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以该决议为基础,对纠纷进行处理。如果协商失败,再通过诉讼经法院解决。
日本的医师协会和保险公司的联合处理模式中尽可能保i公正性和透明性。其参与的专家中有在高校从事医学理论研究的学者,也有独立的法律专家,其占据的比例为40%,这些人员的结构配置较好地保障了独立性与公正性。 1.3 德国
从20世纪70年代起,德国医疗纠纷诉讼急剧增加,不断攀升的损害赔偿费用不仅会招致医疗保险危机,还有可能导致医务人员采取保守诊疗。1975年~1978年,德国各地的医师协J创设了处理医疗纠纷的诉讼外处理程序-------调停所和鉴定委一会。目前,德国医疗纠纷的诉讼外处理机构包括4个调停所和5个鉴定委员会。调停所主要是在裁判外处理医师的赔偿责任,而鉴定委员会仅对医师的治疗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调停所所长有的是由医师担任,有的是由法律人士担任,而鉴定委员委员长均由法律人士担任。在启动程序上均由医患双方当事提出书面申请(在调停所网站上可以下载),调停所进行审查,调取相关材料,告知鉴定事项等双方申请,启动鉴定程序,鉴定家由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共同制作鉴定书面文件。内容包括确认的事实关系、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鉴定结果的概况等,由法律专家就注意义务等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如果当事在初次鉴定做出之后1个月内申请异议,则将以鉴定委员会委员长为议长,由1名外科医生、1名内科医生、1名病理学员、1名普通医生组成鉴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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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做出最终鉴定。值得一提是,德国的鉴定委员会实行异地鉴定间,对医疗纠纷进行事实定和法律上的评价,当着医患双方发表各自的意见,并签名记录在卷。这样通过调解人员的公开辩论和意见,患者也对自己的问题有了进一步深入了解,明白孰是孰非,增强了说服力,公性、权威性也得到了保证,缠诉的情形也很少见。 2 国外ADR处理医疗纠纷发展趋势
医疗纠纷属于世界性问题,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存在。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趋向采用ADR作为医疗纠纷处理方式之一。德国和北欧国家由于实行了全民健康保险,并且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因此,医患冲突并不严重。日本的处理模式类似中国目前的调委会,由医学、法学专家组成对医患双方进行调解,对疑难复杂案例也进行鉴定。在美国医患纠纷相对比较突出,美国采用小法庭一二健康法庭模式处理医疗纠纷值得学习。参与审理案件的人员有法官、医学专家。保险公司处于独立的地位,有监督医疗机构是否主动披露医疗事故的权利;主动处理医疗纠纷,进行赔偿支付的义务,并且当医患双方不满赔偿结果后要主动与健康法庭取得联系,由健康法庭进一步处理。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保险公司或者健康法庭能直接对医疗纠纷进行认定的前提是制定了赔偿表。对于哪种损害后果应该怎样进行赔偿,首先制定了比较客观的赔偿表,这样便于说服当事人。总之,国外ADR处理医疗纠纷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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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DR已成为医疗纠纷解决的有效手段之一,并逐步为社会接受。
(2)ADR处理医疗纠纷专业化、行业化程度高。 (3)ADR处理医疗纠纷法制化和规范化程度将不断提高。 (4)ADR处理医疗纠纷受到医患双方认可,有效化解大量的医疗纠纷。
3 我国对国外ADR处理医疗纠纷的借鉴 3.1 多层次的法律需求要求多元化的程序设计
诉讼与非诉讼模式结合处理医疗纠纷满足了不同的需求。目前,在两大法系的国家,医疗纠纷案件都呈现出共同的特点,表现在:案件量增多;案件标的范围宽,小至几百元人民币,大至上千万美元;社会关注大等。因此,对于不同类型的医疗案件,国家也应当设计不同的解决模式,对于当事人而言,也可以根据不同的解决模式进行权衡,综合考虑后选择纠纷处理方式。
目前,在中国医疗纠纷实务中,有的当事人不满医院的工作态度、管理制度,即使损害后果并不严重,仍坚持提起诉讼,诉请目的就是要求法院对医院的行为予以惩戒;而有的当事人遭受严重的损害后果,提起诉讼的目的就是要求获得公正的赔偿。对于前者,要求调解前置并且强制调解,通过设立独立的医调委,医调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出具处理意见。写明事实调查情况,做出处理意见,附注法律条文,如果确实存在服务态度、管理制度缺陷,应当及时披露给司法局、卫生局,对相关行为予以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赔礼道歉。<, /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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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损害后果严重,当事人强烈要求赔偿。此时处理不能简单化,要求对责任明确,并启动医调委的鉴定程序。鉴定程序需要公开透明,在鉴定专家库的选择上,患者享有优先权、自主权,可以根据经济能力选择非事故发生地的专家库进行鉴定,可以避免\近亲鉴定\带来的不公正性。选择方应当承担鉴定专家的住宿费、交通费、餐饮费以及鉴定费。公正的鉴定程序可以保障鉴定结论的公正,明确医方的责任,患方疾病的参与度。
3. 2 保证医调委的独立性、调解人员的专业性、鉴定专家的交叉性
与目前的医疗事故委员会相比,医调委在组织上、经费上都要独立于卫生局,才能获得患方的信任。调解人员要从科班出身,具有医学、法律、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主持调解的人员还应有处理医疗纠纷的经验。对于复杂疑难的医疗纠纷,医调委不能和稀泥,应当主动提出鉴定,鉴定专家应当接受患方的选择,由于目前鉴定体制实行由医疗事故发生地的专家进行鉴定,定结论饱受争议,因此从公正性、独立性出发,并结合自身经、条件,允许患方有权选择非医疗事故发生地专家进行鉴定,但鉴定专家来回的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应当由患方承担。对医调委调解员、鉴定专家应当建立定期培训机制。 3.3 ADR模式与诉讼机制相互衔接
如果通过医调委得以顺利解决医疗纠纷,医患双方以及调委应当共同签订调解协议书。根据既往的法律规定以及《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规定,调解协议具有契约的性质,医患方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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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要求制作司调解书,在任何一方不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法强制执行。
采用ADR模式解决医疗纠纷并不否认医患双方在调解成的情况下仍可行使诉讼的权利,但是鉴于医疗纠纷的专业f复杂性,法院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设置调解前置或者可借鉴美国的小法庭模式,聘请专业人士作为审判人员,审理件,作出判决。综上,随着医疗纠纷案件的增多,以及医疗纠纷案件不同于普通案件的特性,对于如何快捷、有效处理医疗纠纷,化解医患矛盾,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序,ADR模式处理疗纠纷已经成为各国首选方式,我国在这方面应当进一步探索、完善,总结、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ADR医疗纠纷解决制。
看美、日、德如何处理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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