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力的集合体。基本主体是国家,另外还有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关于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仍存在争议,但个人在越来越多的领域成为事实上的国际法主体。 2.
国际法的渊源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说,还有国际组织的决议。其中,国际习惯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物质因素,必须有通例的存在;二是心理因素,即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3.
国际法效力根据与学派
效力依据是指国际法依据什么对国家具有拘束力。学派主要有:1、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人类理性和良知的产物,是自然法的产物,因而有效。2、实在法学派。认为国家法效力的依据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3、格劳秀斯学派。介于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之间,一方面承认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另一方面又承认国家同意是国家法效力的依据。我国学者较为普遍的认识是,国际法的约束力来源于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调。 4.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有一元论、二元论和对立统一三种理论。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是主从关系。又分两派: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法律主体、调整对象、适用范围、法律渊源、效力依据、实施方式存在显著的差别,分属两种对立、不相隶属的法律体系。我国学者认为两者互相紧密联系、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既对立又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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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a.国际习惯规则:若不与现行国内法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不需经纳入程序。
b.国际条约规则:应由国内法来加以补充规定,可分两大类:A.转化。即通过立法机关将国际法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用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B.并入。一般地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倾向于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 c.中国的实践:对中国有效的条约在原则上是直接适用于国内的,且优于国内法;国际惯例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但其效力却低于条约和国内法。我国《民法通则》第8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6.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B、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D、不干涉内政原则 E、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F、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7.
国际强行法
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益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始得更改之规则。例如,禁止使用武力,反人类犯罪;灭种,种族歧视;海盗;空中劫持;武力干涉,武力侵略等等。 8.
国家的四个构成要素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四个构成要素为: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府 4、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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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国家的类型
a.按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 b.附属国。由于压力处于从属地位,只享受部分主权。(已不存在)c.永久中立国。(瑞士和奥地利)根据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其他当事国则承认其中立并保障其领土和独立不受侵犯。d.天主教-梵蒂冈市国。由于罗马教廷宗教上的最高权威并经常参加国际政治活动,被认为是国家,具有国际法上的地位。 10. 国家的四大基本管辖权(重点)
a.属地管辖权。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优先于属人管辖原则。b.属人管辖权。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国外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包括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航空器、船舶、外空发射物及其所载人员。c.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改过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管辖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d.普遍管辖。对普遍地危害国家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某些特定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犯罪行为发生地点和犯罪嫌疑人的国籍。如海盗罪、战争罪、反人道罪、灭种罪。四种管辖权中,属地和属人是主要的。 11. 国家的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的关系,放弃豁免的形式(重点)
管辖豁免:一国法院非经外国国家同意,不得受理以该国家为被告的诉讼。 执行豁免:一国即使放弃管辖豁免,在未经该国国家同意时,法院也不得强制执行不利于该国的判决。
关系: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放弃执行豁免,需另行明示作出。 豁免的放弃:
(1) 明示放弃:事先事后通过条约、合同或声明放弃某种行为或事项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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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默示放弃:通过在外国法院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
而接受管辖:作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但国家为主张豁免权而出庭阐述立场并不构成默示放弃。
12. 国家的绝对豁免原则以及相对豁免原则
绝对豁免原则:凡是国家主权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能在外国法院对其起诉的,称之为“绝对豁免原则”。
相对豁免原则:20世纪后,国家普遍从事商业活动,一些法院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性行为”和“非主权性行为”,前者可享受豁免,后者不能。 13. 国际法上的“不承认主义”
不承认主义是指各国对严重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造成的情势,有权利也有义务不予承认。如不承认满洲国傀儡政府“史汀生主义”。 14. 国家继承中的“白板规则”
15. 国家债务继承一般原则
a.地方债务不继承原则。地方债是指地方当局所借并用于地方的债务。b.恶债不继承原则。恶债指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务,例如征服债务和战争债务。 16. 国家条约继承一般原则
a.政治、人身条约一般不继承原则 b.经贸条约酌情继承原则 c.非人身条约一般继承原则
17. 中国对政府继承内容的进一步丰富(条约 财产 债务)
a.条约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旧中国签订的条约和协定所采取的原则是:根据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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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的内容和性质,逐一审查,区别对待。b.财产继承。对解放前在外国财产享有合法继承权。c.债务继承。根据旧中国所负外债性质和情况,分别处理。“恶性债务”不在继承范围之内。合法的债务,在友好协商基础上进行清理,公平合理解决。 18. 国籍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的成因 后果 解决方式
a.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指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成因:(1)由于出生(2)由于婚姻(3)由于收养(4)由于入籍 后果:可以得到多国保护,方便生活;但是要多交税,多服兵役。 解决方式:(1)国内立法(2)签订双边条约(3)签订国际公约
b.国际的消极冲突是指无国籍,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成因:(1)由于出生(2)由于婚姻(3)由于收养(4)由于剥夺 后果:可以不交税;但是得不到国家保护,不方便。 解决方式:(1)通过国内立法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现象 (2)通过订立国际公约
19. 《中国国籍法》五大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内容
五大原则有:a.民族平等原则b.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c.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d.男女平等原则e.自愿与审批相结合原则
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内容:(1)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2)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中国公民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曾经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再保留外国国籍。 20. 外交保护的前提条件
a.本国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该行为必须归因于国家,而非所在国家个人或法人的不法行为,即不法行为归因于国家原则 b.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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