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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规范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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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规范化问题研究

马维国

2012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正案的一大特点在于强化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权。确保律师辩护权落实的意义,一方面是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另一方面是强化证据裁判意识,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然而,目前刑事判决书中突出存在的说理不充分或者根本不说理的现象却可能使律师所有辩护的努力完全付之东流。刑事判决书作为刑事司法公正的文字记载和刑事法律文化的重要渊源,它的价值不仅仅在于给出个案裁判结果以履行其程序意义上的功能,其更应充分体现法官本着个案案情,执著探求理性、正义之判断结果的过程,体现出法律的精神和理念,体现出法律对人的终极关怀。因此,刑事判决书的规范化是刑事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全面配合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也需要加强刑事判决书的规范化建设。

一、 我国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

目前,已经有许多学者就我国刑事判决书改革的相关问题发表了看法,笔者通过对大量资料的搜集、梳理和整合,对我国刑事判决书主要存在的问题作出以下总结:

(一) 论证说理欠缺

1.事实与证据分离。许多刑事判决书在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之后便是对证据的简单罗列,缺乏对事实与证据之间逻辑关系的分析。事实是判决的基础,也是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根据,判决书中不体现法官认证和采信证据的过程就直接认定事实,实在难以让人信服。

2.缺乏逻辑分析和推理。现行判决书总是表现为以法律规范作大前提,个案事实为小前提将二者机械联结得出裁判结论的形式。两者之间存有内在的逻辑联系,本应在判决书中得到详尽的表达,缺乏必要的逻辑分析和推理,使得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条间缺乏联系。 (二) 不能反映案件审理全貌

1.首部有关案件审理过程的表述过于简单。判决书对立案、起诉、送达、开庭等时间大都未作表述,没有体现出法院审理案件的完整过程,使得当事人不能清晰地了解审判全过程。有的严重超审限也却不作任何解释。有的适用简易程序或特别程序却不交待法定事由。首部过于简单地表述,不仅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也使其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影响。

2.不能全面反映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官认证等主要庭审过程。在判决书中看到的只是控辩双方的指控与陈述以及法院认定事实、裁判结果部分,却很少看到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官认证和裁判说理的内容。另外,大多数判决书对证据的表述只引证据的种类、名称,却没有具体的内容,有的判决书甚至连证据都没有。在刑事审判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已经越来越成为审判关注的焦点问题。证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应当排除直接关系着案件最终的判决。因此,判决书中必须对有关证据的问题加以关注,全面反映控辩双方提出证据,以及法庭采信证据的整个过程。

3.语言大而无当,缺乏针对性。判决书大量使用“以上事实,证据充分,被告也供认不讳,足以认定”的抽象、笼统的说法或用简单的罗列证据的方法,来代替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大而无当,缺乏针对性。对案件证据确认的理由不做交待,适用法律的原因不做解释,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也不予置评,仅仅通过判决书几乎不可能了解案件事实的全貌。 (三) 援引法律不当

1. 笼统援引法律条款

上至宪法下至条例、规定,不交代具体的法律条文及其内容,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判决如下??”有的甚至不交代所依据的是哪一部法律,而是只写“依法律判决如下??”有的只援引法条条款不写明条款的具体内容,使人看不出案件事实与所适用法律条文及判决结果之间的联系,无法知晓法院适用法律的正确性。有些复杂案件,涉及法律的解释和法律漏洞的补充,不在判决书中加以说明,从而经常造成法官所认定的事实与其援引的法律条文之间缺乏联系,甚至毫无关系。

2. 遗漏适用法律条款

如有的刑事判决书中判决理由部分认定被告人是累犯,却不引用《刑法》第

65 条第一款。

3. 错误引用法律条款

有的因对事实认定有误,以致援引法律条文有误。有的则援引地方文件或某会议纪要和某领导讲话精神,缺乏严肃性。目前大部分判决书对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是只列出条文名称和条款,没有条文的具体内容,造成当事人不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有的当事人误解法院的正确裁判,进而上诉或投诉,降低了诉讼效率,增加了诉讼成本,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二、 刑事判决书的规化范要素

