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签署本专业委员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本专业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主任委托,召集、主持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
第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本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将不定期开展研讨会、座谈会、论坛、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公众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或工作。 第二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实施,由长沙市律师协会督促、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活动。对于专业委员会开展的活动,根据需要吸收和鼓励非委员和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注意与地方律协及相应的专业委员会的协调并争取他们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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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工作计划报至长沙市律协,由长沙市律协统一批准备案。备案后及时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计划可以在内部实行分工合作。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及时转化为研究成果公开发布。 第二十六条 凡以研讨会、培训班、业务观摩等形式开展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参与活动的律师按省、市律师教育培训管理的规定折抵律师业务培训课时。 第七章 经费和公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长沙市律师协会拨款,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开展法律顾问交流活动; (三)进行法律顾问舆论宣传; (四)维护法律顾问合法权益; (五)奖励委员;
(六)为委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七)对特殊困难委员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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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经主任会议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监督,本专业委员会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专业委员会换届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主任会议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每年应当向委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公章由市律师协会统一刻制,由本专业委员会主任管理、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由于分立、合并、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应当由主任会议提出终止动议,提交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长沙市律师协会审查同意。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长沙市律师协会及有关机构指导下处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长沙市律师协会和有关机构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法律顾问工作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长沙市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长沙市律师协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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