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鉴定,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模式与诉讼机制相互衔接,如此方可保证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关键词:ADR,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独立性,专业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对医疗健康的需求以及对医学技术的依赖与日俱增。同时,对医务人员的要求也逐步提高,在面对不理想的医疗结果时,患者及其家属往往表现出难以接受的态度。此时,医疗纠纷就随之产生。并且,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医疗纠纷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态势,给社会增添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加,由于案件专业性极强,法官也感到棘手。如何快速、公正、低成本地解决医疗纠纷,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事业的发展,不仅是我国亟待解决的课题,也是全世界关注的课题。本文从国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处理医疗纠纷模式入手,研究 ADR处理医疗纠纷的发展趋势,以期对我国采用ADR解决医疗纠纷提供思考,建立独立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处理医疗纠纷是基础,引人专业的调解员和实施异地鉴定机制是关键。只有保证公开透明、公正合法的ADR处理程序和结果,才能赢得医患双方的信任,才能保证医调委持续发展,才能有效解决医疗纠纷,化解医患矛盾。
1 国外ADR处理医疗纠纷模式 1.1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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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医疗侵权诉讼经历了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都有代表性地处理模式的变革。第一阶段是在20世纪20年代,司法规定了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由医院承担,要求医院就自己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医疗行为举证责任倒置类似。第二阶段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患者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要求增加赔偿数额,赔偿金额根据患者机体损害程度、对职业和生活的影响以及根据患者预期生命的测算而定。第三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保险业的蓬发展时期。美国医师协会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试图减少侵权诉讼,转嫁医师执业风险,并且规定赔偿额封顶。由于大量的疗侵权诉讼,美国尝试将ADR模式引人医疗纠纷解决中。美ADR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调停会议、小型审判、仲裁等方式。其中协商主要是医患双方自愿进行,而后几种模式主要第三方介入,并且小型审判、仲裁具有强制执行力,受到司法直接保护。下面具体介绍一下小型审判模式,即美国的健康法庭(Health Court)。
20世纪90年代初,在Paul Weller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医疗事故的审判》一书中提出成立健康法庭处理医疗事故,并对此行了具体的阐述,使其提上了议事日程。在早期,全国上下都,想象该制度会是强制的,并且会覆盖所有的医疗从业人员和!人。90年代中期,犹他州和科罗拉多州的财团几乎将其提为,政方案,但是在接下来的十年,这项建议沦为责任保险,由市机制来调节。2006年,美国律师协会的代表Cheryl Niro和美|公共福利(Common Good)主席,卫生、教育、劳工赔偿议员PhilK. Howard在美国国会上再次提出成立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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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处理医疗事故。该建议引起了州和联邦立法者的兴趣,并开始了小规模的政策性尝试。
目前,健康法庭在美国的马里兰州、纽约州、佛吉利亚等州试行,取消陪审团,减少侵权诉讼程序,并大大降低律师费用f受到广泛关注,人们期待健康法庭能给医疗事故危机带来真正的改革。 1.1. 1 健康法庭的特点
(1)健康法庭中,成立有医疗错误披露和赔偿制度(MedicErrors Disclosure and Compensation, MEDIC),也就是道歉工作(Sorry Works)。一旦发生医疗差错,医方应当向病人解释损害的原因,并向患者道歉以及进行赔偿协商。但是这种道歉作为机密对待,病人不能在法律程序中作为医方有责证明举证。
(2)只能由行政法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s)负责处理医疗事故,并且写下书面意见。
(3)从批准的医学专家名单中选择中立的专家,对法庭提出建议。 (4)根据可避免性事件赔偿表选择赔偿范围,保证相同损害得到同样赔偿。
(5)根据损害是否可以避免规定比较宽泛的赔偿标准,即可避免性标准。
(6)通过公开程序和事前程序来解决费时较少和成本较小的诉求。
(7)法庭判决结果要及时和立法部门取得联系,以便立法部门可以及时关注患者的安全,并且将经验教训及时传播给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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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 健康法庭权利主张程序
当医疗纠纷发生时,医院决定该事件是否属于这项制度的管辖范围。如果属于,医院应当将该事件向保险公司报告,同时告知病人或其家属,说明在该示范项目下的赔偿权利,另一方面要向保险公司报告医院已对病人或其家属尽到告知义务。为了鼓励医院遵守报告和告
知义务,保险公司如果先从病人或其代理人那里了解到事件的发生(如通过诉讼),则保险公司有权对医生罚款。如果没有及时披露,健康法庭也有权对医生罚款。
1.2 日本
日本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二是医师协会和保险公司的处理,三是法院调解和诉讼。医患双方自行协商的情况是双方对责任的争议不大,损害后果较轻,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赔偿额的大小,双方协商的结果是达成协议,该协议在经过公证后就具有强制履行的法律效力。
日本医师协会(Japa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JMA)属于一种行业自治组织,在全国范围有一个日本医学协会,在地方有47个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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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协会。日本的医生在取得医师资格注册后,就可自由参加各地医学协会。1973年,日本医学协会创建了\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了一种法庭外的类似仲裁的调节机制。日本医学协会作为一个团体与保险公司(由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等5家损害保险公司承保)签订合同,作为总承包人对己参加保险的会员医师的医疗过失负有赔偿责任。医师协会下设立调查委员会和鉴定委员会,均由医学和法律专家组成。当发生医疗纠纷时,调查委员会对事实进行调查,如果医患双方在此阶段达成协议就将患者赔偿请求提交给保险公司赔偿委员会进行赔偿。如果医患双方在事实调查后不能达成一致,调查委员会将调查事实提主给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的内容主要对医疗机构是否违E了注意义务、可预见义务、回避义务和承诺义务,如果有则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法律专家还要根据侵权法的原理和规则考量患者的疾病参与度等,是否存在过失相抵的情形,最后确定责任比例,最终提交给保险公司赔偿委员会进行赔偿。
在赔偿程序中,患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医师协会纠纷委员会联合保险公司进行情况调查,出具调查报告,由每月一次的赔偿责任审查会对调查结果进行为保证审查的公正性,采取相关人员回避制度,由具有中立立场的医学专家6人和律师4人主行审议。过半数通过审查结果,以文书形式做出决议,主要内容包括:(1)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2)责任比例是多少,(3)其他医学和法律建议。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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