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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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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P11

国际经济惯例 :各国、各行业、各地区的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一套习惯做法,并逐渐被世上多数国家所承认、采用,并形成不成文的规则、准则,有些甚至被一些国际组织加以整理编纂,成为供各国、各行业选择适用的普通规则、标准合同等。(国际商业惯例)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 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并能自由行使此项主权的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 : 公平互利原则是也是《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提出的作为处理各国之间经济关系的指导原则。主要内涵有(1)在国际经济合作的各个领域,发达国家应给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2)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时不应附加任何有损后者主权的条件。(3)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施行、改进和扩大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待遇。(4)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取得现代科学技术中,要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建立本国技术,并按照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方式进行。公平互利原则定义更为科学合理。 P21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

国际贸易术语 :由三个字母组成的,反映货物买卖合同中商业实务的贸易术语,主要描述货物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过程中所涉及的工作、成本和风险。P63

FOB : (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该术语规定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P67

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P68 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

违约 :卖方:1.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 2.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3.第三者对交付

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 P86

买方:1.不按合同规定交付货款 2.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 P90

补救 :指实现权利,防止或补偿权利侵害的手段以及运用这些手段的权利。 P86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 :

要约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要约是一种订立合同的建议或意思表示。 P72 承诺 :被发价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承诺是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P73

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 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受约人,要约人可随时使用更为快捷的方法将其追回。 要约的撤销:要约在生效后的收回。P73 国际货物运输法 :调整这种货物跨越国境运输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陆上货物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等。 P103

提单(Bill of Lading):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P103

航次租船合同 :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P113

定期租船合同 :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配备船员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出租的是整个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日支付租金) P114

多式联运合同 :以至少2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合同。 海运履约方: 票据 :

汇票(Bill of Exchange):由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并由出票人签名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规定的某一将来时间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某人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P171

托收 :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其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P177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有条件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P182

信托收据 :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百度) 循环信用征 :指信用证准许受益人在每次规定的金额使用后,能够重新恢复至原金额再度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使用次数或总金额限度为止。 P189

备用信用证 :实质上是银行担保,开证银行保证在主债务人(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不履行其义务时,即由该银行付款。 P190

国际投资法 :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和。P334

外国投资法 :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

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它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制之一。(百度)

BOT: 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外国投资者在特许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投资东道国的基础设施领域的专营权。(投资者对所投资项目拥有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和收益权。在特许协议期满后,无偿移交给签约的东道国政府) P352

国际金融法 :调整货币、资金跨境流动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P386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原来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各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力。 P394

国际借贷协议 :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一定数额货币的借贷而订立的,明确相互关系中的权力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P398

国际银团贷款 :由数家直至数十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即银团),按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 P403

国际项目贷款 :项目贷款是指对某一特定的工程项目发放的贷款,以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收益还本付息。 P405 思考题

1、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有哪些影响? P3~5

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各种法律规范的丰富和发展。主要表现在: (1)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1.信息技术和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电子商务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并由此促进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的发展。

2.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促使各国及国际社会指定的相关法律,预防其可能产生的危害与灾难。

3.金融全球化与20世纪90年代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使国际社会意识到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

1.法律的趋同性发展。经济全球化促进调整国际经济领域法律规范的统一。

2. 法律的多元化发展。经济全球化促进调整国际经济贸易法律规范统一的同时,刺激了法律的多元化或多样化发展。

2、简述国际经济法狭义说与广义说的观点及其代表。

狭义: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关于经济的国际法”或“经济的国际法”。他们认为调整国际公法中的经济关系,即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代表:【英】施瓦曾伯格【法】卡欧 【日】金泽良雄

广义: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其调整对象是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不仅涉及国际公法的内容,还涉及国际私法的内容,还涉及国内法律部门(民商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法都有交错重叠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目的是要解决实际问题。代表:【美】杰赛普 杰克逊 洛文菲尔德

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哪些? P14

(1)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1.自然人(如定居国外,则其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2.法人(依法成立,拥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字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组织。)、3.国际组织(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内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4.国家(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款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2)跨国公司

4、试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 P11

联系: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国际经济关系 (1)、国际经济统制关系:纵向 国际经济统制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 (2)、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横向 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面目出现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在平等地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关系。 区别: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 三国法关系图 调整对象 国公(国家间的) 政治、经济、外交、军事关系 国家、国际组织 国私(涉外的) 民事和商事关系 国经(跨国境的) 商经关系 主体 自然人、法人 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 法律性质 公法、实体法为主 私法、法律适用为主 公法私法并存、实体法为主

5、试述在国际经济法中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P14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各国对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规定不同,因而可能引起法律上的冲突。一般按照属人法来确定。 6、试述跨国公司及其特点。 P15~16

跨国公司系指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决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 特征:(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2)具有全球性经营战略。(3)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通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组成。(4)跨国公司内部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5)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

7、国家有哪些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国家有权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有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或协定。

(2)国家有权参加各国际组织中的经济活动,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的主权和利益。

(3)国家有权制定本国的经济政策和法律,依法对本国的涉外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整。 (4)国家有权直接参与间接参与国际经济商事活动,成为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

8、如何理解国际经济条约的法律效力?国际经济条约可以做哪些分类?

国际经济条约一经生效,便在缔约国之间创设了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缔约各方都具有约束力。(1)声明保留者除外 (2)非缔约国不受约束 (3)对非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分类:

(1)按条约性质的不同,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按缔约国数量的不同,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3)按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世界性条约和区域性条约 (4)按调整对象不同,分为普遍性条约和专项性条约

9、什么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 P20~21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1)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地行使此项权利。

(2)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在发展方面,国际合作是所有国家都应具有的目标和共同责任。各国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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