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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现状及对策研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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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状况不佳,不仅缺乏良性资金循环的融资条件,而且也无力解决农村民营中小企业 融资问题:第二,多数城市商业银行没有从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角度来改革 股权结构、失去了部分信贷约束,加之结算、清算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形成功能 不全、直接影响经营效率等原因,导致多数城市商业银行多元化经营不力、主营 业务萎缩;第三,中小金融机构由于没有强大的国家信用和政策支持,进一步加 剧了原本潜在的金融风险向现实风险的转化,降低了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妨 碍了资金资源的有效配置。

5.缺乏专门为民营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商业银行。从金融机构的设置来看,缺乏专 门为民营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商业银行。现行的金融体系建立于改革开放初期,基本 上是与以大企业为主的国有经济相匹配。我国虽然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 业银行,但资金实力根本不能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相匹比,随着改革的深入与经 济结构的调整,迫切需要有与民营中小企业相匹配套的地方性中小金融中介机构。 (九)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方面

1.正式资本市场上难以获得上市资格

在正式的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通常都有一个最低发行量的资本规模要求,该规模一般都高于民营中小企业的资本需求,甚至超过这些民营中小企业的资产总规模,而且发行费用对于民营中小企业来讲也是比较高的。由于国内资本市场准入的门槛高,加上管理日趋规范,民营中小企业已经很难像资本市场建立初期那样靠虚虚实实的“捆绑上市”获得上市资格,无法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2.缺乏一个活跃的私人资本市场

民营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民营中小企业借贷无门,不得不从非正式的金融市场上寻求融资渠道,如进行民间私募资本等。近年来,在有些地方,也出现了一些股权交易的柜台市场和所谓“第三市场”。与正规的资本市场相比,这些市场在上市规模、利润、费用等方面的要求均大大降低,从而有效减弱了民营中小企业寻找资金的难度,

特别有利于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但是,由于政府过于担心这些市场的风 险问题,以及所谓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所有的这类市场在制度上都居于非法地位,这使得主要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资本融资服务的渠道出现了堵塞现象。国家在整顿“乱集资”以后很多有能力集资的人不敢去做,从而导致资本有效供给和资本需求脱节的情况越来越严重。

(十)缺乏必不可少的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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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中介的担保功能发挥情况来看,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近几年来为了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国家经贸委于1999年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目前在全国31个省、市中,已有100多个城市建立了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但是从实际看,担保机构的作用发挥并不好。首先是担保机构本身的运作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既制约了资金的扩充,使民间社会资本无法进入,又使这一市场化的产物在行政管理的方式下运行不畅。其次是缺乏应对担保风险和损失的措施,政府财政资金一次下拨而没有定期的损失补偿机制和来源,基金风险只得采取简单的分担摊派而不是有效的风险分散。再次是由于财政、经贸委、银行三方面的协调配合还不够密切,使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无法及时、有效解决,影响了担保功能的正常发挥。 (十一)缺乏必要的融资工具

缺少融资工具和融资品种的创新,是我国金融机构的普遍现象,相对美国民营中小企业管理局就有20几个贷款种类,商业银行贷款种类也相当多。民营中小企业的情

况复杂,不是一刀切就能解决的,需要不同针对性的手段,有针对现金流的贷款,有针对自然人的贷款,需要有一些新的工具来满足,而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种类太少,很难满足百花齐放的民营中小企业实际情况。 四、完善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举措 (一)建立和完善民营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信用观念的加强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面对当前社会信用环境,搞好制度设计是现实的选择。国家应尽快专门设置标准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民营中小企业信用级别评价机构,该机构通过设立一系列评价指标,对民营中小企业的真实信用级别做出真实而公正的评价。信用评价机构建立民营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定期发布民营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建立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激励和惩罚机制系统,定期发布民营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指数;逐步采取市场准入制度,凡不能提供可信信用信息的企业应在年审年检过程有所淘汰。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民营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和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办理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信贷业务。 (二)发展为民营中小企业服务的中介体系

目前我国民营中小企业从业人员的普遍素质较低,无论在生产经营还是在财务管理上都需要指导。所以,政府应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使各种金融服务公司、企业诊断公司、企业顾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等愿意为民营中小企业服务。同时,应加大现有部门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服务深度和广度。 (三)完善我国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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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分发挥政府在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的作用

由于担保项目的金额各异、期限各异、反担保措施的落实程度难以确定,造成担保项目的离散性很大,无法精确计算出担保费率。目前我国对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仍是一种带有政策性的业务,风险和收益是不相匹配。要保证这项业务的顺利开展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但应避免成为政府的“出纳”,最后的责任全部由政府来承担;应当采用“政策性基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政府对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进行宏观指导并加强管理,尽量避免和防止过多行政干预。

2.建立完善的民营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制度

建立民营中小企业贷款信用评级制度、企业法人代表资信评级制度和企业总体资信评级制度,强化企业信用观念,以信用等级确定是否贷款和担保。对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实施优惠贷款条件,甚至可以给予无抵押和担保的信用贷款,对于信用差的企业,不予贷款或提高贷款条件,或必须有反担保措施。

