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
一、办理部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及各区(县级市)质监局。
二、办理职责
依法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办理使用登记。
三、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办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五、办理条件
1.填写好《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1、加盖公章的《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电子数据资料一份(用U盘保存)。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及电子数据资料的获得方法:进入 、——办事指南——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厂车使用登记录入软件——
点击厂车使用登记软件.zip下载——解压缩——直接运行软件——点击数据录入——点击录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填写表格(多台可点击“设备复制”)——保存——设备打印〈一式两份,盖章〉——设备导出〈导入U盘〉)。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监督检验报告原件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或承诺书;
六、办理程序
1.申请
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持“办理条件”所列资料,报送到各区(县级市)质监局服务窗口。
2.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受理机构职权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
予受理。
②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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