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试述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
A.票据制度的不同体系
(a)法国法系:仅把票据作为代替现金输送的工具,而很少考虑以票据作为流通手段和通信工具。不注重无因。
(b)德国法系:注重票据的流通作用和作为信贷工具的功能。是一种无因的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不受其基础关系的影响。
(c)英国法系:注重票据的流通作用与信用工具作用,保护正当的持票人。具体表现在把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分离开来,即不问票据的对价关系或资金关系如何,凡正当持票人均受法律的保护,而且形式上也采用较灵活的态度。 B.关于票据的国际公约
(a)有关票据的日内瓦公约:主要是调和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分歧的产物,主要是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特别是德国法系制定的。 (b)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为国际汇票和本票提供统一的准据法。
41、试述跟单托收的基本程序。
(1)委托人向托收行办理托收委托(2)托收行转托收代收行向付款人收款(3)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4)付款人向代收行付款或承兑赎单(5)代收行向托收行转账 (6)托收行将款项交付给委托人
跟单托收分为:即期付款单,远期付款单,承兑交单
1.即期付款单。①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 ②出口人发运货物后缮制有关单据,开立即期汇票,交付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③托收行把托收委托书、托收单据交给代收行;④代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⑤进口人付款赎单,提取货物;⑥代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把货款交给托收行;⑦托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把货款交给出口人,托收完毕。
2.远期付款交单。①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②出口人发运货物后,缮制有关单据,开立远期汇票交付托收行办理远期付款托收;③托收行把托收委托书及托收单据交给代收行;④代收行向进口人提示远期汇票,进口人承兑后把汇票交转代收行;⑤汇票到期日代收行再次提示汇票,进口人付清货款换取单据;⑥代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将货款交给托收行;⑦托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将货款交给出口人,远期付款托收即告完毕。
3.承兑交单。①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采用承兑交单方式结算货款;②出口人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付托收行;③托收行把托收委托书及单据交给代收行;④代收行向进口人提示远期汇票,进口人承兑后取得货运单据提货; ⑤汇票到期日代收行再度提示汇票,进口人支付货款;⑥代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把货款交给托收行;⑦托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把货款交给出口人,承兑交单托收完毕。
42、信用证有哪些特征?它可以作哪些不同的分类?P183.188
特征:
A.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保证的支付方式,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B.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性文件。 C.信用证方式是一种“单据卖卖”,信用证义务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分类:
A.按是否凭单付款,可以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
B.按是否被另一家银行保兑,可以分为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 C.按付款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迟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D.按是否可以转让,可以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E.对于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分为可分割信用证和不可分割信用证。 F.对开信用证 G.对背信用证 H.备用信用证
43、试述跟单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一般步骤:P182 ( 1) 买卖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2)开证申请(3)通知(4)交单(5)议付(6)付款赎单
44、简述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P184~186
A.开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是贸易合同关系。
B.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是以开征申请书及其他文件所确定的合同关系。 C.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D.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E.开证申请人与通知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F.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在该信用证被送到前,则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当该信用证送达受益人时,则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建立了一种互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H.如果开证行指定或授权其他银行付款、承兑或议价,而且其他银行接受,则存在合同关系。 I.受益人物权要求开证行所授权或要求的银行付款、承兑或议价,但,一旦开证行以外的
银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承兑或议付了受益人出具的汇票,那么它们的关系就是承兑人与受款人之间、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
45、国际投资法的特征有哪些?
1、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3、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方面关系,又包括国际方面关系。
46、特许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P351
特许协议是指一国政府与外国私人直接投资者签署的,赋予外国私人投资者在指定期间、指定地区内以及其他规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东道国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东道国的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领域的协议。 特征:(1)协议的一方为东道国政府,另一方为外国私人直接投资者。
(2)东道国政府授予外国私人投资者在专属东道国投资和经营的领域内进行投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自然资源)。
(3)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约定投资利润的分配方式。
(4)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7、外国投资法的管制和鼓励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通过审批才能进行投资(2)投资范围:有鼓励,也有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领域(3)投资方式:共同经营投资或独资经营(4)外国资本,包括外币、实物、产权等(5)投资比例:不同国家投资比例有不同要求(6)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权,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总经理负责经营管理(7)投资本金和利润的汇出(8)征收及其补偿(9)劳动力雇佣
48、试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保险人(1)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2)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3)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 。
2、保险范围 (1)外汇险 (2)征收险(3)战争与内乱险 3、保险对象(1)合格投资的标准:投保资本合格是指投资要符合法律或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或标准.(2)投资的东道国合格. 美国规定:a.必须是事先已与美国政府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b.投资所在的东道国必须是发展中国家,而且其国民收入较低。(3)合格投资的形式a.股权投资 b.贷款 c.债券
4、投保人(1)本国国民,指根据本国法律取得本国国籍的自然人。(2)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3)外国公司、合伙、社团。依美国法律规定,依外国法设立的外国公司、合伙、社团,其资产的全部或至少95%为美国公民、合伙或社团所有者,才可作为合格投保者。 5、投保程序 、保险费和保险期间限(1)投保程序 (2)保险费(3)保险期间限 6、索赔 (1)保险金的支付 (2)投保人的义务 (3)承保人取得代位求偿权
49、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有哪几种类型?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2)投资保护协定 (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50、外交保护的概念与性质。 P363
