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后30日内对其进行首次检测。
d) 在规定期限内未修复或超过泄漏预警浓度的密封点应每月检测一次。
e) 已修复的泄漏密封点,应修复后5日内检测确认。 4.4 检测仪器
应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或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原理的检测仪器,且仪器示值误差不超过|±10%|。
4.5 现场检测
石化企业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依据本规范要求开展现场检测。 4.6 泄漏的认定与记录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可认定为泄漏:
a) 净检测值大于等于2000µmol/mol(以甲烷计),按净检测值记录;
b) 使用红外热成像仪、傅里叶红外成像光谱仪、泄漏超声探测仪等辅助检测方法发现可能的泄漏密封后,可用检测仪器进行泄漏值认定或按100,000ppm记录;
c) 皂液检测发现可能泄漏的密封点后,可用检测仪器进行泄漏值认定或按100,000ppm记录。
d) 密封点有液体滴落,可按100,000ppm记录; 4.7 泄漏修复
a) 当确认密封点泄漏后,应尽快维修。首次维修不晚于泄漏确认后5日,完成修复应不晚于泄漏确认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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