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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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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劳社[2005]39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5.03.11 【实施日期】2005.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单位劳动用工和工

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5]39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功能区劳动保障局(科)、建设局,市劳动监察大队,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各建筑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珠海市建筑施工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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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筑施工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建筑施工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筑施工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单位执行本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及有关要求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的标准、项目、周期和日期,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建筑施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劳动者所在 2 / 3

工地保留一份备查。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劳务分包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作工卡,发放给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劳动者;劳动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时应佩戴工卡。

工卡上应载明如下内容:工作单位,工程名称,姓名,入职时间,工种,班组,工号等。

第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对承建的每个工程项目建立用工信息档案,记载该工程项目所有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资料。内容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籍贯,现住址,联系电话,工种,工卡号,入职时间,离职时间,身份证复印件或近照等。 用工信息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招用非本市户籍人员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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