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行动自由
E.免纳关税和捐税
F.与派遣国国民通讯与联络的权利 2、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A.人身不得得侵犯 B.管辖豁免 C.除服务费、间接税、遗产税以外的免税和免验
D.免除外侨登记、居留证、工作证及社会保险办法的适用,免除个人劳务及捐献义务。 3、领馆及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义务同使馆。 第七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述
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1、定义:国家间所缔结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2、特性:
A.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 B.具有法律拘束力 C.以国际法为准 D.主要是书面形式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1、分类:
A.造法性和契约性 B.双边条约和金边条约
C.多边分为:开放性和非开放性
D.缔结程序复杂条约和缔结程序简单条约
第二节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具人缔约能力的缔约权
二、自由同意。例外情况:错误、诈欺和贿赂、强迫 三、符合强行法规则
A.在缔结时与强行规则相抵触,自始无效 B.缔结后与强行规则相抵触,自发生抵触时失效 第三节 条约的缔结
一、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
A.约文的认定:谈判、起草、草案商定
B.约文的认证: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签署、通过 C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签署、批准、加入 D.接受和赞同 二、条约的保留
1、保留是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留问题 例外:
A.条约禁止保留 B.准许特定保留
C.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 第四节 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
A.经签署后后生效
B.经批准通过或交换批准书后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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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生效 D.规定于一定的日期生效 二、条约的适用
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2、条约适用范围
A.时间范围:生效之日起 B.空间范围:依协定 3、条约冲突
A.后约取代先约,适用当事国相同 B.后约优于先约,适用部分当事国相同 C.适用条约本身的冲突规定 三、条约对第三国效力
1、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须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
2、有意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原则上应得到第三国同意,不必须以书面方式
3、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义务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第五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一、条约的解释
1、一般规则
A.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 B.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 C.善意解释 2、辅助规则
A.条约解释补充资料
B.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解释
二、条约的修订
1、多边条约修正:须通知一切缔约国,若一国不同意则适用未修正条约 2、多边条约修改:在部分当事国间进行,前提是条约本身允许修改。 第八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节 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
1、类型:政治性争端、法律性争端、事实性争端
2、解决原则:和平方式、不得把意志强加于对方、自由选择一切合法方式 二、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式:强制方法和非强制方法 第二节 政治方法和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外交方法) 1、谈判与协商 2、斡旋与调停 3、调查与和解
第三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一、仲裁
1、仲裁一般规则
A.仲裁协议:条约、条款、专案仲裁协定 B.仲裁庭:最少一人,通常3-5人
C.适用法律:无特别约定则适用《国际法院规约》 D.程序:依约定,无约定由仲裁庭确定 E.裁决: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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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方式 1、国际法院
A.组成:①15名法官 ②专案法官(不适用回避) ③书记处
B.管辖:对人:①会员国 ②非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③都不是,须声明愿意接受管辖;对事:①自愿管辖 ②协定管辖 ③任择强制管辖
C.诉讼程序:①起诉 ②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 ③附带程序
D.判决。除中止诉讼外都作判决,表决时法官不得弃权。判决书宣布之日起对各当事国发生效力 2、国际海洋法庭
A.21名法官组织
B、当事人范围:①公约的缔约国 ②管理局和作为勘探开始海底矿物资源合同人的自然人或法人③其它授权海洋法庭的当事者
提交海洋法庭的两项补充规定: A.须用尽当地救助
B.自然人或法人的担保国或国籍国应邀参加司法程序 第九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 战争与战争法 一、国际法上战争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使用武力引起的敌对或武装冲突及由此引起的法律状态。①国家间进行②存在武装冲突事实为突出表现③作为一种法律状态存在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战争法是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 和其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 以及 规范战争中交战方行为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第二节 战争状态与战时中立
一、战争开始
1、战争开始意味着交战国之间从和平状态进入敌对战争状态 两种宣战方式:
A.说明理由的宣战声明 B.附条件最后通牒 2、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A.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
B.条约关系发生变化 C.经贸往来的禁止
D.对敌产和敌国公民的影响:没收、征用、破坏、限制集中居住 E.敌性的确定 二、战争的结束 1、敌对行动的停止 A.停战
B.无条件投降 C.停火与休战 2、战争状态的结束 A.缔结和平条约 B.联合声明
C.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 三、战时中立 1、中立国权利
A.中立国领土主权应得到交战国尊重 B.中立国人员的权益应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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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中立国与交战国任一方有权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 2、义务
A.不作为。不支持或帮助
B.防止的义务。防止利用其领土和资源
C.容忍的义务
第三节 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一、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1、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A.“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B.“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C.区分对象原则
D.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原则 2、对作战手段和方法限制的主要内容
A.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作用的使用:①极度残酷武器②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③核武器
B. 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C.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D.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法方法 二、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1、对于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发生时位于交战国境内的敌国平民一般应允许离境 2、对平民应给予人道主义待遇
3、伤病员待遇: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和照顾
4、战俘待遇:战俘自其被俘至其丧失战俘身份前应享受规定的佥待遇和相关权利。 第四节 战争犯罪
一、战争犯罪的概念 1、纽伦堡原则:
A.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应承个人责任并受惩罚 B.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C.官职地位、政府命令不免除责任 D.公平
2、战争犯罪的罪名 A.危害和平罪 B.战争罪 C.违犯人道罪
国际私法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本书定义: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1、法则区别说:最初由意大利 巴托鲁斯 使用 2、私国际法:最被由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里在《法律冲突论》提出,法国学者福利克斯在《私国际法或冲突法论》中正式采用
3、国际私法:德国学者谢夫纳在《国际私法的发展》中首先使用 4、冲突法:荷兰学者罗登伯格最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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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1、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指在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法律关系 2、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A.间接调整: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权利义务 B.直接调整: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一、国际私法范围:
A.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
B.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有关的一些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
本书认为:国际私法应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褓私法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二、国际私法的规范
1、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为直接规范和实体规范 2、冲突规范:间接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程序规范或间接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法渊源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司法解释 二、国际法渊源
A.国际条约 B.国际惯例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是国际私法的基本主体。自然人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的国籍
1、概念: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是国际私法的任务之一 2、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A.内国国籍为准 B.最后取得国籍为准
C.依据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D.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国籍为准 如瑞士
我国《民通意见》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依据或与其最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为基本国法
3、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不能确定则以其居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我国规定:无国籍人适用其定居国法律,未定其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三、自然人的住所
1、自然人的住所: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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