3.完善我国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议

首先,尽快出台信用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填补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督管理、风险处置、市场退出等方面法律规范的空白。其次,尽快建立再担保制度。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该依靠再担保体系来分散和规避企业风险,降低担保损失的实际代偿率,提高担保倍率。适时组建作为“最后担保人\的全国性再担保机构,使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置身于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功能完善的信用安全保障网中。再次,加强担保业务规范,提升业务运营能力。要实现担保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归根结底还是取决于担保业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关键是要拥有一套完善的识别、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第四,建立担保基金和再担保基金制度。民营中小企业发展自身风险很大,如果仅依赖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补偿基金是难以为继的,应当由政府支持,或者政府、银行和企业的联合支持,建立风险担保基金和再担保基金。最后,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业务的进展,按比例逐步提取准备,用于冲抵代偿支出和弥补呆帐、坏账损失。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只靠收取少量担保费无力维持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对于政策性担保机构财政应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财政为担保机构出资补偿导致机构的部分损失,看起来增加了财政支出,实际上通过担保机构商业化运营,支持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会增加更多的财政收入。

(四)增强民营中小企业的信用观念

民营中小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拥有一个畅通的融资渠道是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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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讲求信用。树立民营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增强企业讲求信用的能力,对提高民营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抵御信用风险,改善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条件,促进民营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在会计资料处理方面,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具体规则办事,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无误。会计报表的编制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违背计原则的违法犯罪事件发生。资金占用上,既保持资产有一定流动性又保持资产有一定盈利性,兼顾两者之间的关系。严格按合同办事,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项贷款要按期还本付息,即使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要尽一切努力确保还款。在与其他企业或者单位的经济往来中形成的应付账款也同样讲求信用。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思路 1.正视集体土地产权的问题

我国90%以上的民营中小企业都建在县域内或乡镇,厂房用地多是集体用地、宅基地。房地产抵押是当前银行发放贷款通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担保公司防范

贷款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和错位,使实际工作中集 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很难确定,经常以行政权代替土地资产经营权,带来集体土地 流转过程中各主体的土地产权“边界纠纷\,后果就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难抵押问题。《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在抵押上的错位,已成为当前民营中小企业难融资、金融机构难变现、担保机构难担保的死结。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应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严格区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经营管理主体和监督主体,强化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权能。 2.倡导新的融资方式

第一,拓宽民营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小资本市场体系应主要包括二板市场和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前者解决处于创业中后期阶段的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后者则为达不到进入二板市场资格标准的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在一定意义上,我国更需要后一层面的资本市场。因为二板市场仍位

于证券交易所的框架之内,很难摆脱证交所内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限制,同时由于容量有限,上市成本相当高昂,众多民营中小企业将难以进入该市场进行融资。要发展多层次市场就要发展多市场主办主体的场外交易市场,如类似于NASDAQ的场外交易市场和有中国特色的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也就是三板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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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设立与发展多层次的专业性民营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是解决民营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来源。一是建立政策性的民营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型民营中小企业。政策性投资机构应以财政出资为主,也可由现在成立的省地两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通过出售其拥有的国有资产而出资。二是建立民间合伙制的投资公司。

在我国,与大银行对民营中小企业“惜贷\现象正好相反,民间的民营中小企业贷款活动却异常活跃。特别是在私营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由于民间融资与加上各种手续费后的银行融资的费用差别不大,而民间融资又具有灵活方便、效率快捷等许多优势。从国外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历程看,在政策和制度上都留有非正式金融制度发展的一定空间。鉴于此,我国可通过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使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合理分布。 第三,鼓励针对民营中小企业的金融创新。一是放宽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条件,支持开办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是一种集信贷、贸易、租赁于一体,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新型融资方式,在经济发达国家已经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通过融资租赁,企业可用少量资金取得所需的先进技术设备,可以边生产、边还租金,对于资金缺乏的企业来说,融资租赁不失为加速投资、扩大生产的好办法;就某些产品积压的企业来说,金融租赁不失为促进销售、拓展市场的好手段。二是进一步推广综合授信、买方贷款、异地联合协作贷款、出口创汇贷款、无形资产担保贷款等新型融资方式,为

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开拓更多的融资渠道。三是加大风险投资,风险投资作为一个系统性的经济行为,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从规范的角度出发,认真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现行的一些法律、规章和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六)降低银行贷款单位成本的思路 1.银行组织结构的改善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组织结构是按行政区域布局的,这种层级结构的组织形式,在相对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是效率较高的,但在市场环境快速变化的今天却很容易导致大型商业银行结构臃肿、效率低下,与民营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灵活性与短期性产生严重冲突。而且一旦总行因为关注贷款风险而上收了基层银行贷款权或大量裁撤分支机构,又会造成县域经济真空并激化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矛盾。

与传统的层级制组织相比,基于BPR的扁平化组织的典型特征是:围绕业务流程而不是部门职能来建立组织结构,具有充分自主权的以任务为导向的流程小组成为基本的构成单位,纵向管理层次简化,企业资源和权力侧重于基层,受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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