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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 (3)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0-06-23 本文由刻骨铭心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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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法规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2、司法保护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实施司法保护的主要机关。 3、行政保护

1)在约定履行方面,约定内容有利于消费者且高于法律标准的,按约定履行,约定内容不利于消费者且不符合强行法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履行。

2)保障安全方面,对存在严重缺陷商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通过媒体、电话等召回。 3)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对消费者不公平的确认无效。

4)经营者必须出具购货凭证或单据,不加收费用,消费者素要发票的,经营者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卡等代替。

5)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可以按消费者要求双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组织

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是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社会组织。 消费者协会有以下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之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赔偿主体的确定: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因商品瑕疵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追偿。

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消费者接受服务时,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向服务的提供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权益受到损害,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向变更后承担该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有权向其要求赔偿,也可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

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7、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8、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向人民法院起诉。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1、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2、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1)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

(2)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并承担运输费用。 (3)经依法认定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退货。

(4)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5)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幻灯片 31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是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经营者的行政责任 1.对于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的规定执行;

2.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罚金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经营者对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构成犯罪的。 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产品:经过加工、制作和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监督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1.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2.遵守质量表示制度

3.不得为法律所禁止实施的行为 销售者:1.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 4.不得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构成产品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1.严格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 3.担保原则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案例) 2.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直接有因果联系

产品责任的免除(案例)

生产者能证明是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为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缺陷不存在的

3.产品投入流通时其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其存在缺陷的

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1.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2.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茶农交付最初消费者年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除外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这就确立了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层次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全国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二、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产品质量标准按其制定的部门或单位以及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2、产品质量标准的实施。按性质的不同,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四、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需要控制的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但并非针对所有产品。

不适用生产许可证制度:

1、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产品;

2、定型鉴定前的国家级新产品,暂不实施; 3、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产品。

五、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抽查产品有三类:可能危机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2、抽查原则:国家抽查的,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抽查的,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3、抽查异议制度。生产者、销售者对结果有异议的15日内向抽查单位或上级单位申请复验。

4、抽查免费制度。抽查样品时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要求,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抽查后果。经抽查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部门责令生产者或销售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复查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指经营者发现其生产、进口货销售的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可能危害消费者安全和健康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市场或消费者手中收回相关产品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制度。召回分为强制召回和自愿召回。 1、召回法律关系主体。(1)监管者即政府机构,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缺陷汽车召回; (2)实施者,包括生产商和进口商; (3)协助者,包括销售商、租赁商。 2、客体。缺陷产品。

七、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由国家标准化组织提出并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质量管理措施。 八、奖惩制度

九、全社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系统

企业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用户、消费者、社会组织、新闻媒介)、国家监督(专职监督、综合监督)。

宏观经济调控:

定义:国家从经济运行的全局出发,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 特征:1.以总量平衡为调控的主要目标

2.以间接地手段作为主要的调控方式 3.以经济利益为宏观调控目的的主要手段

金融

定义:指货币资金的融通,融是指储,通是指流转,一般是指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

金融管理体制:“一行三委”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法:调整金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金融业和保障金融秩序的基本手段和基本方法。

中国人民银行概述

性质:中国人民银行是代表国家进行金融控制和管理的特殊金融机构,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它是国家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地位:①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国务院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

特点和职能:1、发行的银行:指有权发行银行债券、纸币的银行。垄断货币发行特权,使其成为全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

2、政府的银行:指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管理金融的工具为政府服务,代表政府从事国内、国际有关金融活动。

3、银行的银行:是指其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是全国存贷款准备金的保管者,金融票据交换中心,全国银行业的最后贷款者。

4、管理金融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有权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也称为金融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者信用量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包括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和外汇政策三部分。

货币政策工具

1、存款准备金政策 2、基准利率政策 3、再贴现政策 4、再贷款政策 5、公开市场业务政策

6、其他政策。如货币限额政策、消费信用控制政策,不动产信用控制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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