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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令(2010)第13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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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一)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一)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造成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第二十三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处理资格证书,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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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不得继续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发改委 环保部 工信部 公告(2010年 第24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和《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

二、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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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

序号 产品种类 产品范围 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液晶电视机、背投电视机及其他用1 电视机 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 冷藏冷冻箱(柜)、冷冻箱(柜)、冷藏2 电冰箱 箱(柜)及其他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 波轮式洗衣机、滚筒式洗衣机、搅拌式洗3 洗衣机 衣机、脱水机及其他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 整体式空调器(窗机、穿墙式等)、分体房间 4 空调器 拖多空调器及其他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具。 台式微型计算机(包括主机、显示器分体微型 5 计算机 计算机(含掌上电脑)等信息事务处理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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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空调器(分体壁挂、分体柜机等)、一或一体形式、键盘、鼠标)和便携式微型 附件二:

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制订依据

为科学、客观、有效地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订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目录》管理委员会,负责《目录》的制订和调整工作,下设专家小组、行业小组、企业小组(具体机构职责和人员组成见《发改办环资[2010]545号》)。

第三条 制订原则

制订《目录》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保有量大、废弃量大; (二)污染环境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三)回收成本高、处理难度大; (四)社会效益显著、需要政策扶持。 第四条 制订程序

制订和调整《目录》按照以下程序:

(一)《目录》管理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依据本规定第三条有关原则,研究提出《目录》备选范围;

(二)专家小组对纳入《目录》备选范围的产品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形成《目录》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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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小组和企业小组对《目录》初稿提出修改意见,完善后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

(四)《目录》征求意见稿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企业等各方面意见,完善后形成《目录》送审稿;

(五)《目录》送审稿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五条 评估与调整

《目录》管理委员会不定期组织对《目录》实施情况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目录》进行调整。《目录》的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取消等情形。

第六条 参照标准

制订和调整《目录》参照现行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的国家及行业标准。

第七条 海关商品编码

列入《目录》的进口和出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的海关商品编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发布。

第八条 解释与发布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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