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等税收分析情况和重点税源企业管理要求,定期下发应重点评估的企业名单并录入纳税评估软件。
第四章 纳税评估工作程序
第一节 确定评估对象
第十五条 纳税评估对象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相关涉税信息分析,认为纳税申报可能存在问题并决定对其实施纳税评估的纳税人。
第十六条 纳税评估对象应结合税收经济分析、各税种管理要求和内外部涉税信息,以“人机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纳税评估对象的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纳税评估软件预警筛选结果; (二)上级下发的重点评估对象名单;
(三)根据日常税源管理情况或当期税源管理要求,县(市、区)局认为应评估的对象。
第十八条 县(市、区)国税局应成立由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征收管理、税政法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稽查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纳税评估工作集体审议小组,集体审议并确定当期评估对象。
(一)纳税评估科与税源管理部门根据评估范围按照“谁主- 6 -
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进行计算机自动筛选,并综合本规程第十七条所述的其他来源,汇总拟评估对象名单及疑点,提交审议;
(二)集体审议小组召开会议,根据纳税人评估指标异常偏离度,结合税源管理要求、评估工作力量等确定当期评估对象;
(三)征管部门负责人根据会议确定的当期评估对象在纳税评估软件中进行选定;
(四)纳税评估部门负责人在纳税评估软件中将本部门评估对象分配至具体评估人员实施评估。
第十九条 以下纳税人不列入纳税评估对象:
(一)凡稽查部门已列入专案、专项检查的纳税人,对同一所属期纳税申报情况不再进行纳税评估;
(二)凡同一纳税人同一性质疑点连续重复预警的,且第一次预警后经评估排除疑点的;
(三)凡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已掌握相关情况,可以排除疑点的。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将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持续偏低、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销售收入或进项抵扣异常变化、出口异常增长、纳税信用D级、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列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
第二节 评估疑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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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评估疑点分析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对象的异常涉税信息,结合采集的第三方信息、日常管理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审核、分析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其相关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基本评估判断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评估人员完成评估疑点分析工作后应分户填写《评估疑点分析表》(附件一),记录发现的疑点问题并作出初步的结论,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三条 评估疑点分析中未发现疑点问题的,或发现的疑点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直接转入评估处理阶段。评估疑点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根据现有资料或依据无法明确判定,需纳税人到场解释或进一步举证确认的,转入约谈举证阶段。
第三节 约谈举证
第二十四条 约谈举证是指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就评估分析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充分说明、解释,并提供相关的材料、账簿、凭证等举证资料,以证实疑点问题存在与否的过程。
第二十五条 约谈举证由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疑点分析情况,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签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二),通知纳税人携带相关举证资料在征纳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约谈。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 8 -
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第二十六条 被约谈人主要为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授权的人员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约谈举证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评估人员参加,并形成《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附件三)。
根据约谈举证情况,主管国税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对疑点问题进行自查,并提交《纳税人自查报告》(附件四)及相关举证资料。
第二十八条 经约谈举证,评估疑点分析发现的疑点问题可以排除的,或者纳税人对评估发现的疑点问题未提出异议并自觉纠正的,直接进入评估处理阶段。对疑点问题仍无法排除,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转入实地核查阶段。
第四节 实地核查
第二十九条 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针对约谈举证的疑点问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条 实地核查应报经县(市、区)国税局分管局领导同意,有2名以上(含2名)评估人员参加,并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附件五)及税务检查证件。
第三十一条 实地核查结束后应当形成《纳税评估实地核查工作底稿》(附件六),转入评估处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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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评估处理
第三十二条 评估处理是指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疑点分析、约谈举证和实地核查情况及确认的问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相关问题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评估处理必须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手续完备。
第三十四条 经过评估疑点分析未发现疑点问题的,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软件中制作电子《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附件七)结案;经过约谈举证、实地核查后疑点问题可消除的,由评估人员填制《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结案。
第三十五条 经过评估疑点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后疑点问题被查清,证据确凿但不涉及偷、骗税的,由评估人员填制《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填发《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处理结论有异议的,应在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反馈的意见要及时组织复核。需要变更处理结论的,收回《税务事项通知书》,按规程重新制发相关文书。
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处理结论无异议的,评估人员应当及时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及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进行冲抵税款(调整亏-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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