笔者认为,刑事判决书的规范要素是指对刑事判决书的规范化要求和统一标准,既包括刑事判决书所必须遵循的结构规范,文书字体、标点符号等技术规范,也包括刑事判决书必须具备的内容规范。刑事判决书规范化的重点,一方面是依法,即刑事判决书的结构形式和实质内容均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是说理,即刑事判决书重在充分说明裁判理由。此外,各项规范要素还应当与诉讼过程相联系,刑事判决书不仅要反映控辩双方庭前提交的证据和有关适用法律的主张,还应当全面反映诉讼过程中双方对争议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提出的新意见、新观点。 (一)形式规范要素

刑事判决书的形式规范要素指刑事判决书应当遵循的结构规范和技术规范。结构规范方面,刑事判决书分为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

第一,首部应当包括法院名称、案号、公诉机关、出庭人员、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曾受过刑事处罚等情况、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辩护人的情况、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

第二,事实部分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庭对证据合法性的考察;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

第三,理由部分,应当针对个案,就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论证,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以及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第四,判决结果部分应写明判处的各种刑罚,如有期徒刑的刑罚应当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的折抵办法以及起止时间。追缴、退赔和发还被害人、没收的财物, 应当写明其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五,尾部应当由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署名。判决书尾部的年月日,为作出判决的日期。判决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此句文字应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异之后,加盖在正本末的年月日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技术规范方面,包括判决文书的字体、标点符号、数字、骑缝章的使用等内容,应当严格按照《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进行文书制作。 (二)实质规范要素

刑事判决书的实质规范要素指刑事判决书应当具备的各项实质内容规范。 1. 事实部分

事实是判决的基础,是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根据。事实部分首先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其次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然后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最后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叙述事实时, 应当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 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等内容,并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定性处理的各种情节。叙述事实要层次清楚,重点突出。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做到:(1)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才能认证。(2)特别要注意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来证明判决所确认的犯罪事实。法官认证和采信证据的过程应当在判决书中充分体现出来。(3)证据要尽可能写得明确、具体。证据的写法,应当因案而异。案情简单或者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以集中表述;案情复杂或者控辩双方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分析、认证。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在控辩主张中可不予叙述,而只在“ 经审理查明” 的证据部分具体表述,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2. 理由部分

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其核

心内容是针对案情特点,运用法律规定、政策精神和犯罪构成理论,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判决结果打下基础。

首先,理由的论述要有针对性。要注意结合具体案情,充分摆事实、讲道理。说理力求透彻,逻辑严密,无懈可击,使理由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说服力。防止理由部分不说理或者说理不充分,只引用法律条文,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说理应当围绕证据展开,同时注重法理分析。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说理部分一定要全面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明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尤其不能忽视辩护人在法庭上的意见和观点。

第二,确定罪名, 应当以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如果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等一种或者数种情节的,应当分别或者综合予以认定。

第三,判决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应当包括司法解释在内。在引用法律条文时,应当注意:要准确、完整、具体;要有一定的条理和顺序;引用的法律依据中,既有法律规定又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先引用法律规定,再引用相关的司法解释。

3. 判决结果部分

判决结果是依照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的定性处理结论,应当字斟句酌,认真推敲。判处的各种刑罚,应按法律规定写明全称。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然后按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一案多人的,应当以罪责的主次或者判处刑罚的轻重为顺序,逐人分项定罪判处。

三、 刑事判决书规范化的改革建议

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样本》自1999年7月1日起实施。2003年5月1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增补本)》,书中结合刑事审判实践的发展和需要,进一步补充了刑事诉讼文书的样式及相关规定。笔者提出建立刑事判决书规范要素审查机制和完善质量监督问责制度,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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