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等调账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纳税评估中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移交稽查部门依法查处:
(一)涉嫌偷、逃、骗、抗税的; (二)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并涉嫌犯罪的;
(三)同一性质违法事实经评估补税后第二次又出现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配合纳税评估工作,或拒不根据评估核实结果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进行调账的。
县(市、区)国税局可根据实际组织召开纳税评估工作集体审议小组会议,确定相关个案是否移送稽查部门。
第三十七条 评估案源移送及反馈的时限和流程为: (一)评估人员分户填制《纳税评估案源移送建议书》(附件八),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部门负责人审核后, 汇总填制《纳税评估案源移送清册》(附件九)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送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按案源进行清分汇总后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稽查部门;
(三)稽查部门及时完成对移送案源的审核,对不予立案稽查的应说明理由并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对立案稽查的应在1个月内完成对移送案源的稽查。案情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稽查时间;
(四)对已查结的案件,稽查部门应于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填制《纳税评估案源处理情况反馈书》(附件十)及加强税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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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移送反馈给征管部门;
(五)征管部门清分后分送相关纳税评估部门。
第三十八条 纳税评估补缴税款应当规范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具体操作详见附件十一)和纳税评估软件,真实反映评估成果。
第五章 评估工作管理
第三十九条 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所评税种纳税期限届满之后进行,税款属期以当期为主,也可按季、半年、全年评估。企业所得税按年进行评估。
第四十条 纳税评估个案自纳税评估对象确定至填制《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止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20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 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纳税评估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纳税评估资料进行分类统计、整理、归档,收集纳税评估典型案例。
凡进入约谈举证环节的纳税人,其纳税评估有关文书应制作纸质资料卷宗,按“一户式”管理要求随同其它征管资料归档。包括:(1)评估疑点分析表;(2)税务事项通知书(约谈通知、补缴税款通知);(3)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4)纳税人自查举证报告及提供的有关举证资料等;(5)税务检查通知书;(6)纳税评估实地核查工作底稿;(7)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8)纳税- 12 -
评估案源移送建议书;(9)纳税评估案源处理情况反馈书。
评估个案结束后30日内,评估部门应将评估资料装订成完整卷宗;年度终了后60日内,评估部门应将所有评估资料卷宗移送相关税源管理部门统一分户存放到纳税人征管资料盒(袋)中。
第四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监督考核,重点考核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评估质量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纳税评估复查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县(市、区)国税局”包括设区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开发区分局;“税源管理部门”包括县(市、区)国税局的农村分局。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自二○○八年六月一日起实施,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赣国税发[2005]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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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评估疑点分析表
**县(市、区)国税局**科(**分局) 编号: 纳税人名称 评估税种 纳税人识别号 评估所属期 注册类型 年 月 日至 月 日 主要疑点问题: 以上问题经审核分析,建议: 评估人员: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14 - 附件2
国家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
依据:
通知内容:
若对我局上述通知事项有异议,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同认可。
国税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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