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
1755年 法国 摩莱里 《自然法典》 第一次提出经济法
1843年 法国 德萨米 《公有法典》 “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论述
法国 蒲鲁东 《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 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与必然产物 1916年 德国 赫德曼 《经济学字典》 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经济法: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内涵:其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只调整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只有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时国家才进行干预,市场失灵是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的界限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经济法调整的具体范围:
1.社会主体调控关系(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 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发生的社会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进行全局性调控时与其他社会组织发生的关系)
4.社会分配关系(国家在参与国民经济收入分配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适度干预原则 经济民主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 经济公平原则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经济效益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调整方法:国家规定的可以用于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合理方式
1.公权介入(国家以公权者的身份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各种措施或者手段的总和):指令性调整方法 指导性调整方法
2.私权介入
经济法是克服市场失灵最佳的法律形式
市场失灵:由于一定的因素使时常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出低效率运行的非理想状态 市场失灵表现:1.市场不完全 2.市场不普遍 3.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 4.外部性问题 5.公共产品供应不足 6.存在经济周期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自治权限已经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特征: 1.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2.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当事人意志的思想社会关系
3.是一种市场主体规制的法律关系、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经济发展保障法律关系以及社会分配法律关系互相作用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构成:主体 内容 客体 经济法关系主体:
1.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职权或者经济权利,经济自治权限、承担经济责任或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法定、授权、参加经济关系取得)
2.分类:国家干预主体(权力、行政机关,宏观调控) 社会中间层主体(独立于政府与市场外的中介作用组织) 市场主体(市场上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3.特征:资格复杂性(同一个主体参加不同内容的经济法律关系或者具有不同的相对人拥有不同的主体地位)
形式广泛性(不仅仅是法人和自然人可以作为主体) 主体之间的隶属性(组织上、意识上隶属)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自治权限、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1.经济干预行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进行经济干预的过程当中为达到一定的干预目的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是经济关系经常地客体 2.干预行为所产生的物 3.科学技术成果 4.经济信息
客体特征:既有广泛性又有限制性
经济行为: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活动
市场准入制度:关于国家和政府准许公民和法人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成。
立法模式:自由放任模式、特许主义模式、准则主义模式、行政许可主义模式、严格准则主义模式、混合模式(我国现行)
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
1.一般市场准入制度(市场经营主体在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的一般条件和程序规则) 2.特殊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市场经营主体在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制度) 3.涉外市场准入制度(一国对外国资本进入特殊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须具备的规则和一国对本国资本进入国际市场而规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规则)
工商登记定义:政府在对申请者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成 基本类型:企业法人登记、营业登记
工商登记:1.规范市场主体使其普遍具备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能力
基本功能 2.掌握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保证国家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有效地管理和监督 3.公开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保护消费者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般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与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审批许可制度
定义:国家有关部门对社会成员直接或者设立企业和其他市场类型的经营组织进行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准许其进入某种市场,从事生产经营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
类型:1.立法特许(由国家立法或者行政机关根据有关部门与人员的请求,对设立某一市场主体从事特定类型的时常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发布法规设立该市场主体)
2.专项批准(由国家有关部门对设立企业从事特定市场经营活动作出审查并作出行政决定批准其设立的行为)
3.颁发许可证(国家有关机构就设立从事批准许可范围内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对现有企业要求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在认为符合条件时由审批机关办法许可证,准许其从事该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最普遍)
市场秩序规制法:调整国家在调控市场秩序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市场体系规制法的作用机理
1.通过市场规制立法,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交易活动、管理主体进行管理活动提供一般的规则,通过规则对市场主体进行约束使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各种市场交易,使市场交易活动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有条不紊的发展
2.通过对市场主体的依法管理保证市场的正常发育好完善,培育健康的市场体系,并通过管理主体进行管理活动,督促市场主体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市场交易活动,是市场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有序运行
3.通过市场反馈系统将市场的交易信息及市场运行过程中寻在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保证市场体系根据市场的变化不断地发展完善,有效解决市场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对交易主体的规制
1.年检制度 2.变更与注销登记制度 3.资质评估制度 4.查证验照制度
不正当竞争
定义: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采取非法手段谋取竞争利益的行为
特征:1.主体特定性-经营者。经营者条件:2.行为违法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 3.后果危害性。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为目的性。目的是获得竞争利益。 不正当竞争与垄断
(1)实施主体的条件不同,实施垄断地位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上的垄断地位或优势。 (2)行为的后果不同,垄断的目的是排斥竞争,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竞争利益。
(3)实施的手段不同,不正当竞争通过如欺骗、贿赂、倾销等,垄断通过企业合并、格式合同等。
(4)法律规制不同,对不正当竞争通过竞争秩序的维护,对垄断侧重于对竞争度的维护。
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1.欺骗性交易行为 2.不当低价销售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商业贿赂 5.侵犯商业秘密 6.诋毁他人商誉 欺骗性交易行为
定义:欺骗性交易行为又称为假冒仿冒行为,指经营者采用伪冒或仿冒标志或其他虚假标志从事交易,引起公众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特征:(1)主体一般是商品或服务的推销者。 (2)客观上采用欺骗手段。
(3)主观上存在使人误认的故意。
(4)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使有利害关系的经营者的信誉受到损害,另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欺骗性交易与商业混同:
1.商业混同主要指仿冒、假冒他人已经存在并享有一定声誉的商标、产品、企业名称、房地
产等,从而使人将真假难辩,特征是必须存在假冒、仿冒的对象。 2.欺骗性交易除了商业混同外还包括伪造或假冒认证标志等。 欺骗性交易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A发生的场合不同,前者发生交易过程中,后,发生在宣传过程中。 B采用方式不同,前者不一定通过宣传行为
C侵害对象不同,虚假宣传一般不直接侵害竞争对手的利益,欺骗性交易直接侵害对手利益。 种类:(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2)仿冒(不包括伪造)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3、欺骗性交易的法律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21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商标法》56条规定了,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侵权所得或被侵权人损失难以确定的,法院根据情节判处50万元以下赔偿。 《商标法》59条规定了三种犯罪: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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