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当县、处级单位考核(审核)确认;中级职务资格由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具体规定为: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可确认为“员”级;大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先考核确认为“员”级,再从事业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考核确认为“助师”级;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可确认为“助师”级;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可考核确认为“助师”级;获得硕士学位者,先确认为“助师”级;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后可申报评审中级或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直接考核确认为中级;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确认为中级,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后可申报评审高级。

第三十条 单位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有明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符合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能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单位领导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搜索“diyifanwen.net”或“第一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幼儿教育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wenku/1096605.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8-2022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