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其他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职工管理规定的。(四)、确定等次
教职工评价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以两个学期的平均成绩作为学年度成绩。依据学年度评价考核成绩高低,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89分至60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优秀等次掌握在20-30%之间。评价考核结果每学年末报教管办备案。
五、评价考核结果的使用
评价结果要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评先树优、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1.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再单独进行,依据教职工评价考核成绩按规定比例确定考核等次;教职工评价考核成绩同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时考核小组评议成绩计入总分。
2.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各类评先树优的主要依据,推荐评先树优人选均要从考核优秀人员中产生。
3.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时,要将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打分排名的重要内容。
4.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以评价考核结果为依据发放。
六、有关政策
办理离岗手续且无本文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参加评价考核,考核等次定为合格。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评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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