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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直机关党员党费收缴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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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直机关党员党费收缴与管

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的党性观念,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为党的“十八大”献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著的《党费工作手册》,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对县直机关各总支(支部)党费收缴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党费交纳的标准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按照以下要求核定:①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③机关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④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活的部分(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以下只有少数地区和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1.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执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和补贴等;

2.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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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部分等改革性补贴;

3.社会保险类补贴; 4.伤残人员抚恤金。

根据《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不纳入党员交纳党费基数。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党费交纳标准

分为四个档次和四个比例。税后月收入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按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

对不同收入档次的党员以不同比例交纳党费,采取全额累进制的计算方法核定党费交纳标准。

(三)机关、事业退离休党员党费交纳标准

分为两个档次和两个比例。税后月收入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的比例交纳党费。

(四)其他类型党员党费交纳标准

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文件中的规范标准执行。

二、党费交纳的要求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要求

1.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应该做到自觉、主动,一般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

2.按时。按照《党章》要求和有关规定,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该按月交纳,不能无故拖延。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缴纳一次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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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应当以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党费基数少交党费。

(二)基层党总支(支部)收缴党费的要求

1.县直各基层党总支(支部),应会同单位财务人员,严格按规定和党员实际收入状况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和交纳标准,认真填写《基层党组织党员党费交纳基数与交纳标准明细表》(见附件一),同时要建立党费收交台账,认真做好支部党员交纳党费记录,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党费,按时、足额上交党费。上缴党费时,应一并上报《基层党组织党员党费交纳基数与交纳标准明细表》和《基层党组织党员党费交纳基数与交纳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二)。

2.各总支(支部)收取的党费,应于每年的7月31日之前和次年1月31日之前分两次全额上缴县直机关工委指定的党费专用账户,并及时凭银行缴费凭证到县直机关工委领取党费缴纳凭证(县直机关工委党费专用账户:户名:中国共产党丰县县委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开户行:中国银行;账号:504059019408)。

3.党总支所属各支部收取的党员党费,原则上先上缴党总支,由党总支统一以支部为单位上缴县直机关工委指定的党费专用账户。

4.各党(总)支部要进一步健全党费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业务人员变动后要及时移交党费账务和相关手续,杜绝党费收缴管理的断档等问题。

三、党费收缴工作的考核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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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支(支部)自查

各总支(支部)每年度要对本总支(支部)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进行1-2次自查,检查每位党员是否做到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检查结果应在本支部进行公示(《基层党组织党员党费交纳基数与交纳情况公示表》见附表三),并上报县直机关工委备案。对未经支部同意欠交、少交党费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支部研究并报请上级组织部门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由支部研究并报请上级组织部门批准,按自动脱党处理。

各总支(支部)党员党费2012年度基数核定与上半年党员党费交纳情况自查,及《基层党组织党员党费交纳基数与交纳标准明细表》和《基层党组织党员党费交纳基数与交纳情况汇总表》的上报工作,应于9月10日前完成。

(二)综合考核

县直机关工委结合各总支(支部)党费上交和自查自报情况,组织复查。对按时足额完成党费收缴工作任务的总支(支部)予以表彰,依据相关规定拨付党建工作经费。对年度党费收缴工作较差的总支(支部),视其情节,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或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凡已准确核定、上报审核《基层党组织党员党费交纳基数与交纳标准明细表》和《基层党组织党员党费交纳基数与交纳情况汇总表》,并按时、足额上交党费的总支(支部),可以申请参与表彰或申请拨付党建工作经费。县直机关工委,对申请参与表彰或申请拨付党建工作经费的总支(支部)党费缴纳情况组织复核,确定受表彰的总支(支部)和拨付党建工作经费的标准。党建工作经费拨付档次与标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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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党建工作经费,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为总支(支部)订阅党报党刊、购置党员教育设施、救助生活困难党员等形式进行。

附表1:基层党组织党员党费交纳基数与交纳标准明细表 附表2:基层党组织党员党费交纳基数与交纳情况汇总表 附表3:基层党组织党员党费交纳基数与交纳情况公示表 (附表1-3电子表,可在丰县机关工委网站“文件公告”栏目下载)

中共丰县县委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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