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管理,规范专项项目验收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1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项目是指获得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和详查,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综合研究和信息服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项目的验收工作,包括项目原始资料验收、成果报告评审、项目经费结算报告审查和资料汇交。其中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项目只进行项目经费结算报告审查工作。
第四条 专项项目工作已完成或批准中止的,需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依据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项目年度计划、归口管理单位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和批准的设计方案、项目变更批复意见以及国内有关的技术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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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地质调查项目、综合研究和信息服务项目应在项目工作期限到期后半年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选区评价项目应在预算下达时间起两年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和详查项目应在预算下达时间起三年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其中续作项目应在最后一次预算下达时间起两年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延迟验收的,须经归口管理单位的中央主管部门(企业)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并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专项项目验收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部直属单位承担的专项项目验收工作。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委托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负责专项项目结题验收后资料审核及备案工作。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委托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其所属所辖范围内的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章 野外及原始资料验收
第九条 项目野外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并提出野外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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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原始资料验收应在野外验收完成之后进行,由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组织,无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
第十一条 原始资料验收的主要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1。原始资料验收后,需提出原始资料验收意见书。归口管理单位要对原始资料验收情况开展必要的抽查。
第四章 成果报告评审
第十二条 成果报告需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内容、格式参照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成果编写要求(附件2-7)。
第十三条 成果报告评审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国土资源部或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项目经费结算报告审查可与项目成果报告评审一并进行,提交资料如下:
(一)项目任务书、项目设计书及批复意见、项目工作内容调整批复意见。
(二)原始资料验收意见书。
(三)文字报告、附图、附件及相关电子文档。 (四)项目承担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四条 成果报告评审应采用会议形式,专家组由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不少于7人。其中经济专家至少2人,本归口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专家原则上不超过2人,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家组。估算资源储量的,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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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聘请1名具有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的专家参加。成果报告评审须形成评审意见书。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或归口管理单位在受理成果报告评审申请后15天内应当安排评审,成果报告送审稿应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送达专家组各位成员。
第十六条 成果报告未通过评审验收的,退回项目申报单位修改完善,补充开展必要的工作,并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会议费、专家差旅费和专家评审费等,由专项项目列支。
第五章 项目经费结算报告审查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结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编制依据主要为:
(一)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计划
(二)归口管理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批复预算及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年度计划编写的项目年度任务书、经批准的设计方案。
(三)经专家核实完成的项目有效实物工作量和其他相关工作。
(四)规定的预算标准和国别调整系数。
第十九条 项目结算报告包括结算表和结算编写说明。结算报告格式见附件8,结算编写说明的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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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经费是否实行单独核算。
(二)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
(三)项目经费使用是否符合批准的项目设计预算。 (四)有无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情况。
(五)项目经费支出与所完成的工作量是否匹配。 (六)所提交的项目结算报告是否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 根据专项项目的特点,经费结算分别按如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和详查类项目经费结算,以项目实际完成的有效工作量为依据,按照规定的预算标准和国别调整系数进行审查。
(二)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项目经费结算,依据核定贴息项目贷款计息单确定的贷款和规定的勘查或开发内容,按项目承担单位填制的经费结算表,重点审查是否按核定的勘查或开发方向与内容使用资金。
(三)综合研究和信息服务类项目经费结算,按设计的费用项目,依据项目实际完成的相关工作,结合国家相关制度与费用标准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经济专家需对项目结算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形成项目经费结算审查意见书(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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