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证(建筑工程或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经合法审计公司审计的近三年(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及投标资质要求的全部内容,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可靠。招标文件每包售价500元人民币,采购代理机构只接受通过以上方式正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的投标。
七、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6-6号开标大厅。
八、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5年9月7日上午9:30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九、投标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截止时间 包号 投标保证金金额(元) 一、以银行汇款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请在2015年9月2日15时前到达指定保证金账户,本公司以银行出具的纸质回单日期即银行转讫章日期为实际到账日期,否则投标无效。 单位名称:中资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营业部 账 号:173972473855 汇款用途:ZZGJ2015-358项目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2000 招 标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 代理机构:中资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负责人:肖女士
电 话:0451-86785888 传 真:0451-86785885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本招标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 1. 定义
1.1“采购人”系指本次采购项目的用户单位。
1.2“投标人”系指登记领取本招标文件,且已经提交或准备提交本项目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销售商。
1.3“中资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系指本次招标采购活动的组织方。
1.4“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说明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材料。
1.5“服务”系指投标人中标后,按招标文件规定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支持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2. 资金性质
2.1 资金性质:自筹资金。 3. 集中采购机构及合格投标人
3.1招标代理机构:中资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3.2合格投标人
(1)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用户为采购本次招标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但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a.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b.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c.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必要的资质条件。 4. 投标费用
4.1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相关的全部费用。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款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招标文件共六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投标格式
第四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样本格式 第五部分 货物服务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 第六部分 投标资料表 6.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无论由于何种原因,代理机构可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6.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代理机构将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澄清或修改部分对潜在投标人具有同招标文件同样的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传真均可)向代理机构确认。
6.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部分进行研究,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7. 招标文件的质疑
7.1 任何对招标文件有异议或要求澄清的潜在投标人,须在质疑受理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技术审核处提出,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该答复提供给每个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标明问题的来源)。未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或要求澄清的,将视为完全理解并默认招标文件所有条款,并同意放弃对招标文件有不明或误解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8.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2投标人对各包均须整包报价,否则其投标将视为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而被拒绝。 9.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9.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9.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 投标文件的构成
10.1(1)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技术文件 (2) 资格证明文件 (3) 投标保证金
10.2资格证明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技术参数中的商务要求,其必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响应)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非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的) (3) 投标单位情况表 (4) 资质证书
(5) 法定代表人及投标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必要资质
11. 证明货物(或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文件 11.1货物(服务)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1.2货物(服务)从用户验收合格开始使用至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折扣价格清单。
11.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出了实质性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1.4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宣传彩页等,所有证明文件,表达意思必须统一。如需投标人提供样品,证明文件的表述与投标人所提供样品必须完全符合,且均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按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予以拒绝。 12. 投标保证金
13.1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总金额1%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须在2015年9月6日15时前到达中国银行保证金帐户,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13.2 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下列可接受的任何一种形式:电汇、支票转账到存。(以银行汇票、电汇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必须是投标公司的公司基本账户汇向中国银行账户,不接受现金及个人账户的汇款,并注明项目编号及用途)
13.3 任何未按第13.1和第13.2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13.4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将在通知中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3.5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不接受中标通知书; (2)中标人未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签订合同。 14. 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有效期为九十天,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5.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5.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招标文件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文件要求:一正,四副。若副本和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5.2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或打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投标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5.3 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15.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6.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6.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投标文件电子版单独密封(投标文件须按包单独密封),所规定数量的副本应另外单独密封。封口处应有投标代表的签字或投标人公章。封皮上注明项目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未完好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7.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17.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
17.2.投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代理机构,同时应在封皮上标明“投标文件补充”“投标文件修改”或“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字样。
17.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从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止,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本须知第13.5条的规定被没收。 18. 投标截止时间
18.1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18.2 代理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并在原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当事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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