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与迟延货物同种类型的货物,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逾期交货 30 天或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须向甲方赔偿因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工作进度延误造成的实际损失,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8.3 乙方出现迟延交货或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情形之一,且累计达3次(不同情形间可累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选择没收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或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 %的违约金。
8.4 乙方供应货物品种、规格、产地、型号、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存在权利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假冒品牌、私自替换品牌规格型号、产品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乙方应当立即进行更换、维修、重做,因此造成迟延交付的,应按第8.2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更换、维修、重做,乙方货物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退货,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该部分货物的甲方已付款,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该部分货物约定价款 % 的违约金。如货物整体验收不合格率达到或超过 3% 、但未及 5% 时,甲方有权扣除合同约定总价的 % 作为乙方违约金;如整体验收不合格率达到或超过5% ,甲方有权扣除合同约定总价的 % 的款项作为乙方违约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5 乙方未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货物搬离甲方现场,接到甲方书面办理通知仍不搬离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8.6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若未能按照第7.2条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或保修质量等未达到要求,甲方有权按每次违约扣质保金总额 % 的标准对乙方追究违约责任,质保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7 货物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经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退回相应货款,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8.8 在乙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且在经甲方通知
后 天内仍不完成整改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动用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补偿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9 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经交付甲方且验收合格货物的货款,并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 % 的违约金。
8.10 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致使甲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已经交付的货物按合同约定价格的 %结算,同时,甲方有权
选择没收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或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 %的违约金。
8.1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保密约定,责任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总价
的 %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他方损失的,责任方应按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8.12 未经本合同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如有违反,本合同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 % 的违约金。
8.13 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若低于守约方实际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增加赔偿至实际损失。
(说明:提醒甲方注意,依据前述关于价外费用的定义,违约金如果构成价外费用的一部分,则涉及到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金额,需要补开发票。)
第九条 合同结算约定
在甲方向乙方出具全部货物验收证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结算文件,结算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结算申请书;
(2)竞投清单(如有);
(3)历次变更文件及相关的资料及依据; (4)约定的其他应收款及索赔相关资料; (5)甲方的送货通知书(如有); (6)甲方出具的所有验收证明文件;
(7)乙方已收到的各期货款明细及总金额,附相关财务凭证;
(8)
修订:甲方如果委托第三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委托协议
(说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做到“三流一致”,第三方付款存在资金流不一致的问题。因此,需要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需要提供委托协议作为证据,以防止虚开行为的发生。
合同结算中涉及到的委托付款情况,也可以在前述2.1款中予以约定。) 第十条 合同变更约定
10.1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乙方确实需变更原合同约定货物时,应预先提出变更清单对照表及其变更依据,经甲方书面确认并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实施,甲方不同意变更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10.2 因甲方原因需变更合同货物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实施。
10.3 当甲方需求货物总量发生变化而甲方按照第1.4条单方提出书面要求时,乙方同意按以下办法处理:
货物总量减少时,直接削减合同总金额,削减额为被削减的货物数量乘以该规格的货物合同单价;
货物总量增加时,直接增加合同总金额,增加额为增加的货物数量乘以该规格的货物合同单价。
10.4 甲方对合同货物数量作出的调整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获悉的甲方额外交货要求,应以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为准,否则甲方不予支付货款。
修订:增加10.5条
10.5 本合同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的,如果变更的内容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双方需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
(说明:如果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则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甲方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甲方有利。必要时,甲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合同变更,需要区分情形,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乙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行解除:
(1)双方权利义务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完毕; (2)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不可抗力情形出现。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客观情形。
12.2 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2.3 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天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机构证明并取得另一方认可。
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12.4 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2.5 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修订: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安排不周及税收政策的调整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说明:根据合同法现行规定,税收政策的调整不能视作不可抗力。为了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此类纠纷,在此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 保密约定
13.1 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对各方提供的资料、信息负保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信息及其他信息等。
13.2 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的,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能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均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五条
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
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其他条款
16.1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 所有通知可用电传、传真、挂号邮件以及特快专递发出。上述书面文件送达至甲方或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确认的通讯地址处即为有效送达。甲、乙任何一方的地址、电话如有变化,应在十五日内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16.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6.4 甲方委托 代表甲方进行全面管理,行使甲方授予的管理权利,乙方应服
从 的管理。
16.5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产品质量保修协议 附件2:安全责任书
附件3:乙方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复印件
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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