外交保护系指一国针对本国国民因受他国国际不法行为损害而提出的诉因,行使自身的权利所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性质:(1)外交保护是一个国家的权利。(2)外交保护不是一个国家的义务。(3)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根据,是本国国民收到他国不法行为的侵害。(4)外交保护的手段限于外交行为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51、关于国际投资的多边协定主要有哪三个?简述《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TRIMS协议:
(1)宗旨和适用范围(2)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3)例外规定(4)透明度原则(5)管理执行机构(6)协商和争端解决
蔡的PPT:
1.当地成分要求:要求外国投资企业必须购用一定数量的东道国产品作为其生产投入。 2.贸易平衡要求:将外国投资企业的进口限定在该企业出口或出口值的一定比例内。 3.进口用汇限制 4.国内销售要求
52、简述“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管辖权。
中心管辖适用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53、国际金融法有哪些特点? P387~389
(1)主体的广泛性。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既有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也有从事国际金融交往和国际金融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客体的复杂性。国际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国际金融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货币、货币资产和行为三类。
(3)内容的实践性。国际金融法规定的是关于涉外货币管理活动和跨国金融交易活动的规则,它在内容和功能上均具有实践性和技术性特征。不仅仅为一国既定的国际贸易政策和国际投融资政策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法律工具,其作用还在于建立和维护国际金融秩序,提供保障国际金融安全的手段。
54、简述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P392
(1)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以黄金储备为基层,以美元为主要国际货币,并实习“双挂钩”制度。
(3)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各成员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仅被允许在固定汇率的上下各
百分之一的幅度内波动。本国货币对美元固定汇率未经基金组织同意不得随意加以改变。 (4)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基金组织的宗旨之一是为成员国提供资金以帮助其调整国际收支不平衡,而不致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
(5)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除有该协定允许的例外,各成员国不得限制经常项目的支付,不得采取歧视性的货币措施,并应实施多边支付制度等。
55、什么是特别提款权?它有哪些特点? P394
所谓特别提款权亦称为“纸黄金”,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
特点:特别提款权易于取得,由国际货币基金根据参加国摊额予以分配,参加国不须缴纳任何款项即可取得,任何参加国均可动用特别提款权,也可以将全部获得的特别提款权列入其国际准备。另外,特别提款权的动用,不必按照规定日期偿还。
56、国际间的资金融通有哪些方式? P398
国际贷款融资、国际证券融资、国际融资租赁
57、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有哪些融资担保方式?
(1)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2)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3)国际融资担保的其他方式
58、试述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P412
(1)陈述与保障条款。根据国际贷款协议的违约条件,陈述事实不实本身就构成违约。陈述与保障条款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两类,其一为有关借款人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合同有效性的说明与保障,其二是借款人为保证切实履行贷款协议而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所作出的说明与保证。
(2)先决条件条款。贷款人发放贷款需以借款人满足有关约定的条件为前提。分为:涉及贷款协议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
(3)约定事项条款。约定事项是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内承诺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包括: 1.消极担保条款(negative pledge):贷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之前,不得在自己的资产及收益上,为其他债权人维护或设定任何担保物权。
2.平等位次条款:借款人应保证,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受偿地位,不厚此薄彼。
4.财务约定事项: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遵守约定的各项财务指标。贷款人可以对借款人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一旦借款人违反这些规定,贷款人有可能赶在借款人实际破产之前,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5.贷款用途条款:借款人必须把全部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
6.保持资产条款:这一条款主要用于禁止借款人通过一项或一系列行为丧失、转移或耗减其资产,从而使贷款人收回贷款的权利落空。
59、国际银团贷款可以采用什么方式? P404
国际银团贷款分为直接式银团贷款和间接式银团贷款两种方式。
直接式银团贷款是指在牵头银行的组织下,各个贷款银行或通过其代理人分别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按照协议所规定的同意条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间接式银团贷款是指由牵头银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向贷款人提供贷款,然后由牵头银行把参与贷款权分别转让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这些银行即称为参与贷款银行,他们以持有的参与证书作为债券证明文件。
60、国际税法的概念与特征。 P439
国际税法是调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各种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特征:(1)主体的特殊性。主体有两个,一个是国家,一个是跨国纳税人。
(2)客体的跨国性。在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上存在着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征税权。牵涉到两个以上的国家和跨国纳税人三方主体的经济利益。
(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国际税法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除了实体法规范外还包括冲突法规范。
61、确定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哪些? P442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1)住所标准(2)居所标准(3)居留时间标准(4)国籍标准 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1)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2)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 (3)总机构所在地标
62、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有何异同? P467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目的与动机都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税负。但是,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国际逃税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以各种非法手段来逃避税负,具有欺诈的性质,是非法行为。而国际避税则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前,以合法的手段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从而达到逃避交税的目的,其行为是合法的,不具有欺诈性,只是一种不道德行为。
(2)采用的方法不同。国际避税往往是公开利用了税法条文本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合法方式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效果,而国际逃税行为基于欺诈的性质,决定了该行为只能表现为有意识地隐瞒、错误陈述、谎报、涂改、伪造等非法方法。
(3)处理方法不同。对于国际逃税,有关国家可根据国内税法或税收协定补征税款和加处罚金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际避税,一般来说,各国税收当局所能采取的措施,只是修改和完善有关税法,堵塞可能为纳税人所利用的漏洞,并不能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63、什么是税收饶让抵免? P478
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国外所得因来源国给予税收减免而未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而给予抵免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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